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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6 10: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建〔2020〕72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预拨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0〕45号)要求,现将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0年“2240699其他自然灾害防治支出”预算指标(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等,以减少和消除地质灾害险情。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市、县(市)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44号)规定和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请各有关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强化项目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施方案由有关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分类编制并盖章,经各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通过OA公文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请各有关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资金监管系统填报试点的通知》(自然资财务函〔2019〕14号)要求,在“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中实时填报绩效目标实行情况,并进行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1.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安排汇总表

      2.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汇总表

      3.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分市县下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安排汇总表


金额单位:万元

市、县(市、区)

补助金额

合计

1140

一、杭州市小计

104

    1.临安区

104

二、温州市小计

154

    1.泰顺县

80

    2.苍南县

74

三、湖州市小计

131

    1.湖州市本级

55

    2.安吉县

76

四、绍兴市小计

64

    1.新昌县

64

五、金华市小计

144

    1.金华市本级

84

    2.磐安县

60

六、舟山市小计

99

    1.舟山市本级

58

    2.岱山县

41

七、台州市小计

87

    1.临海市

87

八、衢州市小计

149

    1.衢州市本级

80

    2.衢江区

69

九、丽水市小计

208

    1.丽水市本级

103

    2.遂昌县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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