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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21 09: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8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浙财综〔2018〕27号),随着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逐步深入,该办法中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和样式,第三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第四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流程,第五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计三十二条。与原办法对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更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样式。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要求,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为全国统一的式样,分为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和浙江省医疗收费明细(电子)三种。

二是删除“换开纸质票据”相关内容。为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推广应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将逐步取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换开纸质财政票据服务,因此删除原办法中“换开纸质票据”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电子票据归档备份和提供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四是加强收费资金和财政票据对账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加强收费资金和财政票据对账管理,确认票款一致后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已使用电子票据。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用票单位。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电话:0571-88084966。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