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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祖龙)

发布日期:2021-11-26 18: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1〕48号

 

当事人:林祖龙

执业证书编号:330001940001

单  位:平阳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富垟家园9号楼106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2号),检查组于2021年3月10日起对平阳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平德会审字〔2020〕第040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一、该公司2019年度发生净亏损148.13万元,且已连续亏损,期末所有者权益为-1460.66万元,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你未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未实施追加审计程序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4645.4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0.47%,你未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未针对在建工程的完工进度以及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未检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包括资本化率、实际支出数以及资本化的开始和停止时间等)是否正确;未能就在建工程的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该公司2019年度营业成本发生额1608.49万元,你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并与相关科目交叉索引,未能就营业成本的准确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平德会审字〔2020〕第040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3)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1年9月3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于10月30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未提出异议,但要求从轻或免于处罚。经研究,省财政厅认为你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故对你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省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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