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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5 09: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建〔2020〕2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整合原国土地矿专项、海洋综合管理专项、测量标志保护资金、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建设补助经费和造地改田专项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保护耕地和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海洋综合管理、地质环境保护、测量标志管理以及自然资源基础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自然资源厅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省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保护耕地和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省统筹补充耕地补助、农村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补助、灾毁耕地复垦补助、耕地保护补偿、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补助、保护耕地和生态修复管理等。
    (二)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经济运行监测、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海洋生态监测与评估、海域海岛动态监管及数据维护、海域海岛海岸带(含领海基点)调查监视监测及能力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与评估、海域海岛分等定级调查、涉海涉岛规划及标准规范编制、数字海洋建设与维护、海洋资源承载力调查;海洋及海岸带资源保护与利用、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和生态修复等。

(三)矿产资源管理及地质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调查评价、水工环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海岸带地质调查)、地质遗迹保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指保护人数50人以上或施工招标金额超过100万元)及监测预警和列入《浙江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等。

(四)自然资源基础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永农保护征地管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耕地质量管理评定、自然资源专项管理、设备购置和自然资源所建设、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补助标准因素;二是工作任务、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等因素。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具体项目,由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一)补助标准因素。主要包括:

省统筹补充耕地补助。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规定收缴后,对纳入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数量指标每亩补助5万元,水田指标每亩补助5万元,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补助1万元。

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奖励补助。按照省自然资源厅从备案系统中提取已经复核认定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的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

灾毁耕地复垦补助。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受灾情况核定的拟复垦面积在20亩以上的,水田每亩补助3000元,旱地每亩补助1400元。

耕地保护补偿。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核定的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每亩补助30元。

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奖励补助。根据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对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年度评定结果,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造地改田领域其他按规定补助的事项。

(二)工作任务、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因素。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1.工作任务(90%)。

(1)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任务。主要指根据各地海岸生态修复及生态岛礁建设任务、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任务、海域海岛海岸带资源和海洋灾害隐患区数量和面积、海域海岛海岸带调查评估监视监测及能力建设任务等确定的工作任务量。

(2)地矿工作任务。主要指根据各地有效矿业权总数、年度地质灾害发生数、年度矿山生态修复面积、年度地质调查面积等确定的工作任务量。

(3)测绘工作任务。主要指根据一、二等测量标志数量等确定的工作任务量。

(4)其他任务。根据年度自然资源工作任务,需要予以支持的事项。

2.财力状况(5%)。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3.绩效因素(5%)。按照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以及海洋综合管理和地矿考核等结果,给予优秀市及所属县(市、区)奖励。

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优化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权重等。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工作任务,并组织市县提供分配因素内容。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次年的分配因素具体内容、上年度自然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和上年度报备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其中,对灾毁复垦的补助资金根据实际受灾情况适时分配、下达。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资金规模下达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将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5〕33号)、《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建〔2018〕138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浙农财〔2015〕47号)涉及海洋综合管理的内容、《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2号)涉及省统筹补充耕地、灾毁耕地复垦、农村宅基地复垦、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等自然资源领域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