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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1-03480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1-07-28
文号: 浙财执法〔2021〕19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28 02: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1〕19号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55号218房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东侧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层1804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蓝天商务中心20楼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21年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项目(编号:CTZB-202105016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6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采购人在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还处于公示期内,公示期并没有达到3日的情况下,取消我司中标资格,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我司认为,采购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工作,且我司并没有不按时签订合同,是因为我司严格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合同签订工作,毕竟该项目还处于公示期限内,故我司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采购人不得以此取消我司中标资格。事实依据:我司于2021年5月21日09时30分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该项目于2021年5月22日发布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我司有幸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第七条的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我司认为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在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还处于公示期限内,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5月23日10:41通过邮件向我司发送了有关于该项目的紧急告知函及成交通知书,要求我司于5月23日12时之前到采购代理机构处签订合同并提交相关方案。我司认为该项目还处于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毕竟5月22日是星期六,并没有满足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第七条的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的说法。且该项目的公示期并没有3日,况且有可能有其他供应商会提议质疑,按照正常的流程,公示期限满之后,我司方可与采购人签订关于该项目的合同。故我司并没有按照邮件要求的时间过去签订合同。我司于5月23日13:46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邮件,我司被告知我司未按时到达合同签订指定地点并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经采购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我司认为,采购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工作,且我司并没有不按时签订合同,是因为我司严格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合同签订工作,毕竟该项目还处于公示期限内,故我司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采购人不得以此取消我司中标资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我司认为我司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出质疑,故我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本级)及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6月9日答复我司,但我司认为其回复过于牵强,既然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执行,而不是所谓的“钻空子”,是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的说法,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没有说明该项目的特殊规定,应当视为该项目并没有另有规定才是,应当按照采购法及相关招标投标法执行。该项目履行要在2021年5月24日开始,要求我司于5月23日到杭州签订合同,而该项目5月22日才发布了该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并没有达到规定的三天,并不能以该项目的时间紧为借口,而不顾相关规定要求我司签订合同。时间紧,是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的问题,而不是以此为由要求我司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未满的时候要求我司签订合同。我司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此举操作不当,我司坚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我司依旧是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2、依法对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调查及处理。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邮件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辩称:一、项目的由来及今年筹备情况。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三会”上发表重要讲话。2016年11月,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将每年的5月30日定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由中国科协、科技部牵头组织开展活动。中国科协、科技部等部门每年下发专门文件,要求各级科协组织深入开展好节日相关活动,并进行具体指导和部署。为做好这项工作,省科协自2020年开始,将“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今年2月底,根据贵厅《关于2021年预算的批复》通知,确定今年我省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主题活动专项经费为50万元,内容主要为:举办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举办科学家精神(或学风和学术道德)巡讲;组织开展“最美科技工作者”学习宣传暨优秀科技工作者宣传活动等。批复收悉后,省科协立即启动筹办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3月24日按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对本项目予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3月30日,全国科协系统2021年度科协系统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暨宣传干部培训班在嘉兴市召开,中国科协党组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并对浙江今年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提出新要求,希望浙江大胆创新试点,将弘扬科学家精神落实落地,写好党史学习教育的科技篇文章。4月1日,中国科协党组主要领导在听取浙江省科协工作汇报时明确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根据中国科协领导有关要求,省科协立即深入开展调研,调整充实今年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内容,正式向中国科协申请开展科学家精神培育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并计划在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开展试点启动仪式。4月20日中国科协复函批准同意浙江试点工作(科协办函调字〔2021〕53号)并作出相关要求(见附件1)。4月25日,根据中国科协《2021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实施方案》(科协办函组字〔2021〕56号),省科协制定了《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暨“打造科学家群落、弘扬科学家精神”行动启动仪式方案》,活动计划在5月30日前后进行。方案同时上报中国科协和省委省政府。4月30日上午,中国科协2021年第十三次党组会议决定,5月24日在北京国博中心举行2021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主场活动暨“众心向党 自立自强——党领导下的科学家”主题展,有重要领导出席。鉴于浙江活动独具特色,要求对浙江科学家精神培育基地揭牌仪式进行视频连线,并专门委派中国科协党组领导出席浙江主场活动现场(见附件2)。当日下午,省科协党组紧急召开2021年第八次会议(党组会议纪要〔2021〕9号),再次讨论调整2021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方案及相关经费事项。明确项目经费仍严格按预算50万控制,由宣传部负责牵头执行。鉴于中国科协要视频连线,中央领导和省领导都将参加主场活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适当调高主场活动经费,确保活动体现浙江特色、展示浙江水平。会议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采取竞争性磋商进行。二、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执行情况。根据党组会议纪要,省科协办公室根据宣传部提交的经费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形成制作预算执行建议书。5月10日,发起编报该项目预算执行建议书,并生成预算执行确认书(见附件3)。5月12日,结合中国科协相关要求,确定本项目具体采购需求,联系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并制作服务磋商文件,并于当日下班前完成了政采云上相关流程。5月18日,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于活动必须在5月24日举行,按原定“竞争性磋商方式”已不能满足现有流程规范,建议更改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缩短公示时间。向省科协驻会领导提交说明并填写《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后,当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5月21日,项目评标在采购代理机构会议室进行(线上进行)。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对采购响应文件问题向参评投标单位进行了进一步澄清告知,明确5.30主场活动召开时间为5月24日,相关宣传视频需在活动当天进行播放,活动需要在省级电视台播放等重点事项。4家投标单位均给予承诺。经谈判,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最终价格为441000元,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最终价格为498000元。依据报价最低中标原则,谈判小组推荐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第二成交候选人。由于本项目需要在2021年5月24日举办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评标结束后当天下午,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立即与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邹雪锋联系,明确告知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咨询是否可以安排人员于2021年5月22日12时前来杭州签订合同并商议合同履行事宜。同时书面发电子邮件给到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雪峰确定可派人来杭签订采购合同。(告知函见附件4)截止5月22日上午12时,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员没有抵达杭州进行沟通,也没有递交相关材料。但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要求与采购方进行沟通。是日下午1时、2时,采购方先后两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项目经理王经理进行电话沟通,其明确表示公司没有能力如约完成本项目,但放弃又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明确表示不愿放弃本次中标资格。希望采购方提供已有资源,共同完成。当采购方明确已有资源后,其又要求告知其他合作方的联系方式,以便他们进行沟通合作。这一要求被采购方拒绝。是日晚上,经采购方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见附件5)。同时,鉴于项目有关活动在5月24日举行,采购代理机构再次发出《紧急告知函》(见附件6),要求供应商于2021年5月23日上午12时前到采购代理机构会议室商谈相关合同签订事宜,并告知如逾期未到或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依法取消成交资格,确定下一候选人中标。至2021年5月23日上午12时,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未抵达杭州指定场所,提交相关方案等资料。5月23日下午,经采购人集体研究决定,因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行为视同拒绝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取消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成交资格,依法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人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见附件7),并发出成交通知书(见附件8)。当日,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接到成交通知书后赶赴指定地点递交相关材料并商定合同签订事项。5月24日上午10:10-11:30,2021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在杭州顺利举行,并与在国家博物馆同期举行的中国科协北京主会场进行现场实时视频连线,国家领导及中国科协领导现场观看。来自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的省领导出席了活动。活动圆满成功,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和好评,有效推进了“打造科学家群落,弘扬科学家精神”行动的实施。三、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应对及反思。6月2日,我会收到评标谈判小组推荐的第一成交候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我会高度重视,党组领导第一时间专题研究并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责成职能部门进行流程“回放”,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自查自纠;二是积极回应处理供应商质疑,认真对待,依法合理予以答复;三是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认真总结这次事件中的经验教训,完善机制,不断提高省科协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党组领导要求,省科协宣传部对整个事件进行了全流程“回放”,对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于6月9日会同采购代理机构联合发函,就质疑内容进行实事求是回复并收到对方公司回执。被投诉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提供了预算执行确认书、告知函(5.21)、成交通知书、紧急告知函(5.22)、变更采购结果的函、成交通知书(5.23)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们认为: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项目采购适用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规范文件的规定。再者,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50万元,并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本项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不成立。由于本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因此不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也就不存在公示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我司与评审结束之日(2021年5月21日)将评审报告送交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其在2021年5月22日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为成交供应商,我司在2021年5月22日公告成交结果,发出成交通知书。时间和流程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在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谈判小组要求各供应商承诺相关内容(附件1: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附后),文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在2021年5月24日的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时播放相关宣传片,投诉人回文(附件2:澄清函,附后)承诺均可做到。从此文中可以看出,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将在2021年5月24日举行,同时在活动时将播放相关宣传片。因此在2021年5月21日评审结束后,我司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授权代表邹雪锋联系是否可以马上安排人员于2021年5月22日12时前来杭州签订合同并商议合同履行事宜,同时书面发电子邮件提醒投诉人(附件3:签约提醒告知函,附后)准备谈判采购时承诺内容的相关材料,邹雪峰确定可派人来杭签订采购合同。2021年5月22日12时前,投诉人并未如约来杭州签订合同,我司再次联系投诉人的授权代表及其指定的联系人,但未得到肯定答复,因此我司再次发出紧急告知函(附件4:紧急告知函,附后),要求其于2021年5月23日上午12时前到我公司会议室商谈相关合同签订事宜,并告知如逾期未到或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采购人将取消成交资格。同时致电投诉人的授权代表及其指定的联系人,投诉人答复将不派人来杭和提供相关材料,实际至2021年5月23日上午12时,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也未出现。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法定时间为3个工作日,投诉人在短时间内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制作完成响应文件并在线参加了采购活动,可见其为一个有经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此响应文件作出的承诺应是做了准备的。本项目于2021年5月24日举行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并播放相应宣传片,投诉人对此也是知晓并对此进行了明确承诺,可以做到。履行合同前必须先签订合同,因此要求投诉人在2021年5月23日来杭州签订合同,不应被视为不合理条件。投诉人在谈判过程明确承诺可以满足采购需求,但经我司再三催促,仍不提供所承诺的内容资料,并明确不派人来杭签订合同,此情况可视为虚假响应和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事实行为。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经采购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附件5:变更采购结果的函、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成交通知书,附后)。综上所述,投诉人存在虚假响应和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事实行为,采购人依法依规变更采购结果,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澄清函、签约提醒告知函、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紧急告知函、变更采购结果的函、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成交通知书、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资料、政采云平台流转日志、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述称:我司长年关注浙江政府采购网,从中寻找客户合作信息。2021年3月24日,我司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关注到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本级)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本级)2021年3月政府采购意向”,我们对项目进行了多渠道多维度的信息采集,比如网络、报纸等渠道,通过分析得出这是一个年度固定活动,科协每年都会举办相关的活动宣传。公司希望能争取项目合作,经过内部的反复讨论后,我们针对项目积极进行了准备。2021年5月18日我们看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21年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马上组织人员准备投标材料,积极应标,于2021年5月20日提交了投标材料,并收到了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来的投标回执。2021年5月23日,我们收到了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来的项目成交通知书(详见附件),并于5月23日带着各项材料赶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址进行了现场沟通,客户认为我们的方案比较符合项目的需求,当场签订了合同。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CTZB-2021050165),2021年5月1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5月21日9时30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开启谈判响应文件,4家供应商参与谈判,5月22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5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成交供应商变更为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月24日举办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6月2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6月9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

二、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一、活动时间、地点1、时间:2021年5月24日 2、地点:省科协大楼二楼报告厅 二、供应商应承担的工作 (一)举办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 (二)开展科学家精神巡讲 (三)进行优秀科技人物学习宣传。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对上述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为“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三、本项目评审资料中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要求投诉人对“一、采购需求进一步明确。1、要求以下宣传片在2021年5月24日的“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时要进行播放;二、供应商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1、请明确提供省级电视台男女主持人的具体信息。2、请明确提供媒体宣传推广中具体电视媒体、报纸、网络媒体、电台等具体信息。3、明确5.30现场活动电视节目片在哪个省级电视台,哪个栏目进行播出。4、▲如不能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作无效处理”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诉人在其澄清函中承诺响应上述采购需求。

四、被投诉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告知函》,告知函载明“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浙江主场活动将于5月24日上午举行,且授牌仪式将与中国科协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主场活动进行视频直播连线。请贵单位于2021年5月22日上午12时前到浙江省科协大楼(杭州市武林广场8号)1906室商谈相关事宜,并提交如下材料”。电子邮件显示发送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17:36。

五、根据政采云平台流转日志,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22:44:00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于2021年5月22日22:49:13通过政采云平台向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成交通知书。

六、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23:44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紧急告知函》,载明“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采购任务必须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完成,请贵单位于2021年5月23日上午12时前到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楼1804室(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商谈相关合同签订事宜 ……逾期未到或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采购方将取消你方中标资格,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七、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9:52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成交通知书》和《紧急告知函》,其中《成交通知书》载明“收到此通知书后,请于2021年5月23日上午12时前到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楼1804室(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合同签约人签订相关合同,逾期未到或未按时提交约定材料,采购人将取消你方成交资格。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八、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第一成交候选人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九、截止2021年5月23日上午12时,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达通知地点商谈相关合同签订事宜,被投诉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于5月23日下午向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变更采购结果的函》,载明“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截止2021年5月23日上午12时,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到达合同签订指定地点并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经单位讨论研究决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十、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5月23日下午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项序号2中标供应商名称将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时向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了成交通知书。5月23日下午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更正结果告知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投诉人主张“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本项目于2021年5月22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成交通知书,此行为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文件对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服务内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投诉人谈判文件响应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谈判过程中亦向谈判小组通过澄清函作出承诺响应采购需求,其对合同于2021年5月24日起履行及需要提前准备等事项均明知。2021年5月23日上午12时前商谈相关合同签订事宜,未超过投诉人在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事项范围,且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多次联系通知投诉人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以“项目还处于公示期限内”为由拒绝与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签订合同,本机关不予支持。被投诉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将浙江黄金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并无不当。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21年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项目(编号:CTZB-202105016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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