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细则》共17条,对中央下达的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职责、支持范围、分配方式、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财政与部门、省与市县的职责分工。《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县财政局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厘清职责,明确责任,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和审核要求。
二是明确支持范围。《实施细则》保护修复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管理、入海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海洋生态补偿等四个方面。
三是明确分配方式。《实施细则》明确保护修复资金除中央按项目法分配外,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包括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量因素(权重90%)、地区财力因素(权重5%)、绩效因素(权重5%)。
四是规范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保护修复资金分配下达和安排使用过程中,涉及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落实,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管理等方面要求。
五是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明确保护修复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公开公示等方面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含宁波)。
四、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读。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53;
省自然资源厅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0571-88877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