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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4 12: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办〔2019〕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省财政厅工作实际,我们修改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1日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结合省财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为厅机关各处室和有关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办),作为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二)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厅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及时分办给各有关处室办理;

(三)协助各处室将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厅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平台及省政府政务公开平台等多种公开形式发布、更新;

(四)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

(五)对各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和考评;

(六)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七)完成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各处室是本厅政府信息采集、制作和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以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的形式向依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提供答复意见,及时向厅信息公开办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公开政府信息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各处室发现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厅法规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法制工作,并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各处室要切实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拟定公文等政府信息中。各处室每年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后主动公开。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双随机”抽查事项目录和查处结果;

(五)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批准的省级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批复的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以及随同预决算报告报送的重要绩效目标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部门绩效自评总体情况及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的绩效抽评情况;

(六)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公共服务领域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财政补助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

(九)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中,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绩效评价的结果、省级政府投资预算、我厅批复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文件等政府信息;

(十)各项财政扶贫政策,有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和扶贫资金的分配结果;

(十一)省财政厅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等采购全过程信息;

(十二)厅机关公务员及厅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各处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厅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各处室需根据公文内容选定,明确公文的公开属性,并在正文中注明公开形式,具体表述为“此件公开发布”和“此件不公开发布”,依申请公开的不标注。拟不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对公开形式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公开;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对公开形式没有规定的,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平台、浙江政府采购网;

(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省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

(三)省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新闻发布会;

(五)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六)财政法规汇编;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各处室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有关处室负责将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交给厅信息公开办审查后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或保存处室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制作或保存处室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处室分管厅领导批准后送厅信息公开办备案审查;

(四)厅信息公开办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信息制作或保存处室和厅信息公开办分别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制作或保存处室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

处室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厅信息公开办,经厅信息公开办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书面告知厅信息公开办。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厅信息公开办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厅信息公开办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厅信息公开办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厅信息公开办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提交,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由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在收到申请当天进行登记。其他处室接到有关申请的,应按规定及时送厅信息公开办受理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面申请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厅信息公开办通知有关处室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以及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厅提交申请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厅信息公开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其中对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申请,由厅信息公开办根据申请内容所涉业务,按部门职责和分工进行分办。处室在收到办理通知后如有异议,需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处室对厅信息公开办分办意见有异议的,由厅信息公开办牵头召开协调会,并视情况邀请人事处参会,由人事处根据内设机构职责提出意见,厅信息公开办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协调事项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处室自收到厅信息公开办书面办理通知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送法规处审查;若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涉及三个及以上处室,主办处室在收到书面办理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负责催办会办处室并牵头起草告知书送法规处审查。若办理中涉及重大法律风险,主办处可提出会商请求,由主办处、法规处、厅信息公开办和各会办处室进行集体会商。

(三)法规处自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处室出具审查意见。

(四)主办处室收到法规处审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法规处审查意见修改告知书,呈主办处室分管厅领导审签,审签后当日内将告知书交厅信息公开办审查备案,并由厅信息公开办统一登记寄送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以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的形式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详细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保存好履行合理查询检索相关信息的过程与证据;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办处应当自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形成书面补正告知书后,交厅信息公开办登记备案后寄送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由主办处室及时提出延期办理申请,报主办处室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信息公开办登记,由厅信息公开办拟定延期答复通知书送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主办处室应及时通知厅信息公开办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处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厅机关年度工作绩效管理考评,由厅信息公开办具体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信息公开办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厅信息公开办提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厅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厅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字〔20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