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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湛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信用中心、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9-25 08: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0〕14号

 

投诉人:杭州湛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33号华领国际大厦501室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信用中心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计算所大楼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层1802室  

 

投诉人杭州湛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系统项目(编号:CTZB-202007045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湛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 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混淆概念,通过虚构采购文件中未予提出的采购需求,用以掩盖项目采购文件所涉采购内容存在部分软件系统已由我公司开发完成,并已在采购人要求下上线运行使用并达到预期效果的真实情况。事实依据:浙江省信用中心、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一的答复中所提出的需求指标,并未在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而项目采购文件所列采购指标均为已由我公司开发并上线使用的软件功能模块(相关证据见附件1),且不论实施方是否为我公司,相关补充证据及采购人在回复函中的表述“实施完成确认单”为“省信用中心向有合同关系的支撑单位出具的任务完成确认单”,都说明相关功能模块均已开发完成并上线使用,而且达到了采购人的“预期效果”。故我公司认为,这部分功能模块的采购为虚假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投诉事项2: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编造理由,避重就轻,对部分服务内容已由我公司完成服务,且不存在再次实施可能性的情况置若罔闻。事实依据:浙江省信用中心、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一的答复第6点中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期)建设仍未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因此不存在平台已经完成迁移的说法。”采购文件所述的V2、V3平台是省政府数字化转型中的“政务一朵云”前后两版的名称,2019年下半年,所有部署在V2平台上的政务系统均已按要求迁移至V3,公共信用平台部署在V2平台上的资源已于2019年9月中下旬完成释放。目前政务云已不存在V2平台,更遑论将信用平台从V2迁移至V3(相关证据见附件2,关于政务云平台的真实情况可向省数管局了解)。故我公司认为,此项采购为虚假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投诉事项3: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行业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建设要求第四节“系统建设要求”第4点“行业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建设要求”所列需求已开发上线并完成培训。事实依据: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已于2020年5月由省内某家公司开发完成并上线,该家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参与省级相关部门系统使用培训会并下发了系统使用视频和操作手册(相关证据见附件3)。故我公司认为,此项采购先建后招、程序倒置,为虚假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停止“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系统项目” (项目编号:CTZB-2020070452)的采购流程,查实我公司所述问题的真实情况,严惩在政府采购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投诉人杭州湛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钉钉工作群截图,实施完成确认单、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平台操作手册以及9月16日提供的《关于投诉事项一相关建设内容由省信用中心直接安排我方的补充说明》《关于投诉事项三的补充说明》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信用中心辩称: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我中心进行中有两个项目,一是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项目,二是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7月31日,湛联对本项目提出质疑。8月10日,我中心对其质疑的采购内容逐条进行了解释、回复,对“V2平台迁移V3平台”已做更正公告处理,本项目招标截止时间相应延续至9月2日。

二、对于投诉事项1答复。该公司声称“虚构采购文件中未予提出的采购需求,......预期效果的真实情况”。湛联所称已完成内容并不符合本项目采购内容的要求和范围,与本项目需求差距巨大。相关情况已在质疑回复函中逐一说明。该公司反复将其他信用建设项目部分已招建设内容,以及大量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而又修改完善的部分,视为本项目上线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内容,枉顾事实,指鹿为马,甚至无中生有。现针对附件1中的内容逐条答复如下:(一)对该公司附件1中声称“一、信用展示系统建设要求已开发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并附图1-5“佐证”答复,该聊天内容截图于钉钉“信用平台实施”群,该群由一体化平台(一期)项目中标方省经济信息中心组建,人员主要是省经济信息中心、省信用中心,湛联科技作为中标方的合作方,仅有一人在列(图1)。图1  信用平台实施群人员构成,还原湛联所称布置任务的全过程为:由于工作需要,需对大屏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和修改。省信用中心向省经济信息中心下达修改任务(图2),并在群里发送了任务单(图3)。省经济信息中心请合作方湛联科技吴晔斌给予支持。期间,有关大屏调整的细节要求在该群沟通(详见附件)。图2 信用平台实施群聊天内容,图3 信用中心布置的任务单。关于湛联投诉附件中的图1图2,聊天内容为大屏建设中要求修改调整的内容,该公司断章取义、虚构事实。投诉附件图3,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项目(一期)项目招标公告采购需求中已包含“按区域、评价批次等维度,展示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分布、平均得分、历次得分趋势、优秀主体比例等指标。”(图4)。招标公告下载链接为:http://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5778852。图4  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对大屏展示的采购需求内容,已建大屏和上述建设内容的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图5)图5  评价屏与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招标内容的对应关系。而本次招标项目要求“信用评价展示:结合地图,分别按信用主体、信用等级从宏观、中观到微观展示信用评价结果分布等情况”(图6)。重点是开展中观和微观屏建设,目的是实现信用评价从宏观、到中观到微观的层层点击可视。这与前期大屏建设的深度和复杂程度完全不同。图6  本项目信用大屏展示系统采购需求。该公司所称的“图4为本次招标的信用+监管展示、信用+社会化运用展示。”事实上也仅是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采购需求中“(4)业务协同和应用成效展示”大屏部分内容。(图7)图7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对大屏展示的采购需求内容,行政领域业务协同应用分为审批服务、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服务。该公司投诉文档中图4涉及的只是“信用+行政监管”业务点,和“信用+监管”中的行业监管截然不同,该公司不仅混淆概念,还虚构了“信用+社会化应用”展示,已有大屏尚无社会化应用内容。(图8),图8  已有业务协同大屏的构成。本项目招标内容关于信用展示系统,按序号列出了需开发的1-5五块大屏(图9),每块均表达一项重要方面,是并列的单独大屏。 图 9  本项目采购需求五块大屏描述,该公司提供的实施完成确认单1,是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招标涉及的内容,是我中心向有合同关系的技术支撑单位出具的业务点修改确认单,并非本项目内容。(二)对该公司声称的“业务协同分析模块”已经开发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的答复。关于投诉材料附件图6,按照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招标要求,平台应实现具有业务协同服务能力,包含基本的系统接入情况和基本的分析(图10)。图10  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业务协同内容的采购需求。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建设范围内具有基本的接口服务反馈明细内容和调用数量的基本统计分析(以图11为例),不涉及深层次挖掘分析等内容。比如未建设不同审批服务领域信用应用冷热度对比分析,信用措施应用与办事效率提升的显著性分析,信用奖惩偏好与企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关联性分析,业务协同惩戒主体特性分析等内容。图11 业务协同的基本统计汇总和分析功能,该公司投诉附件图7行政监管、图8公共服务、图9公共资源交易、图10其他政务领域、图11社会民生,和上述情况类似,不再赘述。关于附件图12,市场领域协同应用情况主要包括面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应用以及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和产品情况等一系列分析。当前仅涉及与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和开发要求相距甚远。关于附件图13、实施确认完成单2,均为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招标内容中涉及的业务协同的修改部分,是我中心向有合同关系的技术支撑单位出具的确认单,并非本项目招标内容。(三)对该公司声称“‘三、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管理模块’已经开发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的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信用承诺要和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在“(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规定“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图12 本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招标内容的自愿注册模块,目前平台仅初步具备自愿注册简易功能,未实现承诺信息与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与应用,也没有开发验证环节(图12),与文件要求距离相差甚远。投诉附件图13钉钉截图和图14钉钉截图为省经济信息中心与其合作方的沟通内容。从该公司举证图15和图16中可见,验证环节缺失。(四)对该公司声称“‘信用预警’‘信用指数’功能模块已开发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的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信用预警中包括“监控各类信用风险因素变动,多种分析对信用风险综合研判,对各类风险问题进行预警跟踪、提示和查询。”等(图13)图13 本项目信用预警采购内容,而该公司所称已经完成的“信用预警”仅是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中相关内容(图14),是平均分和变动比例的统计(图15),和本项目招标要求相去甚远。图14  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市县政府诚信指数内容要求,图15  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开发的内容,实施确认单图17、18中的所列内容,是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招标涉及的政府诚信指数的修改内容,是我中心向有合同关系的技术支撑单位出具的确认单,非本招标项目中的内容。二、对于投诉事项2答复,关于“V2迁移V3”相关表述,我中心已于8月17日托代理机构发布了项目招标内容更正公告,删除了系统迁移服务相关内容。三、对于投诉事项3答复,该公司声称“行业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建设要求,所列需求已开发上线并完成培训,先建后招,为虚假招标”。前期为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任务,推进信用监管工作,我中心请有合同关系的省经济信息中心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开发前期准备工作,但与本项目行业信用监管采购要求相距甚远(图16),亟待通过本次招投标进行采购建设。图15  行业监管部分简易功能,此项参与前期准备的技术支撑单位均为自愿投入,且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关于本次招标项目,我中心从未与任务开发单位签署合同或者约定协议,不存在先建后招,我中心欢迎所有符合条件且具有诚信品格的开发单位参与项目投标。被投诉人浙江省信用中心提供了钉钉群沟通截图、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建设项目采购需求、关于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任务登记单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一、项目情况介绍。我公司受浙江省信用中心委托,对其采购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TZB-2020070452, 预算733.8万元),于2020年7月2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文件意见征询公告,截止7月28日公告期结束,没有收到任何异议。我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原计划8月19日开标。我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杭州湛联的质疑函,就质疑函中反映的系统部分功能已建成的质疑,多次向采购人了解情况。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将质疑回复函通过快递邮寄方式送达杭州湛联。8月17日,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将开标时间延期至9月2日14:00。二、投诉答复意见。投诉事项1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我公司基于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包括编制采购文件)。收到杭州湛联的质疑后,我公司再次向采购人进行情况了解,并受其委托,对杭州湛联的质疑函进行逐条答复,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函答复》。投诉事项2答复:本公司在项目采购过程中,程序上都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履行的职责完全按照招标代理协议进行。本公司在处理质疑过程中一直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编造理由,枉顾事实。本公司已经受采购人委托,于8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删去了招标文件中关于“系统迁移建设要求......实现将信用平台(一期)从V2平台迁移至V3平台”内容,并根据政府采购的要求,将开标时间延期15天至9月2日。投诉事项3答复:此项投诉仍涉及采购需求的内容,经向采购人了解被告知:前期采购人为了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任务,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组织做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开发了一些系统原型模块,但与本次采购需求差距甚远;采购人答复:“我中心从未与任何开发单位签署合同或者约定协议,不存在先建后招的情况,欢迎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我公司将遵照委托代理协议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采购代理工作。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答复函、公开招标文件、公开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TZB-2020070452),2020年7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8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主要内容为将开标时间由2020年8月19日14时30分变更为2020年9月2日14时00分、将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第四点系统建设要求,删除系统迁移服务的内容。8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主要内容为将投标截止时间由2020年9月2日14:00变更为2020年9月25日14:00。2020年7月31日杭州湛联科技有限公司对7月29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8月10日作出政府采购质疑函答复。本项目尚未开标。

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系统项目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执行编号9200000070160),采购内容为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开发,预算资金733.8万元,本项目只有一份预算执行确认书。

三、投诉人提供的实施完成确认单1载明“工作内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部分功能升级迭代,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表。经科室检查确认,以上功能模块已经正常使用,功能达到预期效果”。其后附表显示对“大屏、数据共享、质量分析报告”等功能点进行调整,经省信用中心出具说明,验收签字时间为2020年6月5日。实施完成确认单2载明“工作内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部分功能升级迭代,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表。经科室检查确认,以上功能模块已经正常使用,功能达到预期效果”。其后附表显示对“业务协同”功能点进行调整,经省信用中心出具说明,验收签字时间为2020年6月5日。实施完成确认单3载明“工作内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部分功能升级迭代,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表。经科室检查确认,以上功能模块已经正常使用,功能达到预期效果”。其后附表显示对“信用产品”功能点进行调整,验收签字时间为2020年6月5日。实施完成确认单1、2、3,其附表中所载的具体工作内容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不一致。省信用中心出具书面说明“……上述三份实施完成确认单为全省信用一体化平台(一期)项目建设期、质保期内对平台的修改完善内容,均由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给有合同关系的技术支撑单位(省经济信息中心)”,除该说明外,省信用中心未就前述事项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浙江省信用中心于2019年7月12日开标的另一项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项目(一期)(编号:CTZB-F190623IWZ),于2019年7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2019年10月29日通过验收。该项目采购需求涉及到的信用展示系统开发、联合奖惩、信用修复、诚信指数、业务协同模块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不一致。

五、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于2020年1月7日开标的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公共信用信息业务中台采购项目(编号:CTZB-F191031LWB-SJJ1)(非政府采购),于2020年1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湛联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采购需求涉及到的信用修复、诚信指数、业务协同、联合奖惩模块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不一致。

六、经省信用中心出具说明“2019年9月,V2平台迁移V3平台已实施完成”。被投诉人已在2020年8月17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删除系统迁移服务的内容。

七、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出“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第4项4.3行业信用监管数据应用功能模块,已由我公司开发完成”,但在投诉事项3提出“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行业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建设要求  第四节 系统建设要求 第4点 行业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建设要求 所列需求已开发上线并完成培训”,该投诉事项中的4.1 行业信用监管数据管理、4.2 行业信用监管模型管理未依法进行质疑。

八、省信用中心出具说明“…….行业监管的部分工作是由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完成,但未签订过合同或约定协议,未支付过款项”,除该说明外,省信用中心未就前述事项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未能提供本项目有关采购需求“1、信用展示系统建设要求:(2)信用+监管、(3)信用+社会化应用、(4)信用修复、(5)数据归集及数据质量展示,2.1 业务协同分析模块:(7)市场经济领域协同应用情况分析,2.2 联合奖惩管理模块(1)十大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案例管理(2)信用+十大应用场景的案例管理(3)地市案例管理,2.3 信用修复分析模块,2.4 智能统计报表模块,2.6 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管理5.3 信用指数,6.1 各部门数据更新及时性分析,6.3 各部门关键字段情况分析”已由经合法采购程序产生的供应商实施,也无证据证明浙江省信用中心已就开发上述采购需求支付了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故即便投诉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开展前已开发完成了部分采购需求事项,也不能对抗浙江省信用中心按批准的预算和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关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混淆概念,通过虚构采购文件中未予提出的采购需求,用以掩盖项目采购文件所涉采购内容存在部分软件系统已由我公司开发完成,并已在采购人要求下上线运行使用并达到预期效果的真实情况,这部分功能模块的采购为虚假招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V2平台迁移V3平台”已实施完成,且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17日已发布更正公告“删除系统迁移服务的内容”,故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V2平台迁移至V3平台已实施完成,且该服务不具备再次实施的需要和可能”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本项目采购文件已删除系统迁移服务的内容,故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在质疑处理环节,被投诉人未及时予以纠正,本机关予以指正。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关于“4.1行业信用监管数据管理和4.2 行业信用监管模型管理”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关于“4.3行业信用监管数据应用功能”事项,投诉人在质疑环节未提供证据证明为其已实施,在投诉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且本机关在调查中也未发现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经合法采购程序产生的供应商、浙江省信用中心已就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完成的部分需求支付了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故即便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开展前已开发完成了部分采购需求事项,也不能对抗浙江省信用中心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据此,投诉人关于“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行业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建设要求第四节‘系统建设要求’第4点‘行业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建设要求’所列需求已开发上线并完成培训,此项采购先建后招、程序倒置,为虚假招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系统项目(编号:CTZB-202007045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对投诉人关于“停止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系统项目(项目编号:CTZB-2020070452)的采购流程”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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