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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发布日期:2021-01-28 11: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序号

单位

意见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办文处意见采纳情况

备注

1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六条“……(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改为“(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省级自律机制约定,且定期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拟部分采纳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属于对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且自律机制相关规定未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正式依据。



2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改为“……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和省级自律机制约定。”

 拟部分采纳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属于对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且自律机制相关规定未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正式依据。



3

第十六条“……(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等级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改为“(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等级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拟采纳

——



4

第十七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位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改为“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位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从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拟不采纳

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为单位选取评委提供便利,但不强制要求,同时考虑部分杭外单位在当地组建评选委员会的需求,故保留“可”,即单位在确保内外部比例的前提下,既可从专家库抽选,也可自行组建。



5

第十八条“……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改为“……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和省级自律机制约定……”。

拟不采纳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属于对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且自律机制相关规定未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正式依据。



6

第二十五条“……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存续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改为“……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省级自律机制约定,且存续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拟部分采纳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属于对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且自律机制相关规定未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正式依据。



7

第二十七条“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改为“(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并增加“利率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省级自律机制约定进行投标的”情形。

拟部分采纳

1.自律机制相关规定不公开,不宜在规范性文件中提及。2.本条款主要是针对妨害资金安全行为进行的罚则,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不属于该条款。



8

浙江银保监局

第十六条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机构增加“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为县(市、区)域“三农”、小微企业和社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对于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力度等具有重要意义,公款竞争性存放应予以覆盖。

拟采纳

为确保公平竞争,拟参照《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



9

第三十一条提及“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和定期存款运用管理的监督...”。商业银行作为间接融资领域的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吸收存款后再运用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履行信用中介的职能,起到期限转换、信用转换等重要作用,其吸收存款(包括各类活期、定期存款)与资金运用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此,金融监管部门无法对某一类型或某一笔定期存款的具体运用实施专门单独监管。建议删除其中的“定期存款运用管理”表述。

拟采纳

——



10

第三十二条提及“各监管部门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检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建议相关表述修改为“各监管部门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拟采纳

——



11

省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党费除外),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仅选择1家中标银行。”主要理由:1.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党费只能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从近年来党费竞争性存放的实践看,上述国有银行根据有关要求提供的利率基本相同,中标银行数量不少于2家对于党费竞争性存放缺乏现实操作意义,会额外增加工作负担,影响党费使用和管理效率。

拟不采纳

选择2家及以上中标银行有利于公平公正,分散资金存放风险。



12

嘉兴学院

关于存期的修改建议:由于存款利率是分档设置的,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期的利率分别为1.35%、1.55%、1.75%、2.25%、2.75%、2.75%,根据目前政策,高校公款存放存期不能超过一年,即基准利率水平最高只能是1.75%。即使是学校每年有一定量的闲置资金,也享受不到2.75%的基准利率水平。建议将第十五条的存款期限放宽至三年。这样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的存期,对于每年有一定量闲置资金的单位可享受2.75%的基准利率。建议同时修订二十五条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条款。

拟不采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且《办法》第十五条已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13

评分指标分值权重修改建议有的银行是全国性银行,有的银行是地方性银行,各类银行服务面向也有所不同,经营状况指标和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宜过高。征求意见稿中经营状况指标和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已达70%,建议调整为50%左右。

拟部分采纳

财政部高度重视资金存放安全,分值不宜过低,拟将经营状况分值调整为不低于30%。



14

温州医科大学

第十八条“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上述“经营状况”和“经济贡献度”指标在总评分中占比至少达到70%,但该两指标均是反应投标银行以往状况,而反应投标银行今后能提供的“服务水平”和“利率水平”在总评分中占比至多为30%。我们认为开展公款竞争性一个重要目的是“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上述第八条规定的评分指标中反应投标银行今后能提供的指标权重过低,建议适当调低“经营状况”和“经济贡献度”等以往状况指标在总评分中占比(可降低10%~20%,调整后在总评分中占比为50%~60%),调高反应投标银行今后能提供的“服务水平”和“利率水平”等指标在总评分中占比(可调高10%~20%,调整后在总评分中占比为40%~50%),允许增设反应投标银行对投标单位提供的经济贡献等个性化指标。

拟采纳

财政部高度重视资金存放安全,分值不宜过低,拟将经营状况分值调整为不低于30%。



15

第二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建议沿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做法,即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5年”,不统一规定招标有效期。理由是:出于各种原因,各单位往往很难精准预测闲置资金(往往很难保证未来会有确定金额的一笔资金在一定的期限内就不使用),以往相关单位在制定存款招标方案时,会制定一个相对弹性的可伸缩的存款方案(如在相对较长的三年时间内,往中标银行存入折算后累计期限为一年期的确定金额的存款方案,存期、存款具体金额等根据招标单位资金实际状况安排),以确保不发生因单位急用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或不能兑现协议的违约损失。

拟不采纳

将“累计存期”修改为“招标有效期”是基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避免反复开展招标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满足了财政部关于累计存期的规定。



16

以适当方法解释有关条文,以更方便实际执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这里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指与省级财政有经常领拨关系,在省财政厅有财政预算编码的单位?第二十五条“省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从办法全文理解,这里的其他单位应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但又不是省级预算单位,一般都有哪些?是否指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创办的独立学院等?

拟不采纳

不属于对办法的意见,后续政策解读予以解释。



17

第二十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对原存款银行可有不同理解,建议将“原存款银行”改为“单位银行基本户”。

拟不采纳

为方便单位存放间歇期资金,特规定为“原存款银行”,即开户银行和原中标的定期存款银行均可,后续政策解读予以解释。



18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投标主体。第十六条 “省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以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各银行作为投标主体,也可统一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投标主体”建议修改为“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应以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各银行作为投标主体”。

拟不采纳

因第十六条主要规定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条件,故拟在办法中删除该款,后续实际操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9

关于公款竞争性存放综合评分法。第十八条“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我省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从目前全省招投标评价指标来看,经济贡献度指标中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制造业贷款、绿色贷款等指标存在较大的重复计算数据情况,而且涉农贷款部分银行有扶持政策,不适用评价参与竞标的所有金融机构。建议经济贡献度指标与监管部门明确统一的统计口径,避免重复计算,同时经济贡献度指标的设置可以进一步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

拟不采纳

不属于对本办法的意见,后续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考虑和完善。



20

中国农业银行

建议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评分标准。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和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如需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方案作为评分,应将提前支取方案作为利率报价一部分,在投标一览表中予以报价,并公开唱标。

拟不采纳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属于对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且自律机制相关规定未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正式依据。



21

建议明确违规投标处罚措施。建议明确,如违反利率报价规定,将纳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进行不正当投标”的情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投标行在以后2年内参与该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拟不采纳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属于对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且自律机制相关规定未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正式依据。



22

杭州银行

建议修改第十九条,增加单个银行金额控制比例内容。贵厅为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在《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中标银行数量下限进行规定,即“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但实际工作中,有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单次招标金额较大,如果仅根据“不少于2家”的原则,其设置2家中标银行就符合规定,但可能未实现贵厅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的目的。因此,建议修改第十九条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单次招标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投标银行中标金额不得超过20%;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以仅选择1家中标银行。”

拟部分采纳

为分散资金存放风险,参照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对中标资金分配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拟修改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23

杭州联合银行

建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三)点调整为:省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可以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各银行作为投标主体,也可以统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投标主体。

拟不采纳

因第十六条主要规定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条件,故拟在办法中删除该款,后续实际操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4

 建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调整为:“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2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利率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20%”。

拟部分采纳

财政部高度重视资金存放安全,分值不宜过低,拟将经营状况分值调整为不低于30%。



25

宁波银行

第六条(三):建议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2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拟不采纳

原办法规定只要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其资金存放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基础上即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本办法已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26

第十八条:建议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15%;建议提升价格指标和服务水平指标的分值。

拟不采纳

公款竞争性存放采取综合评分法,在利率上浮受限的情况下,更多的意义在于通过经济贡献度指标的设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投向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7

第十九条:建议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

拟部分采纳

为分散资金存放风险,参照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对中标资金分配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拟修改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28

中信银行

建议不调整经营状况指标权重,通过增设对投标银行的准入条件,以进一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拟不采纳

银行准入条件本办法已做规定



29

建议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招竞争性存放共性指标中适当增加经营状况子指标,如在“运营能力”中增加总资产和总负债指标,不仅能较好地反映一家银行的运营状况,同时还能引导各家银行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内控水平”中增加银保监局的监管评级。银保监局作为银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从最全面、最权威、最系统化的全维度对各家银行的资产质量、营运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评价,结果最能客观反映银行内控管理水平。目前一些公款招投标项目仅将银保监局评级作为准入门槛,建议在评分细则中按照不同监管级别分别设置相应分值,更好地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拟不采纳

不属于对本办法的意见,后续实际操作中予以考虑和完善。



30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介机构代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要合理评估业务活动所需成本,制定本机构收费标准,除代理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建议明确“除招标组织单位承担的代理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投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等名义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拟部分采纳

修改为“中介机构代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要合理评估业务活动所需成本,制定本机构收费标准,除代理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投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31

浙商银行

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40%调整为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拟采纳

财政部高度重视资金存放安全,分值不宜过低,拟将经营状况分值调整为不低于30%。



32

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调整为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20%。

拟不采纳

公款竞争性存放采取综合评分法,在利率上浮受限的情况下,更多的意义在于通过经济贡献度指标的设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投向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3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议在“第十八条”中明确涉及招标单位个人的存贷款定价、理财及财务费用投入不纳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评分指标。

拟不采纳

该建议属于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方面,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已对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作出规定,且省财政厅在日常指导和管理中已进行规范。



34

建议在“第十八条”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中反映资产质量的经营状况指标采用一级法人指标。

拟不采纳

不属于对本办法的意见,后续实际操作中予以考虑和完善。



35

建议“第二十二条”在“招标结果生效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的基础上,增加公布各家投标银行的综合得分及排名情况。

拟采纳

该条款中增加公布各家竞标银行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



36

交通银行

建议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两项指标的分值权重合计不超过60%。

拟采纳

财政部高度重视资金存放安全,分值不宜过低,拟将经营状况分值调整为不低于30%。



37

建议根据单次招标金额差异化地设置最低中标银行家数,通过多家银行之间的适度竞争,提高中标银行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金融服务水平。例如:单次招标金额在1亿元(含)以下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单次招标金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单次招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得,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

拟部分采纳

为分散资金存放风险,参照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对中标资金分配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拟修改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38

金华市财政局

建议《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容修改为: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国库支付中心名下的部门单位结存资金帐户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修改理由:目前,部门单位无实体银行账户,国库支付中心名下的部门单位结存资金帐户用于部门及单位往来款和单位资金收付。国库支付中心对名下的部门结存资金帐户执行代管职能,使用权限归预算单位所有。由于预算单位较多,支出资金量不确定性高,结存资金帐户闲置资金很难测算,无法采取公款存放办法来进行规范操作。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国库支付中心陷入被动的问责风险中,特提请修改。

拟部分采纳

修改为“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