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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6 15: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会〔2021〕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委(办、局)(宁波不发),银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重点关注会计事项的宣传贯彻

随着经济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修订完善,各地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贯彻,及时将会计准则制度传达到所辖企业,并对有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企业加强对财会〔2021〕2号文件中要求特别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学习,扎实做好2020年年报工作。省财政厅将及时更新我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课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新会计准则制度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为会计人员及时学习和准确理解会计准则制度提供保障。

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审计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是会计师事务所发挥鉴证作用的意义所在。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业务质量管理和项目质量管理准则,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及时将会计准则制度培训到所有从业人员,确保从业人员准确理解会计准则制度。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从制度和程序上控制从业人员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三、严格会计监督,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各级财政、国资、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财务造假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应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如在执行会计准则制度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会计处郑肖亮,0571-87058440

省国资委财评处李建丰,0571-87059589

浙江银保监局财会处张宇普,0571-87189509

浙江证监局会计监管处张凌楠,0571-8847333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会〔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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