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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1 14: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适应新形势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以下简称《中央办法》),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为支撑,对财政资金的支付清算信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处理,以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从2008年开始多次在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等重要场合强调动态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2018年以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不断扩围,动态监控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4〕36号)中关于管理职责、监控内容、违规问题处理等相关流程及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资金支付管理的现实需要。今年1月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办法》也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同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关于标注“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的规定,须启动本次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个章节、共二十六条,对管理职责、监控内容、监控疑点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动态监控结果运用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定义,明确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地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四条,分别列举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监控内容”共四条,规定监控资金范围、监控基本要素、监控主要事项等事项。

第四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共四条,明确核实疑似违规问题方式等事项。

第五章“违规问题处理”共五条,明确对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违规问题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共二条,明确充分运用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附则”共二条,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参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办法》具体生效日期。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预算执行局,电话:0571-870586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