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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6 16: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是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列入《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我省采取了包括创新项目电子采购、电子卖场等采购模式,率先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提升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便利度,推动供应商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在线签订采购合同;通过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打破区域市场限制;开发完善在线金融服务产品,在全国率先实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首推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防范采购单位履约风险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得到明显优化。在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80个城市中,杭州、衢州、温州等地政府采购指标评分均在全国前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重点把握信息公开、数智赋能、创新监管等政策要求,在梳理现有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主要内容共分三个部分,包括:深化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提升透明度;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提升便利度;强化政府采购全链条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具体包括九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推动质疑答复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岗位和项目经办岗位均应当分离,质疑答复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二)推行评审过程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评审过程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三)推进履约结果公开。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依法公开验收结果外,合同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验收结果以及项目合同涉及中止、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也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四)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深化政府采购数据应用,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智能化学习和咨询平台功能,积极拓宽“掌上办”业务范围。

(五)完善项目电子交易。加快推进项目电子交易系统迭代升级;开发推进集采机构竞争功能模块;加强电子卖场竞价采购管理,确保有序竞争。

(六)深化电子卖场建设。采购人建立健全电子卖场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网上超市管理,鼓励采购人在网上超市竞价采购;对无故取消电子卖场竞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被限制使用该功能;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主题馆平时开放允许入驻。

(七)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以打造最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目标为导向,制定政府采购领域负面清单指引。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关口前移,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八)健全行政裁决机制。推进行政裁决集中试点,优化升级在线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系统功能,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九)创新监管方式手段。推进政府采购文件范本标准化建设;扩大专家异地评审项目范围;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预警、双随机检查等管理方式,开展远程监督、实时监督、全流程监督;加强部门合作,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省、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采云有限公司等。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处室:政府采购监管处,电话:0571-87057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