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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5 11: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徐峰

联系电话:0571-87058450

电子邮箱:94036659@qq.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5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交通运输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财政事权且中央政策明确分担比例的,省级分担部分根据中央文件严格执行;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财政事权,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级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国省道公路、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通用机场的建设支出,国省道公路、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综合运输枢纽(含站场)建设等项目支出。

(二)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包括公路水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养护管理站房建设维护支出,公路应急保障基地、港航水上安全搜救中心建设维护等支出。

(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支出。包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质监与应急、绿色交通、数字交通、综合执法、交通科技等交通行业管理支出。

(四)其他交通运输发展支出。指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行业发展需要,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对市县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缺口的,省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市县财力水平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的普通国道公路、国省骨干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国防交通基础设施、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通用机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配套项目。建设项目根据各地建设任务和地方财力水平,按照省级补助标准予以分配。通用机场建设的补助范围与标准详见附件,其他项目另行制订。

(二)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除按项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运输发展事业。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公路与运输发展、港航发展、通用航空发展、综合交通统筹发展等四大因素,结合地方财力水平和绩效因素予以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各市、县(市、区)补助资金总额= Ri+Wi+Ai+Oi

R:公路与运输发展因素,主要由普通国省道公路当量里程及桥隧里程、高速公路当量里程、省道建设里程、投资完成情况、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数、道路运输企业数、公路与运输行业管理发展任务等因素组成。

W:港航发展因素,主要由航道里程、货物吞吐量、货运量、水运行业管理发展任务等因素组成。

A:通用航空发展因素,主要由通用机场年度飞行架次、短途运输航线飞行小时、通用航空行业管理发展任务等因素组成。

O:综合交通统筹发展因素,主要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过程中的专项任务确定。

i:市县因素。

交通运输发展事业各因素权重根据年度绩效目标及资金规模综合确定,地方财力水平因素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绩效因素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第三章 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确定项目法和因素法管理的资金规模,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纳入省级补助范围的具体项目和各类因素的量化指标。

第十条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未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的不予补助。

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县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和预算管理要求,统筹用于交通运输发展事业。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专项资金当年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做好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项目储备和报备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及楼堂馆所等与交通项目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交通运输及财政部门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15〕1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附件

通用机场建设的补助范围与标准

一、补助范围:

总投资(项目概算)超过1亿元的A类通用机场新建、改扩建项目;拟建设项目列入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年度全省综合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并符合通用机场基本建设相关程序。

二、补助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划分的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分档补助,分别为:一档2000×1.5万元、二档2000×1.2万元、三档2000万元,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通用机场项目不再追加补助。

 

县(市、区)分档一览表

分档情况

县(市、区)

第一档

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等7个县

第二档

苍南县、龙港市、永嘉县、武义县、磐安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莲都区、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缙云县、遂昌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平阳县、普陀区、定海区、兰溪市等25个县(市、区)

第三档

其它县(市、区)

注:以上分档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执行,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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