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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8 11: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会〔2020〕1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要求

(一)2019年度报备工作实行网上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以法人身份在线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也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办理。

(二)报备工作应于2020年6月5日前完成。

(三)在报备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认真对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先整改再报备,否则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并保质保量做好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联动,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一)要督促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设区市财政局应自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完成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数据的审核确认。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时整改。

(三)设区市财政局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信息,并于2020年6月19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四)设区市财政局应做好报备信息分析,形成各市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数量及变动情况、规模分布以及业务收入情况;

2.本市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2号)有关情况;

3.对我省持续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4.本市近五年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建议。

四、联系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联系人:郑书剑,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0571-87896610         宁波市0574-89388021         

温州市0577-88598523         嘉兴市0573-82085446          

湖州市0572-2150071          绍兴市0575-88126802          

金华市0579-82468731、82886212  

衢州市0570-3055217          舟山市0580-2282721             

台州市0576-88209961         丽水市0578-2669239   

省财政厅0571-87058439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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