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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1-01-25 16: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文件已以钉钉及内网邮件形式征求市县(部门)意见后,并于2020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共收到市县财政、部门意见7条(其中采纳4条,不予采纳3条),社会公众意见0条(详见《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征询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省级部门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级部门均反馈无意见。


省人力社保厅


省民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省医保局


各市财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市、县(区、市)在确保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补缴工作完成的基础上,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其他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采纳。

温州市财政局

建议在附件2:《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中增加与“民政部门”相关的审核认定。

采纳。

嘉兴市财政局

无意见


湖州市财政局

无意见


各市财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保接续省级(中央)资金实行分年预拨,2020年进行结算。实际工作是2020年已完成了大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县级财政安排了社保接续资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已使用了大部分社保接续资金,接下去几年资金需求量较小。按征求意见稿资金下达流程和使用要求,下几个年度省级(中央)社保接续资金下达后已无法全部及时专项用于社保接续工作。建议该部分资金考虑实际工作时间可用于增加县级财力,统筹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等工作。

采纳。

金华市财政局

无意见


舟山市财政局

建议一:第2页第二点“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中“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建议修改为“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按50%、其他地区40%予以补助”。
因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建议省级适当承担,比例可参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比例。
建议二:第3页第四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资预拨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建议删除。
因为为确保及时完成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任务,地方已在2020年度由本级资金先行保障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相关经费。考虑到后续涉及上级补助资金跨年度结算及到位情况,建议由地方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补充本级财力,不宜定向要求只能用于补缴工作。


建议一不予采纳。理由:一是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二是相关政策已报省政府同意,不再调整。
建议二予以采纳。

台州市财政局

无意见


衢州市财政局

建议一: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给予20%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再按照50%予以补助建议提高至60%。
建议二: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建议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均不予采纳。理由:相关政策已报省政府同意,不再调整。

丽水市财政局

无意见


社会公众意见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