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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军梅)

发布日期:2021-11-08 10: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1〕41号

 

当事人:徐军梅

执业证书号码:330001651675

单   位:遂昌遂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62号C幢4单元207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4号),检查组于2021年3月30日起对遂昌遂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遂昌遂丰所)执业质量开展送达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与注册会计师汪小勇签字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遂昌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遂会所审〔2020〕11号)。

1.遂昌遂丰所留底的审计报告与其提交给委托方的审计报告不一致。遂昌遂丰所留底的审计报告是对该公司集团的合并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所附的报告附表仅为其母公司报表单体报告及报表附注,提交给委托方的审计报告后附的是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遂昌遂丰所底稿中无任何合并报表的审计资料和审计底稿,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编制的合并报表(未审报表)、被合并子公司的已审计会计报表,被合并子公司的会计政策、报表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是否一致的记录,抵销事项审计记录,合并报表试算平衡表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2.提交给委托方的审计报告中所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与上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期末数有较大差异,如长期股权投资期初13484.98万元,而上年审计报告的期末余额为8589.66万元,差异 4895.32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期初余额为0元,而上年审计报告的期末数为4895.32万元,差异-4895.32万元等,遂昌遂丰所未对年初与上年审计差异予以适当关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核实。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二、你与注册会计师汪小勇签字出具的《遂昌县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遂会所审〔2020〕22号)

1.遂昌遂丰所留的审计报告与提交给委托方的审计报告报告类型、审计范围不一致。

提交给委托方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及母公司单体报表。审计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审计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母公司单体报表。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为5条:

(1)公司自开业以来所有房屋均未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未进行摊销;

(2)已完工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及时结转;

(3)单位往来款项数额较大且长期挂账,因部分未提供债权、债务单位详细的通讯地址,无法进行函证,也无法实施替代程序以确认部分往来款项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4)遂昌县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公司、暨阳山海协作有限公司向公司融资,公司均未收取融资费用;

(5)对联营单位投资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上述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你签字出具同一审计文号两份完全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2.提交给委托方审计报告审计证据不充分。

(1)遂昌遂丰所留存的底稿中无任何合并报表的审计资料和审计底稿,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编制的合并报表(未审报表)、被合并子公司的已审计会计报表、被合并子公司的会计政策、报表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是否一致的记录,抵销事项审计记录,合并报表试算平衡表等。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2)获取的审计证据难以支持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3)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17141.00万元,占资产总额18.5%。遂昌遂丰所未获取被投资单位(共4户)的期末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未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情况;本期减少长期股权投资3200万元,遂昌遂丰所未执行审计程序。

(4)该公司资本公积期末余额67131.12万元,占资产总额73%。遂昌遂丰所未对本期减少的2625.04万元实施审计程序。

上述第(3)(4)项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三、你与注册会计师翁配发签字出具保留意见《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遂会所审〔2020〕31号)。

1.该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2435.1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2.17%。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仅复印了部分会计凭证,未执行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

2.该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200.7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7.9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763.3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0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554.5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0.2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643.6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0.86%。你均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亦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发表了保留意见,“贵公司往来款数额较大,由于贵公司未提供债权、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其存在性和完整性”。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十五条的规定。

3.该公司其他流动负债(预提费用)期末余额8690.2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7.43%,系2019年12月预计施工成本。你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检查会计凭证,未取得和检查计提依据和计提金额,未检查期后转销的会计凭证和文件资料,未考虑该预提费用的合理性及错报风险。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该公司营业收入25355.33万元,营业成本24065.17万元。遂昌遂丰所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取得施工合同、工程完工进度等资料,未取得工程结算资料,未检查会计凭证,未实施截止测试,未能就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遂昌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遂会所审〔2020〕11号)、《遂昌县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遂会所审〔2020〕22号)、《浙江丽水泰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遂会所审〔2020〕3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3)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1年9月3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未提出异议,但要求减少暂停执业期限。经研究,省财政厅认为你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故对你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此外,你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令)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财政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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