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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6 11: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农〔2020〕17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工作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保障各项扶贫任务,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有关扶贫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政策总体稳定

(一)继续做好财政扶贫资金保障,重点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协同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强化巩固扶贫成效,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攻坚决战决胜,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扶贫任务需求相匹配。

(二)认真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各项要求,从严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做实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避免“以拨代支”或“资金等项目”。切实履行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任,深入推进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加强审核,提高绩效信息质量。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强化数据分析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三)完善2020年度县级扶贫项目库,严格项目审查,加强备案制度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和数据维护,优化年度项目计划,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扶贫项目前期论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后续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强化项目实施和项目后续管理,避免“重建轻管”。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优化扶贫政策举措

(四)落实《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扶贫办〔2020〕3号)要求,在现有管理制度框架内,调整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特别要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扶贫项目,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带贫主体倾斜。

(五)各地要结合扶贫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性,强化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加大扶贫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改善扶贫重点帮扶村和省定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条件。

(六)进一步巩固扶贫成果,加大对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高质量推进综合扶贫项目试点,加强扶贫开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注重培育“造血”功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补齐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维护等必要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

(七)规范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严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各地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接续推进减贫的工作经费可从按规定提取的扶贫项目管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帮扶资金通过现有相关资金渠道解决。

(八)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依托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选好项目实施主体,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收益分配,鼓励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就业,完善减贫带贫机制,建立低收入农户通过自身努力增收的激励机制,防止“泛福利化”。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对受益对象实施动态调整。

三、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九)建立扶贫领域问题跟踪反馈机制,对审计、巡视、专项检查、考核评价、排查梳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细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间节点,逐项推动整改销号,确保整改工作见实效。注重巩固整改成果的长效机制,认真分析易发多发问题,查找根源,从完善制度机制角度深化整改,形成切实管用的制度性整改成果并长期实施。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监管责任,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把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进一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及监督对象的沟通反馈,准确定性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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