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众互动 >> 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的通知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0-07-06 14: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通知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相关代收机构和厅内相关处室局意见,并于5月18日起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7个工作日。具体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市县财政部门反馈意见

(一)金华市财政局反馈意见

1.第一部分第(二)条第1点罚款缴纳中“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公共支付子网站…….”建议放在第一序列,原因是我省已全面实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同时又有指标考核要求。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主要理由:第一种情形罚款缴纳也通过后台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交通违法处理与罚款缴纳实现一站式办理,在交通违法处理完成后跳转并在线缴纳罚款,其运行效率最高、服务体验最优,应作为主推和引导业务模式。

2.第二部分第(五)条“其他市与宁波市跨市缴纳交通……,缴款人到工商银行省内营业网点……代收业务”中的工商银行建议修改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原因是与第二部分第(三)条中的三家商业银行相匹配。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主要理由: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的业务规则由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省内其他市与宁波市如果比照跨省异地缴纳罚款,需要省财政厅、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代理银行,因宁波市财政局委托的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的代理银行只有工行一家,因此,只有工行可以受理。

(二)舟山市财政局反馈意见

对于“二、有关事项说明”中的第三点“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商业银行名单,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不含宁波)跨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银行暂确定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三家商业银行。建议修改为“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商业银行名单,结合我省实际,省内(不含宁波)违章行为在省外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银行暂确定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三家商业银行”。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主要理由: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浙江省范围、被省内公安交警处以罚款处罚的情形。

(三)台州市财政局反馈意见

建议统一标准,明确清算规则,在全国范围内按车辆违法发生地和罚款缴纳时间实行统一清算。征求意见稿中跨省异地清算和省内清算实行二套规则,同时未明确高速、铁路、机场省级库之间是否清算。如跨省异地处理省际之间不清算,建议省内也不进行清算,与违法发生地统计的罚款金额差异部分纳入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范围机制也应取消。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主要理由:一是公安部推行的“交管12123”APP,驾驶员即使在不同地区发生非现场违法行为,其涉及的罚款均缴入违法发生地国库,这一做法符合行政法的属地管理原则。二是根据我省财政体制现状,省内因高速公路交警、铁路交警、机场交警由省级财政保障,如不按违法发生地进行清算,省级收入存在流失可能;同时地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在市县之间交叉也将增多,如果没有对交通违法罚款归属作出妥善安排,部分地区有可能会为增加当地收入而采取种种措施引流,区域间出现新的不平衡或矛盾冲突。三是若罚款按处理地缴库,对部分设区市推行本地交通违法处理APP或窗口违法处理中,将所在市以外的交通违法罚款认定市本级收入,如杭州市警察叔叔、温州市交警业务公众号、宁波市交警业务生活号等,对此,设区市与所属县市也有不同意见。

(四)临海市财政局反馈意见

1.建议以违法处理地汇总结算、清算,谁处理,谁收费,谁得益。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同上。

2.按违法发生地清算,事实上形成全省交警部门为高速交警提供服务的局面,极不合理,建议按差额部分不高于80%结算。

采纳情况:暂不予采纳,今后视情况推进。主要理由:一是基于我省财政体制现状;二是违法处理地投入成本主要在窗口处理涉及的人财物保障等,经联系省公安厅交管局,目前公安部门无法区分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和网上处理具体方式。从发展趋势看,网上处理的占比将逐渐增多,网上处理边际成本相对较低。省公安厅目前正在推进交通违法处理“六合一”数据库的省级集中,各市通过网上平台处理的交通违法处理涉及投软硬件投入主要有省级财政保障。

在今后公安部门具备提供各级交警窗口处理外地交通违法行为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着手研究交通违法罚款在违法发生地、违法处理地之间区分不同处理方式按一定比例分配,对违法处理地开展相关业务成本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二、厅内相关处室局反馈意见  

(一)法规处反馈意见

1.第3页中第2点即“资金退付”建议修改。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非现场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一、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内容“(四)收入退付……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应逐步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故建议采取此种表述,引导鼓励各地市完善收入退付的网络申请,也符合“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精神。此外,对于行政处罚被主动撤销、变更的或者相关交警部门能够主动发现存在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的,建议相关交警部门可以主动发起退付操作,以减轻被处罚人的负担。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2.第7页中建议将浙财综〔2017〕24号文件的文件名称也一并列明。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二)总预算局反馈意见

建议将第4页的“2.年度资金清算”中“纳入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范围”修改为“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并在此部分最后增加“省内异地缴入宁波市财政的,通过省与宁波财政年终结算办理“一句。

采纳情况:总体采纳,但表述作部分修改。主要理由:省内异地缴入宁波与宁波市处理交通违法罚款在省内其他市缴纳的,需一并纳入省与宁波财政年终结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