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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3 11: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农〔2020〕15号

 

各有关县(市)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和《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现将2020年第二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追加你县(市、区)2020年度“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方针政策,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精准扶贫、提高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本次资金分配主要考虑扶贫重点村数、低收入农户情况、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等客观因素,低收入农户增收情况、扶贫异地搬迁完成情况、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以及结对帮扶等因素,并适当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倾斜。

三、根据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永嘉县、泰顺县、婺城区、武义县、磐安县、三门县、仙居县、柯城区、开化县、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景宁县等15个县(市、区)为2020年度综合扶贫项目试点地区。本次安排试点第一期补助资金每县1000万元,其余补助资金根据中期评估情况于2021年度安排。各地要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细化完善试点项目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扶贫开发项目与扶贫对象长效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巩固提升扶贫成效。

四、此次下达的资金要与浙财农〔2019〕50号文件提前下达的2020年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各地要根据扶贫任务安排,克服疫情影响,落实《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扶贫办〔2020〕3号)要求,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调整优化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落实具体项目,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将具体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和全国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项目计划文件抄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及所在市扶贫办。项目实施进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

附件:2020年第二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2020年第二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市县名称

补助金额

序号

市县名称

补助金额

1

淳安县

509

16

衢江区

436

2

永嘉县

1805

17

江山市

494

3

平阳县

649

18

龙游县

352

4

苍南县

593

19

常山县

107

5

文成县

644

20

开化县

1373

6

泰顺县

1624

21

莲都区

1371

7

婺城区

1205

22

龙泉市

1526

8

兰溪市

409

23

青田县

1757

9

武义县

1051

24

云和县

304

10

磐安县

1236

25

庆元县

293

11

黄岩区

523

26

缙云县

1524

12

三门县

1572

27

遂昌县

1434

13

天台县

525

28

松阳县

623

14

仙居县

1526

29

景宁县

1910

15

柯城区

1310


合  计

28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