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1 15: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建〔202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

为强化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所安排的资金,包括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指标和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每年1月1日,各地自行按照本文件规定启动对上一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规定;

(四)地方制定的年度计划任务;

(五)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六)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及时,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安全,以及资金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资金拨付是否满足项目序时进度需要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制定、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各地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产出效益。包括开工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等。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七条 绩效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省级指标体系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置(详见财综〔2020〕19号),各市、县(市、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详见附件1—3)。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牵头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组织指导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

省建设厅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绩效评价需上报材料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包括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三项内容,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需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1.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3)。

2.相关指标说明材料(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3.财政资金计划与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表(附件9)。各地应以此表的财政资金数据作为绩效自评的依据。

4.联络员报名表(附件18)。

5.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告需先整体综述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含三项工作)的总体投入情况,然后按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三项工作内容分别具体阐述绩效自评情况(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内容仅由试点城市提供,其他地区均不涉及)。

上述自评报告含附表均需加盖财政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后,报送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电子件中需包含盖章扫描件及相应表格电子版)。

(二)各地还需另行报送的材料。

以下资料需与绩效评价报告一起电子版报送。电子件中需包含相应附件表格的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其他有关材料的盖章扫描件等。

1.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

(1)上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收支情况表(附件4);

(2)上年度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收支情况表(附件7);

(3)上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开工项目清单、公租房筹集项目清单、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家庭名单。主要从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抓取生成,各地要及时在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完善相关数据、材料(附件10—12),无需再上报盖章扫描件、电子版。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1)上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收支情况表(附件5);

(2)上年度省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8);

(3)从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管理系统抓取生成内容,各地要及时在管理系统内完善相关数据、材料,无需再上报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具体资料如下:

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开工和完成情况表(附件13);

②年度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台账(附件14);

③相关政策制度文件: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下达文件,资金分配的重点及特点;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制度或办法;信息公开网址(公开包括:管理政策、年度计划、进度信息、开竣工信息等);

④相关项目文件:市、县、街道联合审查(立项)文件;投资额证明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建筑面积印证材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开工报告;满意度调查情况(满意度调查表每个地区不少于30份);地方上报的关于改造户数目标、改造面积目标、改造楼栋目标、改造小区完成率等文件;改造前与改造中(改造完成)对比图。

3.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1)上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收支情况表(附件6);

(2)相关政策制度文件: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下达文件,资金分配的重点及特点,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制度或办法,信息公开网址等;

(3)上年度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清单(附件15)及各项目开工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4)上年度盘活存量用于租赁住房项目清单(附件16);

(5)上年度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清单(附件17)。

第十条 绩效评价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承担审核本地区申报材料主体责任,于每年1月25日前按第九条内容审核汇总上报本辖区申报资料(含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各设区市本级报送的材料应包括所辖区的相关情况,其中: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温州市洞头区,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按照县(市)相关要求上报有关资料。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报送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汇总收集绩效评价报告及附表,填报汇总附件1—3、附件10—18及其他需业务部门提供收集的材料;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在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项目性质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开工(竣工)口径准确无误、项目相关资料填报齐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汇总审核附件4—9并将相关内容提供给同级住房城乡级建设部门一并汇总上报。

(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各地申报材料,并根据财综〔2020〕19号文件要求,于每年2月28日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四)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设区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各项数据所占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和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适当形式向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后年度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发展租赁市场绩效评价指标表

4.上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收支情况表

5.上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收支情况表

6.上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收支情况表

7.上年度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收支情况表

8.上年度省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收支情况表

9.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计划与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表

10.上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开工项目清单

11.上年度公租房筹集项目清单

12.上年度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家庭名单

1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开工和完成情况表

14.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台账

15.上年度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清单

16.上年度盘活存量用于租赁住房项目清单

17.上年度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清单

18.联络员报名表

 

 附件:1-18.xls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