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1〕8号
当事人:袁保强
执业证书编号:33000174009
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号1301-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0〕9号),检查组自2020年4月28日起对杭州博嘉楠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博嘉楠华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史纯海出具了同一文号、不同版本的审计报告
(一)同一文号审计报告(杭博华审字〔2019〕第28号)版本不同。
1.台账及审计工作底稿留存的锦绣富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杭博华审字〔2019〕第28号)为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收费24000元。
2.延伸检查了锦绣富春集团有限公司,调取的锦绣富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杭博华审字〔2019〕第28号)为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但否定基础及后附报表附注与事务所底稿不一致。
此外,从你电脑中保存的锦绣富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杭博华审字〔2019〕第28号),否定意见基础与事务所底稿一致,后附报表附注与企业留存的审计报告一致。
(二)同一文号、不同版本审计报告存在主要差异。
1.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不一致。博嘉楠华所归档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否定意见的基础是:锦绣富春集团公司的两家子公司杭州富阳龙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杭州富阳永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净利润、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投资成本合计为3000万元,未对上述两家子公司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同时,对上述两家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6935.71万元和13132.38万元。如子公司因累计亏损无法偿还往来款项,将导致锦绣富春集团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及附注未对这一事项予以披露。
企业留存审计报告记载的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是:锦绣富春集团公司的五家子公司杭州富阳龙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永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品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一心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杭州富阳富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均出现经营亏损,2018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投资成本合计4284.10万元,未对上述五家子公司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如正确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将导致锦绣富春集团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减少4284.10万元、净资产减少4284.10万元。此外,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也未对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作出披露。
2.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两份同一文号的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相差较大。具体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企业留存和事务所电子版审计报告数据 (万元) | 事务所留存纸质审计报告数据 (万元) | 数据差异 (万元) |
1 | 其他应收款 | 22,982.81 | 21,462.70 | 1,520.11 |
2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790.74 | 1,170.77 | -380.03 |
3 | 未分配利润 | -2,807.73 | -3,947.81 | 1,140.08 |
4 | 资产总额 | 28,636.95 | 27,496.87 | 1,140.08 |
5 | 资产减值损失 | 247.88 | 1,767.99 | -1,520.11 |
6 | 所得税费用 | -61.97 | -442.00 | 380.03 |
7 | 净利润 | -345.35 | -1,485.43 | 1,140.08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你与注册会计师史纯海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杭州延伸电梯配件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杭博华审字〔2019〕第49号)时,未履行必要的程序,获取充分恰当的证据,关注关联方事项
(一)编制的关联方交易调查明细表,显示关联交易按协议定价,但未针对该重大关联交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比如将关联方销售价格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价格进行对比分析、与同行业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等),以评价其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审计底稿中提及工程项目涉及土地违章、工程已停工1年以上,但未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就在建工程项目的减值情况及公司管理层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情节严重。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签证单;《锦绣富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杭博华审字〔2019〕第28号)、《杭州延伸电梯配件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杭博华审字〔2019〕第49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财政检查报告。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0年12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省财政厅给予你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省注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