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提出工作要求。学生资助属于重要的民生政策,是国家、省、市县教育领域事权方面主要组成部分。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2019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随着中央教育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文件的出台,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相关文件也明确提出各省应结合实际出台办法。2020年4月,我省制定《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生资助对象管理。本次通过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精准资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有学生资助政策需要整合规范。目前,我省学生资助覆盖全教育阶段。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校内资助资金等;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等;义务教育阶段包括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困难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阶段包括保育费资助资金等。但各项标准散落于多个文件,分担比例也不尽统一。通过制定完整的全阶段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统一相关的分担比例。
(三)新设学生资助政策需要补齐管理办法。近年来,我省新增或拓展了部分资助政策,如义务教育阶段困难生生活补助扩展到非寄宿生,新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等,此类政策尚未在既有资金管理办法中体现,亟需出台办法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主要政策内容分五章21条,要点如下:
(一)总则部分,共4条。除列举政策依据外,重点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的内涵,具体列举涉及的所有各项资金,并明确政策覆盖学校具体情况。此外,就做好学生资金管理,确定各部门职能分工。
(二)学生资助范围和标准,共2条。分各教育阶段,明确学生或幼儿所能获得的资助内容。考虑到当前省定各项资助标准均为最低标准,今后有动态调整需要,因此将有关内容和标准统一以附件形式在正文后体现。
(三)资金分担和使用,共6条。主要是逐项规定省市分担方式和比例。此外,对省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提前下达比例以及市县分解资金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共4条。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提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等管理要求,并对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
(五)附则部分,共5条。对各地各校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和提取学生资助经费作出明确,同时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保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对不再执行的文件进行了整理。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落实浙江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及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政策要求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为依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一)增加资助资金项目。本次规范后,将全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类型进行了统一,较之现有的办法,增加了在2019年内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困难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等项目。
(二)简化文件内容。考虑到现有我省学生资助的管理流程和认定已较为成熟,本办法集中描述政策标准、资金分担和预算要求,不涉及申报认定等事务性、流程性内容。
(三)完善现有资助资金管理。一是市县资金分解问题。近年来,随着各地预算管理的完善,预算安排时采取本级财力足额保障学生资助资金,省级安排一般性补助尤其是后续追加中央学生资助补助时,市县如已足额安排,会面临无法分解或结余结转情况。为此,本办法明确市县在年初预算时已按人数和标准全额保障学生资助资金的,收到省转移支付资金后,可将同等额度的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调剂收回,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二是考虑到部分免学费(免保育费)项目,实际是补助弥补学校办学支出而非发放到学生个人,为避免“学生资助资金用于学校设备购置”等审计问题,本办法明确因免学费等导致学校原学费收入减少的部分,可由各地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经费,由学校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徐佳梦,0571-87057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