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1〕38号
李亚芳、聂殿昌、张静、庄姣英、胡伟奋:
你们报送的申请宁波甬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宁波甬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二、宁波甬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三、宁波甬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李亚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2140001)、聂殿昌(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100350003)、张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2040166)、庄姣英(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2960003)、胡伟奋(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641820)。
四、宁波甬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为李亚芳。
五、宁波甬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为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305号科创园3楼(自主申报)。
六、宁波甬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