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公众互动 >>民意征集

关于《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3 15: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起草了《浙江省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7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电子邮箱:1246873579@qq.com

传真电话:0571-87056552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政编码: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3日

 

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指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关于《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的法律依据

2020年8月11日,《城建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建税法》中涉及的授权事项为: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我省需要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通知》基本延续了现行“纳税人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形。《通知》第一条规定了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原则,即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定纳税人所在地,主要考虑:一是与当前我省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确定原则相同,保持了我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有利于政策执行的一惯性和延续性。二是纳税人办理登记的,登记证照会记载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这个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

(二)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特殊情形。《通知》第二、三、四条主要规定了纳税人所在地的特殊情形,体现了主附税同征同管、便利征纳的原则。一是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规定了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二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三是对代扣代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不需要或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对《通知》第五条的说明。《通知》的施行时间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方便我省城建税征管顺利过渡。同时,为确保《通知》出台后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方案》还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