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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5 09: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0-0010

浙财监督〔2020〕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将《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对项目支出进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突出重点。将涉及扶贫、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或重大支出项目作为监控重点,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权责对等。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监控的监督主体,形成共同实施、协调统一的工作合力。

(四)信息共享。构建绩效监控系统,逐步实现与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财务、业务等系统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和分析水平。

第二章  绩效监控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绩效监控范围。各部门、单位应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并对重点项目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控。

第五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能否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是否与预算执行进度相匹配。

(二)预算执行进度。包括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实际支出进度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目标实现程度。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

(四)其他需绩效监控的事项。

第六条  绩效监控方式。通过日常跟踪和定期总结分析等方式,采用数据核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解释说明等方法,跟踪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通过警示、调整、限制和完善等措施进行纠偏纠错,促进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章  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绩效监控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内部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

(三)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做好数据采集、填报和核查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纠正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落实绩效监控相关整改意见;

(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应当承担的其他绩效监控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监控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绩效监控分为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

部门自行监控是指部门、单位按照绩效监控制度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的监控。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指财政部门在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重点项目,实施针对性的重点监控。

第十条  绩效监控实行红黄蓝灯预警。

(一)对全年绩效目标预计无法实现、项目进度或资金执行率严重偏低,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予以红灯警示。

(二)对项目进度或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部分绩效指标可能无法完成、全年绩效目标的完成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予以黄灯警示。

(三)对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主要绩效目标设置过低或与资金不匹配,导致目标超额完成或预期资金结余较大等情况,予以蓝灯警示。

第十一条  部门自行监控。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和项目特点,依托内控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监控内容设置预警规则,决定监控时间节点和监控方式,对预算项目实施监控。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强化绩效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  各部门最迟于第三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绩效自行监控结果。

(一)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各部门、单位对出现预警的项目及纳入财政部门重点监控的项目,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对存在问题、原因及采取的改进措施作出说明,填报《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参考表式)》(见附件)。

(二)形成绩效监控报告。各部门在收集本级及下属单位绩效监控信息及绩效监控情况表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绩效监控工作进行总结,对预警项目的纠偏处理情况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项目的运行情况作出说明,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本部门绩效监控报告,并将预警项目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项目的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重点监控

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重点监控项目,并于第二季度终了前告知各部门。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实施监控,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部门,督促部门限期整改。

第五章  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完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依据,绩效监控工作情况列入绩效评价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对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和预警事项,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分析具体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一)红灯预警事项。各部门、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暂停项目实施并停止拨付资金,按程序调整预算。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二)黄灯预警事项。各部门、单位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沉淀。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进行纠偏。

(三)蓝灯预警事项。各部门、单位相应调整预算并于下一年度完善绩效目标和预算编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一)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绩效目标难以实现的,财政部门按程序调整预算。

(二)因主观过失导致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暂缓预算拨款或按程序调整预算,督促部门限期完成绩效目标调整等工作。

(三)存在严重问题或因故意、消极不作为致使绩效目标无法实现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并启动相关监督检查程序,按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参考表式)

 

附件: 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参考表式).xls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