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6日、3月3日、5月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省级有关单位、部分市、县(市、区)财政局意见,共收到修改建议61条,采纳意见39条。在此基础上,我厅结合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情况见附。并于4月25日—5月7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无意见反馈。
此外,2021年4月30日上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会。会议就《办法》的逐个条款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参会专家充分发表了意见。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办法》整体上符合国家政策及市场规律,基金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浙江省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
一、第三条中的突破“卡脖子”技术建议修改为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二、第五条“根据国家制度”建议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第九条“委托金控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存在行政指定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规定。建议修改该条款及与其相关表述,在办法中将“金控管理公司”改为“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确定省产业基金的管理公司。
四、第十四条应修改表述,建议修改为“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自主发起设立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省产业基金对单个创新平台发起的子基金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相关程序进行投资决策。”
五、第十六条,建议对定向基金模式相关表述进一步予以明确。
六、第十七条,限制条件应有上位法或政策规定。建议“注册资本”改“实收资本”;3个成功案例的要求应有充分依据;第4点可删除,或删除“1个成功案例需为相关领域”。
七、第十八条,建议流程中增加项目实施及投后管理环节。第8点第一句修改为“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
八、第二十四条中“股权转让”修改为“股权(份额)转让”,“股东”改为“股东(合伙人)”。
九、第二十七条“政策性项目报相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政策性项目报相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修改为“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十、第二十九条,应对省产业基金对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进一步明确。
十一、《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作为项目退出时让利的依据,建议不做废止。
十二、该办法应经公平竞争审查。
十三、第四十条建议修改为“由原提出项目推荐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及退出,参照政策性项目进行管理。”
上述专家意见全部采纳吸收。
附件: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附件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部门 | 意见 | 反馈意见 |
1 | 省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
2 | 省委宣传部 | 一、建议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建立投资决策、审核机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决策结果的审核,主要负责投资方向和合规性审查,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工作推进机制。 | 采纳。主管部门可自行制定。 |
二、针对管理办法中政策性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20%的规定,建议文化产业领域战略类项目投资比例参照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投资比例的规定,提高至不超过30%。 | 不采纳。 | ||
三、若最终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投资决策事项,考虑到文化领域投资的特殊性,且省文资委已负责审议国有文化资产重大事项,建议省产业基金投资文化领域项目在省文资委工作框架下投资决策。 | 采纳。主管部门可自行制定。 | ||
3 | 省委军民融合办 | 根据第三章第三条有关项目类别具体表述,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建议在第九章第三十九条“……省委人才办、省金控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可作为技术类项目的参照部门”中增加省委军民融合办。 | 采纳。 |
4 | 省发展改革委 | 一、建议“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 采纳。 |
二、第三条修改为:“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重点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 | 采纳。 | ||
三、第五条增加“涉及战略类项目和技术类项目交叉时应明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 采纳。若一个项目同时兼具战略、技术意义,按照“谁发起立项决策,谁即为主管部门”的原则,确定具体主管部门,并履行相应职责。 | ||
四、第九条金控管理公司职责中增加一项“开展投资绩效评估。” | 部分采纳。《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对省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 ||
五、第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金控管理公司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签署和落实投资协议,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后予以执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各类决策批复,金控管理公司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 部分采纳。考虑具体投后事项的处理执行,可能涉及主体多、流程长、复杂等因素,15日内无法确保完成,相关批复执行情况可在《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金控管理公司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政策性项目投资情况”中反馈。 | ||
六、第十七条增加第(九)项:“金控管理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投资绩效评估报告。” | 部分采纳。对产业基金的整体运行情况,在《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已有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对省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对具体项目的运行情况评估,省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制度已有规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金控管理公司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政策性项目投资情况”中进行反馈。 | ||
七、第三十条第2点,针对违规违法行为公布的形式,宜合法性审查后确定。 | 采纳。通过协议约定明确省产业基金该项公布的权利。 | ||
八、建立完善的技术专家库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支撑。建议选择邀请国家重大举措、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技术前沿等相关领域有全面和深入了解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库,便于更加高质高效地汇聚各方资源,在基金的投资方向、产业带动效应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 | 采纳。 | ||
九、进一步深化产学研融合的投资模式。充分发挥重点院校、企业和研究机构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建立合力推动产业基金发展的合作网络,对具有重大的前瞻性、引导性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应借鉴深圳、合肥等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政府产业基金应在项目的早期孵化阶段就提前介入,多阶段全过程主投或跟投,有效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优化提升产业结构。 | 采纳。 | ||
十、大力贯彻推进数字化改革,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测。贯彻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要求,用好数字化、智能化手段,以信息化体系为支撑,用数字为政府产业基金赋能、助力。以基金投资项目监管实践为基础,依据相关政策制度规定,构建基金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对投资项目实行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强化信息沟通与共享。 | 采纳。 | ||
5 | 省经信厅 | 一、根据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政府部门提出投资立项建议后,项目的立项、尽调、投资和投后管理均应由专业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 不采纳。经省长批示的《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规定,政策性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立项决策。省级主管部门作为归口分管产业领域的管理部门,了解相关产业领域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产业部署,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决策,可充分发挥省级主管部门力量,也可进一步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项目,更好地把握和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和导向。 |
二、建议按照省产业基金立项-尽调-投决-管理四项重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部门和投资机构职责分工,形成即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有效防范风险的工作机制。 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遴选,形成初步方案,提出立项申请,报分管省领导审议后,会同省金控公司立项。尽调:立项后,由省金控公司(或金控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根据尽调情况完善组建方案并形成尽调报告。投决:由主管部门会同省金控公司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方案和尽调报告,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召开投决会或报分管产业基金省领导按一事一议流程进行投资决策。管理:由省金控公司(或金控管理公司)根据投决会决议,落实入股谈判、协议签署、出资、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开展绩效考评和审计监督。 | |||
三、为进一步提高投决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建议由省财政厅牵头统一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注重吸纳行业、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参加,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投资决策机构。 | |||
6 | 省科技厅 | 一、第一章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建议增加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 采纳。该条增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2个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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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章第五条:“省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省产业基金运作目标实现。”建议修改为“省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省产业基金运作目标实现。” | 不采纳。《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已分别明确省金融控股公司、金控管理公司的职责,而且两个公司作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承担的具体职责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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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章第六条:“负责开展省产业基金财政监督,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建议修改为“负责开展省产业基金财政监督,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每年年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运营机构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 采纳。由财政负责开展财政监督,并自行细化具体监督方式。 | ||
四、第二章第八条:“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建议修改为“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 采纳。将本条修改为“定期报送省产业基金相关运作情况;”,具体报送要求详见《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章有关规定。 | ||
五、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建议合并。一是浙江省金控投资管理公司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建议不再单独进行分工。二是浙江省金控投资管理公司正在进行混改,建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基金运营机构。 | 不采纳。《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规定:“混改后的金控投资管理继续负责省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并分别明确了省金融控股公司、金控管理公司的职责,而且两个公司作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承担的具体职责也不同。 | ||
六、第二章第九条:“负责对效益类项目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建议修改为“负责对效益类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对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 采纳。 | ||
七、第三章第十条:“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建议增加“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 采纳。 | ||
八、第三章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可自主发起设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省产业基金对上述主体成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由省科技厅会同省金控公司制定实施细则。” | 部分采纳。经省长批示的《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规定,之江实验室等新型科技创新主体可发起设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对省产业基金是否参与该子基金进行投资决策。新型科技创新主体由相关文件确定。 | ||
九、第三章第十四条:“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议修改为“按照市场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 | 部分采纳。将该条修改为“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具体服务采购制度。 | ||
十、第三章第十六条:“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建议修改为“一般应通过社会公开征集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 | 采纳。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运作方案中对具体征集方式予以规定。 | ||
十一、第三章第十六条:“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建议修改为“在浙江省内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其中1个成功案例须为相关领域;”建议修改为“4.至少有1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核心人员,2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无重违法违规行为,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其中1个成功案例须为相关领域,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退出收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投资后被投企业又获得两轮及以上外部投资机构的投资、且投资形成的股权增值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30%;” | 采纳。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运作方案中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要求予以规定。 | ||
十二、第四章第十八条:“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建议修改为“应委托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其中,效益类项目应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运营机构选派3-5名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 部分采纳。经省长批示的《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规定:“省金控公司负责效益类项目运作管理”,省金控公司应制定具体的效益类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存在跟投国家级大基金、头部机构等情况,对尽职调查形式予以灵活规定,以提高投资效率。 | ||
十三、第五章第十九条:建议降低效益类管理费收取比例,设置阶梯式管理费支付标准,将管理费收取比例与业绩考核、综合考评挂钩;建议增加“管理费主要用于基金运营机构参与省产业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对转化引导基金、基金运营机构的审计、考核评价费用。” | 部分采纳。效益类项目体现根据绩效分级支付的原则,具体修改为“对于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省产业基金部分,在省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绩效评价达标的情况下,按照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情况下,按照投资金额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优秀的情况下,按照投资金额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不达标,按照投资金额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管理费由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使用。 | ||
十四、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建议增加“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发现其他危及省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 采纳。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增加“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省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发现其他严重危及省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表述。 | ||
十五、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应进行评估”建议修改“按照市场化公开招标确定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部分采纳。将该条修改为“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具体服务采购制度。 | ||
十六、第七章第二十八条:“每年对省产业基金工作情况需报省政府”建议修改为“省产业基金工作情况每年应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 | 采纳。 | ||
十七、第七章第二十九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建议修改为“按季度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 部分采纳。具体频率要求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与托管银行协商确定。 | ||
十八、第七章:建议增加“基金运营机构要加强对效益类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 采纳。增加至第七章第三十五条,具体表述为“金控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 ||
十九、第七章:建议增加“根据绩效评价及审计情况,经基金运营机构申请,省财政厅、省各主管部门联席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给予基金运营机构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或扣减委托管理费用。” | 部分采纳。《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对省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 ||
二十、第八章第三十三条:“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金控管理公司应向省金控公司报送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省金控公司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建议修改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金控管理公司应向省金控公司报送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省金控公司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各主管部门。” | 不采纳。省产业基金所投项目可能涉及多个上市公司,需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时限太紧无法完成。 | ||
二十一、第八章第三十四条:“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建议修改为“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 不采纳。省产业基金所投项目可能涉及多个上市公司,需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时限太紧无法完成。 | ||
7 | 省商务厅 | 一、政府主管部门不应作为产业基金管理方。首先,《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内容。政府产业基金不是政府拨款,其目的是通过市场化运作以少搏多引领社会资本推动产业提升,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是非常专业和市场化的工作,省商务厅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参与基金运作管理。其次,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务领域主管部门,省委办公厅对其三定方案的职能配置内容并不包括产业基金投资决策、预算绩效管理等基金管理职能,也不具备立项、投资、让利、投后管理、退出等基金投资运作职能,更不能假借基金管理之命进行任何直接投资。总上,建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须遵照省委办公厅三定方案的设置,专业的事情由专业部门来做,如若一定要给相关主管部门增加这些职能,须先征得省编办同意修改三定方案并配置相应的专业人才、经费和机构。 | 不采纳。《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规定,政策性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立项决策。省级主管部门作为归口分管产业领域的管理部门,了解相关产业领域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产业部署,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决策,可充分发挥省级主管部门力量,也可进一步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项目,把握和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和导向。 |
二、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对政策性产业基金的投资引领方向。商务厅以实现全省商务目标为立足点,可以履行对商务领域重大政策性投资项目的征集和推荐职责,引领社会资本能投向商务高质量发展项目,尤其是吸引高质量外资项目能落户浙江。但具体投资决策等基金管理工作应交给专业部门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现,而不是政府主管部门成立投决会来实现。 | 不采纳。理由同上。 | ||
三、对政府主管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应以三定方案设定的中心工作为准。按照省委办公厅三定方案的职能配置,产业基金相关工作非我厅中心工作,不应列入对我厅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全省商务工作目标的达成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实现,产业基金支持商务工作,是途径之一。工作途径不应作为目标责任来考核。 | 不采纳。《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规定,牵头部门的立项决策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 ||
四、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先征得分管省领导明确意见。根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中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中的表述,各省级主管部门基金运作方案和投资决策都需要分管省领导同意和牵头。建议该管理办法先征得分管省领导明确意见,并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建议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上位法并遵照各部门三定方案来制定。 | 采纳。《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将征求意见并上报批准后,以规范性文件印发。 | ||
8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一、第五条“战略类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建议我局不列入战略类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之一。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局不是企业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业务不直接涉及产业链相关;二是从2019年开始由我局推荐的项目,基本都是市场效益类项目;三是我局将配合省金控公司做好效益类项目对接工作。 | 不采纳。与《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精神不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纾困、上市公司并购等相关业务领域的省级主管部门,在省产业基金以往运作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 |
二、第十五条中,对省级产业基金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市县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未做要求,省市县产业基金加起来不超过多少应予以明确。 | 采纳。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运作方案中对联动出资比例要求予以规定。 | ||
三、第十六条第5点,“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需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规模的出资意向”应明确取得30%规模的出资意向是独立第三方还是发起机构关联方也可以。 | 采纳。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运作方案中对出资意向要求予以规定。 | ||
9 | 省农业农村厅 | 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议将《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原管委会等决策机构决策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后管理重大事项审批及退出决策,并按效益性项目进行管理。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纳入总额度管理。 | 不采纳。考虑到遵循“谁决策、谁管理”原则,同时原管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多有政策目标等要求,侧重战略引领和社会效益,应由原提出项目推荐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牵头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及退出决策,并按政策性项目进行管理。 |
10 | 省供销社 | 一、建议充分发挥供销社作用,将省供销社作为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之一,同时配合省农业农村厅作为乡村振兴领域政策性项目的牵头部门之一,或者将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切块30%-50%,由供销社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理由:1、供销社是农村为农服务的主力军,用市场化方式开展为农服务是供销社的强项和长处,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是省级唯一一家可以建办公司企业、拥有千亿级经营规模企业的省级单位(除国资外)。2、省供销社作为原乡村振兴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之一,积极参与省乡村振兴基金市场化运行,申报并获批的4支基金已经正式运行,总规模高达13.2亿元,2020年乡村振兴基金申报中我们推荐项目5个入库,总投资67.39亿元,成效明显。 | 不采纳。按照《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后续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同意后,作为参照部门执行。 |
二、建议第16条农业领域符合乡村振兴的项目出资比例最高可提到40%。 | 不采纳。与经郑省长批示的《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不符。 | ||
三、根据现有文件规定,省金控主要是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组建基金法人主体,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但文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和如何选择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规定。建议:1、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是社会主体,但应符合产业基金管理的特殊要求。2、省级主管部门、省金控、业主方均可选择基金管理公司。 | 不采纳。选择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公司的职责,由基金公司具体负责。 | ||
11 | 省水利厅 | 根据省“六个千亿”产业工程实施计划,海塘安澜和江河干堤加固、平原骨干排涝、大中型水库、重点引调水等重大水利工程,以及美丽河湖建设、农村供水保障等项目,属于产业基金支持的战略类项目,建议在第六条中的战略类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增加省水利厅。 | 不采纳。按照《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后续由省水利厅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后作为参照部门执行。 |
12 | 之江实验室 | 一、办法第13条第二句话,“省产业基金对上述主体成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建议改为“省产业基金对上述单个主体成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 | 采纳。将该条修改为“省产业基金对上述单个主体成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 |
二、办法第16条中第4点“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其中1个成功案例需为相关领域”建议改为“且专业机构需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其中1个成功案例需为相关领域。” | 不采纳。实践中主要需要核心人员、团队的成功案例,且针对新设的管理机构,无法提供成功案例。 | ||
13 | 西湖实验室 | 一、子基金存续期限。鉴于西湖实验室等新型科技创新主体自主发起设立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立足于科技成果转化,属于早期风险投资阶段,对被投创新项目需花费较长时间培育孵化,尤其西湖实验室优势领域系生物医药,为更好地享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建议延长该等子基金存续期限至10年以上。 | 不采纳。因为10年以上时间过长,省产业基金需要滚动投资。 |
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投资管理程序。鉴于西湖实验室等新型科技创新主体自主发起设立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将由省金控公司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是否参照管理办法中有关政策性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执行有待进一步明确。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并征求意见。 | 采纳。 | ||
三、政策性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运作方案。建议技术类项目省级主管部门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等尽快出台本部门关于政策性项目投资运作方案,例如明确定向基金投资方向、储备项目库标的项目入库要求等并征求意见。 | 采纳。 | ||
14 | 良渚实验室 | 无意见。 | |
15 | 湖畔实验室 | 无意见。 | |
16 | 瑞安市财政局 | 增加省市县联动投资的相关内容。 | 采纳。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运作方案中对联动出资比例要求予以规定。 |
17 | 嘉兴市财政局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之江实验室、西湖实验室、良渚实验室和湖畔实验室等新型科技创新主体可自主发起设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修改为:“之江实验室、西湖实验室、良渚实验室、湖畔实验室、清华长三院、南湖研究院和南湖实验室等新型科技创新主体可自主发起设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 | 部分采纳。按照《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之江实验室室等新型科技创新主体可发起设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对省产业基金是否参与该子基金进行投资决策。新型科技创新主体由相关文件确定。 |
18 | 衢州市财政局 | 一、第十五条中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政策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除农业领域外战略类优质项目对做好“六稳”工作意义重大;引导市县改变传统奖补模式。 | 不采纳。省产业基金持股比例过高将影响基金撬动效果。 |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政策性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为定向基金第一大股东”。修改后与第一款平衡。 | |||
三、十五条第四款。按上述修改后,已覆盖该款,建议删除。 | |||
19 | 杭州市财政局 | 关于第六条“负责牵头出台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建议一是删除该表述,有关尽职免责条款可在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中体现;二是若确需单独出台,考虑涉及审计、纪检等部门,建议由省政府层面出台。 | 部分采纳。《省产业基金运作方案》明确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出台尽职免责指导意见,省财政厅按程序制定指引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