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已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及省政府购买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于2020年12月22日—31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具体反馈意见及最终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 | 意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办文处意见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省委编办 | 建议将(一)全面梳理政府职责事项,明确部门职能边界中“各部门应加快建立职能目录清单,对目录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表述修改为“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对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 已采纳 | |||
2 | 建议将(十四)强化事业单位分类参与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中“积极推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转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作为优质的承接主体”的表述修改为“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转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作为优质的承接主体”。 | 已采纳 | ||||
3 | 省市场监管局 | 建议明确部门职能目录建立的方法、内容。 | 未予采纳 | 部门职能目录应当由各部门按照规定分头建立,不宜在该文件中明确。 | ||
4 | 建议省财政制定第(十二)项中所述合同的省级购买服务合同范本。 | 已采纳 | 财政部已着手规范相关服务合同,我省按规定执行。 | |||
5 | 省司法厅 | 建议将第(九)点“财政部门应加大与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纳入指导性目录”调整至第四(十)点,作为目录完善更新的情形之一。 | 未予采纳 | 该建议未要求实质性改变内容,仅是有关表述内容的条款放置问题。经研究,从整文上下篇幅和衔接关系考虑,不作修改。 | ||
6 | 宁波市 | 建议将P4(十)完善目录更新制度中,按年度定期修改完善指导性目录的表述删除。 | 已采纳 | |||
7 | 建议将P7(十九)切实采取措施,完善准入环境中,表述淡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具体比例相关规定去除。 | 已采纳 | ||||
8 | 台州市 | 建议将P3(六)中第3行“反映购买服务支出情况”删除。 | 未予采纳 |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 ||
9 | 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点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中指出:完善目录更新制度。建议省厅每年的目录发布能在预算编制前。 | 未予采纳 | 意见不涉及文件内容,可以在下一步工作中统筹考虑。 | |||
10 | 建议将P6(十五)中“购买主体应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执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删除。 | 部分采纳 | 对按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 舟山、丽水及厅绩效处均反映相同问题 | ||
11 | 舟山市 | 建议P3(五)中“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强化监管”的表述修改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明确的适用情形,同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强化监管”。 | 已采纳 | |||
12 | 建议将P5(十四)中“自2021年起,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并按规定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建议修改为“自2021年起,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并逐步采取按规定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 部分采纳 | 《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财综〔2018〕1号规定,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并强调:对有财政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职能和人员进行再梳理,建立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增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生力。文中有关表述与政策规定相符。为做好政策缓冲,修改为“并按规定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 厅科教处提出相关建议,也予以采纳。 | ||
13 | (十六)中“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作用”与后文“对具备条件的项目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中对“第三方”的表述不一致。根据《浙江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有关表述,建议去掉“评价”二字,统一表述为“第三方机构”。 | 已采纳 | ||||
14 | 丽水市 | 建议将P5(十三)中“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调整和转变,相应调整或核减事业单位机构数量、人员编制”修改为“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调整和转变,有关部门相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数量、人员编制,倒逼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转变,推进费随事转,人随事改”。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