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0〕30号
时治宇、韩一春:
你们报送的申请宁波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宁波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二、宁波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三、宁波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时治宇(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430602)、韩一春(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1200040015)。
四、宁波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为时治宇。
五、宁波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场所为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56号(12-33)室(集中办公区)。
六、宁波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