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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3 18: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求统一规范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2020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通知》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五章18条。

(一)“总则”,共4条。

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账户设立和管理原则。其中第三条明确资金纳入社保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在按规定批准的社保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进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二)“资金筹集”,共2条。

第五条明确资金收入,主要包括一是从征地成本中列支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二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延长期一次性缴费;三是个人和集体出资额;四是政府资金安排转入;五是其它来源。

第六条明确资金来源的划拨,一是政府资金安排的,在批准后及时划入财政专户;二是用地单位按规定缴入的,在征地报批前缴入财政专户;三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延长期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和集体出资额,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等渠道收取,其中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收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按旬申请划入财政专户。 

(三)“资金使用”,共4条。

第八条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一是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二是发放生活补贴;三是缴费补助;四是缴费补贴;五是个人和集体出资额;六是代缴职工养老保险延缴费用。

第九条明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现有支出户下增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子账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于代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待遇等。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共7条。

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科目核算、结余管理、信息共享、定期对账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

(五)“附则”,共1条。

明确《办法》实施日期。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是指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待遇,按照《通知》规定,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分别出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四、文件术语释义

(一)发放过渡性专项补助。指《通知》下发前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金延领待遇期间或延长缴费期间,各地按规定发放的过渡性专项补助。

(二)发放生活补贴。指《通知》下发前被征地农民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各地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三)缴费补助(补贴)。指《通知》下发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地按规定给予的缴费补助或缴费补贴。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陈瑞,0571-8705658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