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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0-08-28 09: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办法已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省级有关部门、地级市政府和省内高校意见,并于7月8日起在厅外网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及最终采纳情况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

1.第三条之(一)“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助推浙江导向‘双一流’建设”后,建议补充“和布局优化”。

吸收采纳。

2.建议增加:中外合作办学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办理外商投资相关事项。

采纳,相关内容添加在第六条(三)后,由于负面清单每年有更新,因此不能只按2020版执行。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第六条“申请条件”,“协议内容应明确”建议修改为“协议内容原则上应明确”

采纳。

2.第六条(一)新增“3.由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举办的以研究生培养为重点任务之一的高校研究院。”

不采纳。理由: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合作办学,而不是以科研为主的研究机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引进项目和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

3.第七条“支持额度”建议增加“对引进的重点合作办学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实行‘一事一议’”

不采纳,理由:办法已明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引进项目和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

4.第七条“支持额度”建议增加对研究院的支持额度表述。

不采纳,理由: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精神,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合作办学,而不是以科研为主的研究机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引进项目和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

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第三条第一项,建议修改为“助推浙江高校‘双一流’和高水平应用性高校建设,为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部分采纳,第三条第一项,增加“有助于优化浙江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布局”表述,包含各类优质教育资源。

2.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建议进一步细化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形式。将引进的强校强院名人等举办的具有单独指标、一定规模、独立研究生培养空间的高能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培养合作办学,特色项目;教育部批准的国际师范学院等纳入申报认可范围。

不采纳。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形式由省委、省政府确定。

3.第六条第(二)项第2点 考虑到现行世界大学由多种排名,在操作层面,建议明确政府认可的权威世界排名。

部分采纳。在政策解读中说明。

4.第七条,考虑到宁波作为教育强省战略中高等教育重点区域,建议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建议“宁波市申请支持的合作办学项目省财政减半补助。”修改为“给予宁波市同等力度的补助,支持引进国内外高校合作办学建设。”

不采纳。宁波市是计划单列市,财政体制与省内其他地区不同,支持额度也相应区别。

四、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建议将第六条申请条件中“经省政府同意,由国内高水平大学举办分校(校区)、非独立法人二级学院、研究生院”改为“国内高水平大学举办分校(校区)、非独立法人二级学院、研究生院。”

部分采纳。理由:不同类型的合作办学方式审批部门不同,申请条件修改为“按规定批准的下列办学方式之一”。

2.建议将支持额度修改为“对引进设立独立法人的本科高校,按学校基建教育装备和开办费总投入50%给予支持,对引进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校(校区),按学校基建教育装备和开办法总投入45%给予支持,对需要新建校区引进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研究生院,按学校基建教育装备和开办费总投入40%给予支持;对利用现有校区引进设立的二级学院、研究生院,给予0.5亿元支持。同时参照省级转移支付分别按1.3和1.0设定系数对一类欠发达地区和二类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实施两档激励措施。”

不采纳。理由:支持额度需在专项总额统筹考虑。

3.建议将第八条申拨程序中“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根据教育部、省政府批准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报告”改为“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根据教育部批准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报告。”

部分采纳。理由:不同类型的合作办学方式审批部门不同。

五、浙江大学

1.建议更多鼓励设立非独立法人二级学院,因外方主体的独立法人高校对爱国主义教育、中国文化方面相对容易缺位。

不采纳。理由:办法中已将非独立法人二级学院列入办学方式之一。

2.建议明确国内高校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对国际排名设定一个时间,如“近五年”“近三年”或“申报时”

部分采纳。理由:“双一流”高校在国内都属于高水平大学。已在政策解读中明确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原则上近5年在相关排行榜中至少一次进入前100位(一流学科排名前50位)。

3.建议对2018年以前设立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不采纳。理由:政策以《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发布年份起。

4.建议引导资金支持额度设立一个区间范围。

部分采纳。理由:引导资金额度为最高限。

5.建议给予经常性教育经费支持。

不采纳。理由:引导资金目标为引入办学,建成后的合作办学机构根据办学性质和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或举办方保障。

六、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1.建议将引入高校条件中世界学科排名修改为60位。

不采纳。理由:其他高水平大学需经省委、省政府认可。

2.建议“对利用现有校区引进设立的二级学院、研究生院,支持额度为0.5亿元。”支持额度提高到1亿元。

部分采纳。理由:1.支持额度需在专项总额统筹考虑。2.利用现有校区和新建校区的成本不同,支持额度应有相应的区别。

七、浙江财经大学

建议在第六条“申请条件”第一款“符合下列办学方式之一”第2点中加一项内容“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内高校与国内高水平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学院、研究生院、研究院”

不采纳。理由: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精神,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合作办学,而不是以科研为主的研究机构。其他合作形式由省委省政府一事一议原则确认。

八、浙江科技学院

1.“引进高水平大学”建议修改为“引进世界一流资源”或“引进高水平大学等世界一流资源”。

不采纳。理由: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确定引进对象。

2.支持额度建议提高并设置幅度。

部分采纳。理由:支持额度需在专项总额统筹考虑,引导资金额度为最高限。

3.建议对2018年以前引入的合作办学机构给予适当资助。

不采纳。理由:政策以《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发布年份起。

九、浙江外国语学院

1.建议明确世界排名所采用的排行榜名称

部分采纳。理由:在政策解读中明确:引入高校,国(境)外原则上近5年在QS(QuacquarelliSymonds)、美国《新闻周刊》、《泰晤士报》高等教育(TimesHigherEducation)、上海软科等四大榜单上,至少一次进入世界排名前100位或拥有一流学科(世界排名前50位)的大学。

2.建议提高支持额度

不采纳。理由:无明确修改意见。

十、浙江工商大学

建议适当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将原2.5、1、0.5亿元,分别提高到3、2、1亿元。并明确对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的支持额度为1亿元。

部分采纳。理由:1.支持额度需在专项总额统筹考虑。2.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引进项目和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

十一、浙江理工大学

建议增加对合作办学项目的支持。

不采纳。理由:引导资金原则上支持合作办学机构,同时明确其他合作形式需由省委省政府认可。

十二、温州医科大学

建议支持额度应考虑引进高校的水平、招生规模、办学成本等。

部分采纳。办法中对根据合作办学形式设置了最高限,将考虑引进高校的水平、招生规模、办学成本等确定具体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