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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补充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5 08: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0〕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从原来的一级调整为二级,按照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或较低风险地区采购单位可统筹安排,有序启动政府采购项目。

二、新项目采购活动应当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已公告暂停的采购项目重新启动,鼓励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确需线下完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明确接收纸质投标、响应文件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允许供应商邮寄送达,给予供应商邮寄在途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不得要求供应商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现场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活动。

三、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及评审现场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评审人员以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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