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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0-08-24 14: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办法于5月25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和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意见,收到意见9条,经集体讨论研究,5条意见已采纳,4条意见未予采纳。经修改完善后,于6月3日起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第七条,建议“省级部门的主要职责”修改为“省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该条意见已采纳,修改为:“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是关于第七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及时真实完整提供有关资料”。该条意见已采纳。

三是关于第十一条监控要素,建议修改“预算科目”为“预算功能科目”,修改“经济科目”为“预算经济科目”,以完整反映一项支付业务的功能支出和经济支出科目。该条意见已采纳。

四是关于第十二条第(一)第1小点,建议删除“预算科目”,改为“是否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该条意见已采纳。

五是关于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议“省财政厅制发书面整改意见”后面增加“并将违规情况上报上级部门”。该条意见已采纳,修改为:“……要求限期整改,并同时将违规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

六是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议增加省财政厅。该条意见未采纳。理由:省财政厅作为监控主体之一,虽有特定监控职责,但财政厅同时为省级预算单位。参考财政部文件,不再另列省财政厅,维持原表述。

七是关于第十二条第(一)款,“是否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科目”建议修改为“是否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功能和经济科目”。该条意见未采纳。理由:预算指标中已包含预算科目,不需要重复表述,已删除文中“预算科目”的表述。

八是建议支付监控系统中设置一个功能,能上传疑点核实、预算微调等资料,以避免重复核查及说明、整改。该条意见未采纳。理由:(1)支付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功能菜单中已有“预算单位上传附件”功能项,预算单位可通过该功能上传资料附件并关联到对应的支付令。(2)动态监控系统已接入省政府钉钉内跑平台,预算单位上传附件后,钉钉将实时提醒监控人员核查该笔业务。

九是关于第二章管理职责,建议增加一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要职责”。该条意见未采纳。理由:《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以财政厅名义发文,厅内相关处室局具体职责分工在《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基本规程》中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作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