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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国美术学院)

发布日期:2020-05-18 16: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0〕2号

 

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三茅溪西路9号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

被投诉人二:中国美术学院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0号

 

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编号:ZZCG2019M-GK-14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0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4月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购中心)给中标供应商作出的商务及技术分评分结果存在疑问,且投诉人在商务和技术分评分结果过低。具体事项见附件1(质疑事项3、4、5、6项)。事实依据:首先,根据案涉项目《采购文件》中商务与技术分的评分细则要求以及结合被投诉人的实际情况,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在商务与技术分总分为90分的情况下不可能得到79分:1、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所拥有的IO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经过期,这一项评分中应当扣除4分。2、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在2016年9月2日以及2017年4月18日分别被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以及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作出过行政处罚,根据评分细则应当扣除2分。3、经实际调查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经营场所以及厂房与其他企业合租,使用面积不足5000平米,根据评分细则应当扣除3分。4、经实际调查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没有数码印刷设备、没有数据管理能力、其他生产设备以及基础设施根本不能符合本次招标项目要求,更无可能评标中得如此高分。其次,投诉人经纬公司作为专业印刷高端艺术类画册公司在技术实力、资质水平、行业影响力明显优于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在采购中心公告评分结果后,经纬公司又委托了专业评委依据采购中心发布的《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方法对经纬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发现依据该方法,投诉人经纬公司评分应当在75分以上,而非采购中心作出的68.2分。对投诉人过低的评分也直接导致了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在技术及商务分上就相差了10.8分,这是极其不合理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在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的多次招投标项目中均为中标人,投诉人有理由怀疑中标人与采购人在其中存在串标等违法行为。(质疑事项1、5项)。事实依据: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显示,在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近一年的印刷服务项目招标活动中,均系嘉业公司中标。例如在2019年12月23日当天,嘉业公司就连续中了采购人(中国美院)的10笔印刷标。这在印刷行业竞争激烈,各企业规模实力日趋匹敌的市场环境下是几乎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另外嘉业公司曾在2016年9月2日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被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圆整。这已经属于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了。理应在2016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这期间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然而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12月31日组织的“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ZCG2018M-GK-146),嘉业公司在没有投标资质的情况竟然中标,这实在是匪夷所思。不仅嘉业公司故意隐瞒了自身受过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法律事实,而且采购中心在评审过程中竟然对嘉业公司不具备投标资质这一事实惘然不顾。以上,所以投诉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与采购人、采购中心在其中存在串标、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3:(对质疑回复程序的投诉)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质疑函的回复》超出法定回复期限。事实依据:投诉人于2020年1月22日同时向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质疑函,2020年3月5日作出《关于暂缓作出质疑答复的通知》,但直至2020年3月19日,投诉人才收到采购中心作出的《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质疑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函》”)。投诉人认为采购中心作出暂缓作出质疑答复的理由系基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相关工作的报告》的相关规定,但是上述两份文件均是针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投诉”阶段暂缓的情形的规定,并未对“质疑”阶段作出任何可以暂缓的规定。所以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暂缓作出质疑答复的通知》无法律依据,其作出的《回复函》也应当认定超出法定期限。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未在法定期限出质疑答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相关工作的报告》第三条:“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将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投诉事项4:(对质疑回复内容的投诉)被投诉人采购中心作出的《回复函》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并存在遗漏回复经纬公司质疑的问题。事实依据:首先,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嘉业公司近三年内有行政处罚”的问题上,采购中心作出的回复是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未能查询到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然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上已经就嘉业公司在2016年9月2日以及2017年4月18日分别被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以及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作出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了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这一事实情况投诉人在质疑函中也截图反应给了采购中心。然而采购中心仍然罔顾事实,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其次,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嘉业公司IO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过期”的问题上,虽然采购中心在《回复函》中支持了投诉人的质疑,对嘉业公司在此项评分中予以扣除,但是对于“IO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一简单的客观事实竟然能在第一次评标中出现错误,这让投诉人不得不对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态度产生怀疑。最后,在经纬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提出了对经纬公司自身评审结果过低的质疑,然而采购中心在本次的《回复函》中故意遗漏了这一重要问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一:公开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投诉人经纬公司商务及技术标的投标文件;请求二:请求贵厅要求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公开本次招投标活动的采购文件及评审全过程录像、请求重新评审投诉人、以及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商务标及技术标的投标文件。请求三:取消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在“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照顺序递增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公开招标文件、两份行政处罚决定记录、寄美院质疑函的顺丰快递记录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本项目进展情况作出说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采购编号:ZZCG2019M-GK-149)采购人于2019年12月27日确定采购需求后我中心发布了招标公告,于2020年1月17日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人于2020年1月20日确认采购结果,2020年1月21日发布中标公告。因受新冠疫情管控影响, 2020年2月28日我中心收到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的质疑函。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组织原评委现场复核该项目,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相关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我中心于2020年3月5日对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的质疑答复作暂缓处理,通过邮件及快递原件两种方式告知、并送达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我中心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组织原评委对该项目通过线上方式进行沟通、复核。2020年3月16日原评委委托我中心拟定复查报告。2020年3月20日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邮件方式确认签收我中心邮寄的质疑回复函。该项目目前还未签订采购合同。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公开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关于暂缓作出质疑答复的通知》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中国美术学院辩称:4月14日接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我们高度重视,马上组织人员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从投诉事项的内容来看,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中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涉及采购人事项,其他的投诉内容都是省采购中心招标评标方面的事项,现就投诉事项2、3答复如下:一、投诉事项2答复,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在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招投标项目中均为中标人,有理由怀疑中标人与采购人在其中存在串标等违法行为”,且说“2019年12月23日(实际上20日)当天嘉业公司连续中了采购人(中国美院)10笔印刷标,……这在印刷行业竞争激烈……几乎不可能出现的情况”。1、投诉人对采购方式概念不清。投诉人对目前的采购方式存在概念不清,他把电子卖场当作公开招投标方式了。2、投诉人存在恶意投诉嫌疑。投诉人既然能够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查到合同公告,难道没有看到合同金额吗?难道合同金额50元、几百元也认为是一个招投标项目吗?如果有意混淆概念,那就是恶意投诉,性质就严重了,希望财政厅采监处引起重视。12月20日政采云平台网上服务市场对考级中心印刷费项目(项目名称:20191096考级中心印刷费)显示有9个采购项目编号,实际上这是一笔业务,总金额23300元。因为关联了9张采购预算确认书支付,所以平台上分开显示了9笔采购项目编号,而不是投诉人所谓的“中了不同的10笔印刷标”。二、投诉事项3答复,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对质疑函的回复超出法定回复期限。投诉人说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投诉人浙江省采购中心和中国美术学院提出质疑,采购人未在法定质疑期限作出质疑答复。由于学校1月13日开始放寒假,1月23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期间学校封闭管理,采购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3月中旬学校要求相关部门安排值班期间我们收到了收发室送来的质疑函,我们当即联系省采购中心,当时省采购中心正在办理回复事宜,质疑函中只有第一条与采购人有关,我们让省采购中心一并回复了。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提供了网上服务市场9笔印刷合同记录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述称:一、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采购中心)给中标供应商作出的商务及技术分评分结果存在疑问,且投诉人在商务和技术分评分结果过低。具体事项见附件1  质疑事项3、4、5、6项)的说明。1、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中的IO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过期,该事项已经由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减得分,我司没有异议。2、投诉人提出的我司2016年9月2日以及2017年4月18日分别被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以及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作出过行政处罚,而应根据评分细则扣除2分,我们认为没有合法依据:投诉人混淆了“违法行为”与“重大违法行为”的概念,我司的行政处罚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且第一起行政处罚已超过三年,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不到相应信息,我司没有违反评分规则,投诉人的投诉理由均不成立。3、对于投诉人认为我司经营场所以及厂房与其他企业合租,使用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没有数码印刷设备、没有数据管理能力、其他生产设备以及基础设施不能符合要求的问题,投诉人均称进行了“实际调查”,但至今未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依据,相反我司已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符合评分标准。请求贵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进行处理。4、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自称其在某些印刷行业领域的“技术实力、资质水平、行业影响力明显优于”我司,还委托了“专业评委”依据采购中心发布的《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方法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标,并称评分应当在75分以上,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投诉人的评分过低。就此一节,我司认为投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的事实依据,仅凭投诉人单方提出的上述投诉理由,属于主观臆测与捏造事实,贵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将投诉人列入不良行为名单。请贵厅注意,投诉人在上述投诉中的:1、给中标供应商作出的商务及技术分评分结果存在疑问,且投诉人在商务和技术分评分结果过低;2、认为我司2016年9月2日被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3、认为我司没有数码设备,没有数据管理能力,生产设备以及基础设施不能符合要求;4、投诉人在某些印刷领域的“技术实力、资质水平、行业影响力明显优于”我司。上述四项内容没有包括在投诉人所称的质疑事项3、4、5、6项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对于投诉1我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2020年4月14日查询的“信用中国”信用报告截图;2.2020年4月16日查询的中国政府采购网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截图;3.浙江全能工艺美术印刷有限公司与闲林街道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4.浙江全能工艺美术印刷有限公司与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权转让合同;5.租金转账凭证。二、针对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在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的多次招投标项目中均为中标人,投诉人有理由怀疑中标人与采购人与其中存在串标等违法行为。 质疑事项1、5)的说明:首先在投诉人的投诉材料中,缺乏证明材料来证明投诉人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其次,根据前一节的说明,我司的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更不存在故意隐瞒因重大违法而导致的行政处罚行为。最后,我司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均严格遵守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实施过投诉人所称的“串标、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对于投诉2我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中国美术学院考级中心根据浙江省2019-2020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印刷(定点采购)服务要求,于2019年12月23日进行网上小额印刷的合同公示,涉及金额为共计23300.00元,涉及采购事项3项,涉及发票一张,图一为中国美术学院印刷服务的合同清单,图二为电子发票。图一:中国美术学院合同清单;图二:电子发票。三、针对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质疑函的回复》超出法定回复期限。)的说明:我司并非质疑回复主体,故不作说明。四、针对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采购中心作出的《回复函》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并存在遗漏回复经纬公司质疑的问题。)的说明:我司虽非质疑回复主体,但因认定事实涉及我司合法利益,结合本次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我司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质疑函的回复》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及其合法性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投诉人本次投诉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有四个投诉理由并未出现在质疑程序中,且在许多方面捏造事实,以达到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中政府采购的目的,另外其提出的三项投诉请求均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恶意投诉,请求贵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19M-GK-149),2019年12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月17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0年1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年1月22日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因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及春节假期,被投诉人未收到质疑函。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月28日收到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寄的质疑函,于3月5日通知投诉人将暂缓作出质疑答复,3月16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复查报告作出质疑答复,3月20日投诉人确认收到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项目类型“技术”,评分项目内容:IO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分值为4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技术与商务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载明发证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6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载明发证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6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此项评分均为4分。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函回复中答复投诉人“复查小组认为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确已过期,建议扣除该得分,核减该项得分”“综上所述,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扣除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IO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4分,总分不影响评审结果,故维持原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项目类型“资信及商务”,评分项目内容:凡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曾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记入不良行为的得分为0分,若无则得2分,分值为2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息以及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显示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记入不良行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查询,显示2017年4月18日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对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此项评分均为2分。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项目类型“技术”,评分项目内容:经营场所平面图情况,厂房面积情况,是否具备存放的专用库房,以及防火防盗的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图文资料及说明;符合要求且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得6分,符合要求且面积在2000-5000平米得3分,符合要求且面积在2000平米以下得1分,分值为6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公司经营场所图片及说明、厂房租赁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厂房及设备转让合同。1.《村级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浙江全能工艺美术印刷有限公司向杭州余杭联荣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租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建筑面积为6309.7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厂房及设备转让合同》约定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使用浙江全能工艺美术印刷有限公司厂房。在质疑处理阶段,中标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提供了《经营场地租用权转让协议》以及打款凭证,《经营场地租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向浙江全能工艺美术印刷有限公司承租杭州市余杭区嘉企路14号1幢、3幢部分房屋、4幢部分房屋,面积共计525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项目类型“技术”,评分项目内容:印刷设备及数码印刷设备应提供清单及证明材料(购置合同复印件或购置凭证复印件),其他生产设备应提供清单及证明材料(购置凭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基础设施应提供图文资料及说明,分值为8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设备清单(含排版设备、数码设备、印刷设备、装订设备、其他设备)、设备性能简介及图片介绍、相关设备采购发票、购销合同、设备转让合同、付款凭证和应付账款明细账。

六、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浙江经纬印业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8.2分,最终得分为78.2分;中标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79分,最终得分为88.18分。

七、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查询,中国美术学院2019年12月20日、12月23日公示了与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签订的9笔小额印刷合同,金额共计23300元。另外,近一年来,中国美术学院还与浙江省邮电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四色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海虹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签订了印刷服务合同。

八、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于2020年3月16日根据复查报告作出质疑答复,超过法定质疑答复期限。2020年3月5日作出《关于暂缓作出质疑答复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相关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对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编号:ZZCG2019M-GK-149)的质疑答复将暂缓作出处理。财政部和浙江省财政厅上述两份通知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规定,未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阶段可以暂缓作出答复。

九、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交的说明中未对投诉事项进行解释或辩解。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评分标准,应当扣4分;受到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评分标准,应当扣2分;受到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作出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3年前;提供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证明材料,显示其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提供了设备清单并附相关设备图片、采购发票、购销合同等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未对“受到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核实处理,确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另外,投诉人虽然主张其技术商务资信分偏低,但未能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明确的指向,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故本机关对其关于“其技术商务资信分应当在75分以上,而非采购中心作出的68.2分”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的最终得分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的最终得分88.18分的基础上扣减6分即为82.18分,投诉人关于“对被投诉人(采购中心)给中标供应商作出的商务及技术分评分结果存在疑问,且投诉人在商务和技术分评分结果过低”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规定,环境保护系统组织/经营性活动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5万元,中标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虽受到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罚款4.1万元,但未达到前述标准,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另外,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的历史成交记录等信息,并非认定双方串通的充分条件。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在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的多次招投标项目中均为中标人,投诉人有理由怀疑中标人与采购人在其中存在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质疑处理阶段为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一级、二级期间,客观上为及时处理质疑增加了难度,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本项目暂缓质疑答复并告知投诉人,也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安排,虽然引用依据不当,但此情形并未对投诉人的实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另外,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建立了代理采购关系,其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质疑答复,与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直接进行质疑答复的法律效果同等。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对质疑回复程序的投诉)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质疑函的回复》超出法定回复期限”“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未在法定期限出质疑答复”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质疑处理程序中,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未对投诉人提供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质疑答复,未对质疑函中所涉事项逐一进行答复,确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中标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对此未给予扣分,系评审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对质疑回复内容的投诉)被投诉人采购中心作出的《回复函》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并存在遗漏回复经纬公司质疑的问题”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编号:ZZCG2019M-GK-149)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对投诉人关于“公开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投诉人经纬公司商务及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和“公开本次招投标活动的采购文件及评审全过程录像、请求重新评审投诉人、以及中标供应商嘉业公司商务标及技术标的投标文件”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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