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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1 16: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4年,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规范我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财政部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尤其是随着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的颁布实施,《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亟需进行修订。因此,2019年下半年和2020年上半年,我们在嘉兴、绍兴、温州等地区进行了调研。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工作实际,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

5.《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受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一是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救济、法律援助调解、劳动就业培训等各行业各领域的公益服务事项。二是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管理、环境生态保护、技术推广应用等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事项。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公共性、公众性和公益性。

五、 工作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思路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管理的基本思路为:凡是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定规定实施采购。鉴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如何实施采购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省财政厅不再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而是以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通知的形式,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需要细化的地方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为9条,简要介绍如下:

1.第一条规范了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范畴。即只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自行组织采购。上述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范畴的界定保持一致,也契合“放管服”改革精神。

2.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采购应当遵循的主要规范。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执行政府采购的所有程序和要求。

3.第三条、第四条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三款情形。将之前的《暂行办法》里规定的可以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六款情形减少为三款,严格控制使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4.第五条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的签订。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原则下,允许“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原合同和续签合同累计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

5.第六条规范了合同分包行为。即为培育市场中小服务供应商,鼓励购买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承接主体将通过单一来源方式承接的且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非核心、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

6.第七条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要求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且将验收结果在指定媒体公开。

7.第八条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绩效管理。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实行全过程的采购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8.第九条规定了本通知的生效日期,正式废止原《暂行办法》。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采监处

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