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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契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1-12-14 14: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0日至3月21日,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就《方案》及其说明分别征求了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的意见,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已经吸收采纳。其他反馈意见,我们未采纳(详见附)。


附件: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附件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有关单位

反馈情况

采纳情况

理由

省司法厅

无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1.建议将破产案件审理以及“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因政府收回而发生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列入契税减免范围。

2.修改文中一处表述。

部分采纳

1.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符合条件的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可减征或免征契税。经与财政部税政司沟通,此政策将继续延期有效。

2.文中相应表述已修正。

杭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第(二)点建议修改为“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对没有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免征契税;对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未采纳

财政部、税务总局针对受灾地区有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安置房免收契税),《方案》比上位法更加优惠。与兄弟省份已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

丽水市人民政府

建议第一条对购买三套及三套以内房产的纳税人按照3%税率征收,同时对购买第一、第二套房产的纳税人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对购买第四套及以上房产的纳税人按照5%征收契税,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未采纳

与《方案》的“税制平移”思路不符,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我省现执行契税税率为3%)

建议第二条第一款增加“对26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或者因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等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免征契税”。

未采纳

与《方案》的减免税政策制定思路不符,会引发其他市县攀比。

建议第二条第一款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或者因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等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未采纳

与《方案》的“税制平移”思路不符,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我省现执行契税减免政策为差价部分减按1.5%税率征收)

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契税优惠政策”建议明确为“产权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第一套和第二套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未采纳

《方案》中已写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家政策出现调整,《方案》也无需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建议明确“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

未采纳

不可抗力已有相关法律(《民法典》第180条)作出解释。《方案》不再对其明确。

绍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第二款最后增加一句“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未采纳

《契税法》已规定,无需复述。

衢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奖励金等的,免征契税。”

未采纳

财税字〔1998〕96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奖励金”并非土地、房屋价值的体现,不作为计算契税的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第一款中“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建议修改为“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的,免征契税。”

已采纳

《方案》中删除了“(面积)”“(或安置补偿面积标准)”的描述,对差价按规定征收契税。

社会公众

第二条第二款删除“居民”二字,扩大享受范围。

已采纳

经咨询财政部税政司,已将“居民”二字删除,与《契税法》中的表述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