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已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县(部门)意见,并于2021年1月27日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共收到各市财政局反馈意见14条,已采纳4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以下附件。
采纳意见后,于2021年3月5日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再次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附件:
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1 | 杭州市财政局 | 建议第一章 “第七条”改为“第三条”、“第八条”改为“第四条”、“第九条”改为“第五条”、“第十条”改为“第六条”。 | 不采纳 | 第一章内容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2 | 建议第三章 第九条“各相关单位要协同做好系统开发和服务器、网络等硬件建设,协调做好与医疗机构业务系统融合对接”,改为“各相关单位要协同做好系统开发和服务器、网络等硬件建设,协调做好与医疗机构业务系统融合对接,已按财政部数据规范完成电子票据改革的医疗机构用户服务端做好与省财政厅财政端的对接工作”。 | 不采纳 | 建议增加部分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具体工作内容,短期内可能发生变化,不宜在长期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规定。 | |
3 | 建议第三章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管理;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管理”改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管理;负责全省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接口管理及功能升级;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管理”。 | 不采纳 | ||
4 | 建议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 号)第三条增加“暂时不使用财政部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开发本地区系统”原文表述。 | 不采纳 | ||
5 | 建议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六条之规定将 第四章 第十八条“查验。交款人(报销单位)可通过电子票据管理平台查验票据真伪”改为“交款人(报销单位)可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查验票据真伪”原文表述。 | 已采纳 | ||
6 | 温州市财政局 | 在“由省本级和设区市为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设财政端和用户服务端”文字后面应添加用户服务端的建设方信息,比如增加“用户服务端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建设,数据规范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统一发布”。 | 不采纳 | 建议增加部分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具体工作内容,短期内可能发生变化,不宜在长期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规定。 |
7 | 在省级财政职责里面添加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日常运维的相关内容,比如增加“省级负责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的日常运维和系统功能升级”。 | 不采纳 | ||
8 | 在第十九条的条款中添加查验票据的对外平台信息和管理单位,比如增加“交款人(报销单位)可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中的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查验票据真伪”。 | 已采纳 | ||
9 | 舟山市财政局 | 对于《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五条“在全面施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按需提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含医疗收费明细)的复印件打印服务”的表述,建议修改为“医疗机构应按需提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含医疗收费明细)打印服务。 | 不采纳 | 综合考虑,认为原有表述更为合适。 |
10 | 第九条“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建设,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设财政端和用户服务端。”和第十二条中“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用户服务端开具生成电子票据”的表述,建议修改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设财政端和用户服务端,财政端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建设,用户服务端由各医疗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标准自行建设”。 | 不采纳 | 建议增加部分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具体工作内容,短期内可能发生变化,不宜在长期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规定。 | |
11 | 建议删除第九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的表述。 | 不采纳 | 电子票据改革不改变各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职责。 | |
12 | 建议将新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实施时间适当延后,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模式调整衔接工作预留过渡时间,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模式平稳转换。 | 已采纳 | ||
13 | 丽水市财政局 | 建议执行时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与浙财综〔2020〕20号文件中停止换开纸质票据时间一致。 | 不采纳 | 在实际工作中,已预留足够时间过渡。 |
14 | 从省、市两级平台修改为直连省级平台,对财政、卫健、医保、医院都会存在不同的影响,建议充分评估,平稳过渡。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