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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6 17: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政策主要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及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出租国有房产的纳税人,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个月租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相应免征2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本次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兑现流程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纳税及时享受减免政策,采取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等不同方式,税务机关即时核准予以实施。

同时还明确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经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从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等事项。

三、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税政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52。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