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0〕72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预拨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0〕45号)要求,现将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0年“2240699其他自然灾害防治支出”预算指标(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等,以减少和消除地质灾害险情。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市、县(市)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44号)规定和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请各有关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强化项目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施方案由有关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分类编制并盖章,经各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通过OA公文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请各有关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资金监管系统填报试点的通知》(自然资财务函〔2019〕14号)要求,在“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中实时填报绩效目标实行情况,并进行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1.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安排汇总表
2.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汇总表
3.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分市县下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 |
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安排汇总表 | |
金额单位:万元 | |
市、县(市、区) | 补助金额 |
合计 | 1140 |
一、杭州市小计 | 104 |
1.临安区 | 104 |
二、温州市小计 | 154 |
1.泰顺县 | 80 |
2.苍南县 | 74 |
三、湖州市小计 | 131 |
1.湖州市本级 | 55 |
2.安吉县 | 76 |
四、绍兴市小计 | 64 |
1.新昌县 | 64 |
五、金华市小计 | 144 |
1.金华市本级 | 84 |
2.磐安县 | 60 |
六、舟山市小计 | 99 |
1.舟山市本级 | 58 |
2.岱山县 | 41 |
七、台州市小计 | 87 |
1.临海市 | 87 |
八、衢州市小计 | 149 |
1.衢州市本级 | 80 |
2.衢江区 | 69 |
九、丽水市小计 | 208 |
1.丽水市本级 | 103 |
2.遂昌县 |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