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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1-0348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1-07-29
文号: 浙财执法〔2021〕20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29 02: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1〕20号

 

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三茅溪西路9号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

被投诉人二:中国美术学院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0号

 

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编号:ZZCG2021H-GK-10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事实依据:投诉人未收到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的质疑答复,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未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能代表供应商。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无视我方应采购中心要求提供的《质疑函》(补充资料)《成本核算资料》的相关信息,对质疑事项敷衍了事,回复模糊不清。投诉事项3:今年最终中标价870万元,明显高于减少数量后等比最高限价(220万套最高限价882万元等比最高限价应该为802万元)。我公司认为本次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公平、不公正、本次评分不符合事实。投诉事项4:连续3年《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都由杭州嘉业印务以低于最高限价极少金额高价中标印刷,我们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3年来都是为中标单位嘉业印务量身定制,怀疑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存在串通作假、定向利益输送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投诉事项5: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按规定宣布“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未公开本次5家参标单位的各分项目评分结果,只公开一个最终得分,直接公布中标人,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函。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包括此次采购在内,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连续二年拒不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详见附件四:2020年美院项目投诉书),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又没有说明并提供其是代表采购人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作出答复的相应证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请财政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采购人进行处理。请求2:代理机构对于投诉人质疑的相关事项答复不明确,对质疑事项敷衍了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没有载明法律依据,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未载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仅是无关联,对是否属实没有答复。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未载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答非所问。对于质疑事项4的答复没有载明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请财政部门上述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理。请求3:根据质疑函所列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请求4:要求公开本次5家参标单位的《资质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标书及各分项目评分结果,由相关主管部政府采购部门对本次招标项目进行审核、督察。请求5: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向5家参标单位公开评标的全过程录像。请求6:请求纪检部门对《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三年招标工作进行巡察,使政府采购能真正遵循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投诉人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函(补充资料)、质疑回复函、2020年美院项目投诉书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的问题。说明:我中心作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质疑,至于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是否收到过不同的质疑,由采购人进行说明。投诉事项2:关于代理机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问题。说明:要求供应商提供补充材料成本核算资料是为了解情况。对于质疑事项我中心已按规定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事项3:关于今年最终中标价870万元的相关问题。说明:我中心于2021年4月6日收到中国美术学院“调整采购数量的更正说明”,并按采购人“调整采购数量的更正说明”进行了更正,采购人并未要求对采购金额作出变更。投诉事项4:关于同一家供应商连续三年中标的问题。说明:该质疑事项与本项目招标流程没有关联。投诉事项5:关于未公开各分项目评分结果的问题。说明:本项目招标流程按照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招标过程均保留录音录像,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我中心下一步准备依法公开各分项目评分结果。另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招标文件没有注明采用现场直播视频方式。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公开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中国美术学院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中国美术学院辩称:一、投诉事项1答复。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1、投诉人对政策文件精神理解不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规定,本项目是集采项目,政策规定是全权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承办的,应该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回复。2、投诉人找了一个不恰当的投诉理由。这两年采购人收到投标供应商质疑函时,及时与省采购中心取得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我们只回复涉及采购人方面的质疑内容,并书面说明回复给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全面一并回复给质疑人。而且省政府采购中心确实一并回复了(见质疑回复函)。所以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连续二年拒不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的情况,这说明投诉人对文件精神理解不足,在有意找一个不恰当的投诉理由。二、投诉事项3答复,投诉人认为“今年最终中标价870万元,明显高于减少数量后等比最高限价(220万套最高限价882万元等比最高限价应该为802万元)”。1.数量误写,并在公告期内更正,属于正常现象。招标文件中由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经办人失误,将数量200万套误写成220万套,公示期间发现数量有误,并于4月6日发布了更正公告(见附件),这个做法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和招投标工作程序,也不影响后期的招投标工作。2.数量更正总价不存在同步调整。由于笔误采购人将200万套误写成220万套,而且根据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公告期内予以更正,不存在调整总价。因为总价882万,单价4.41元是上一年的中标价格,也是该项目的预算立项依据。数量还来源于“省级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预算执行确认书”中的数量和金额(见附件)。三、投诉事项4答复,投诉人认为“连续3年《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都由杭州嘉业印务以低于最高限价极少金额高价中标印刷,……量身定做……怀疑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存在窜通作假、定向利益输送的行为,……”。1.胡乱怀疑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行政公信力。这个集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采购人全权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文件是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规范格式文本。而且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故不存在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行为。2.毫无根据的怀疑,将自己的猜测假想为事实,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招标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20天期间,没有任何单位提出质疑投诉,偏偏在项目开标评标以后去质疑投诉,而且将自己的猜测假想来弯曲事实,行为恶劣。投诉书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投诉事项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回复。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提供了项目更正公告、预算执行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述称:一、针对投诉事项3:(今年最终中标价870万元,明显高于减少数量后等比最高限价(220万套最高限价882万等比最高限价应该为802万元)。 质疑事项1)的说明。1.采购人于2021年4月6日作出了调整采购数量的说明,并未对采购金额进行更正。依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ZCG2021H-GK-102)(六)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方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中规定:“招标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等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招标方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提出招标方将不予受理。”投诉人因此事项进行质疑并投诉,完全系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理解错误所致。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我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与政府采购行为,并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及公告进行报价并中标,正当且合理、合法。二、针对投诉事项4:(连续3年《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都由杭州嘉业印务以低于最高限价极少金额高价中标印刷,怀疑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存在串通作假,定向利益输送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质疑事项2)的说明: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我司的投标报价都在招标文件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未超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更不属于招标文件第16页第11项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情形。3.我司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报价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所需全部产品、服务以及所有能保证服务质量和履行合同的一切费用。4.我司2016年以来在同类型项目中均获得了多项中标,在本项目中连续三次中标不仅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更与常理相符。我司的其他中标信息均可通过天眼查等工具进行实时查询。2016—2021年,我司共中标176个招标项目,将始终本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优质的产品和优质的印刷效果服务于浙江省内多家省、市级机关单位及各大高校。5.招标预算价格与中标价格分析,我司2019年首次参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的招标,当年招标预算为425万元,数量85万套,单价5元/套,我司报价基于2019—2020年度浙江省本级、杭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定点印刷服务承诺的下浮率,综合激光数码印刷和防伪印刷等特殊工艺的价格,最终下浮9.4%,报价4.53元/套。2020年度该项目招标时,以我单位2019年度中标单价为招标最高限价,数量增加,我司价格下浮2.65%,中标价格为4.41元/套。2021年度,在招标数量低于2020年度的情况下,招标最高限价以我司2020年中标价为基准,基于大环境纸浆价格的上涨和杭州地区用工成本的增加,我司报价与去年报价基本持平,小范围下浮,最终报价4.35元/套。结合以上图表及文字,充分说明了我司对包括本次投标在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均能依法依规合理报价,以诚信获得业务,以质量取得客户。6.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第44条:“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我司的报价经过评审小组审核无误,没有出现背离成本价的情形。三、针对投诉事项5:(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宣布“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未公开本次5家参标单位的各分项目评分结果,只公开一个最终总得分,直接公布中标人,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质疑3)的说明:1.本次项目开标采用“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方式,评审结果均在网上公示。2.通过以下的分值一览表,可以看出商务和技术得分完全可以推算出来,没有规定也没有必要再进行单独的宣布,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违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系无理投诉。综上,在投诉人的投诉材料中,缺乏证明材料来证明投诉人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我司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均严格遵守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实施过投诉人所谓的“串通作假、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我司认为投诉人本次投诉在许多方面捏造事实,投诉人连续二年以怀疑利益输送的相同理由进行恶意投诉,是为了达到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中政府采购的目的,请求贵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1H-GK-102),2021年3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4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项“标书中样品图片不够清晰”“采购数量更正”采购220万套更正为200万套,2021年4月25日开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1年4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1年5月7日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5月10日收到质疑,5月17日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和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年度)》,协议约定“四、采购代理范围  1.依法发布采购信息及相关公告 2.根据委托采购方提供的需求,依法审查,并编制,发布采购文件 3.依法组织采购活动:组织实施资格预审,发布采购文件,组织答疑会(组织踏勘现场),接受投标(或谈判,报价文件),代管投标保证金,依法组建评审小组、组织开标评审活动,提交评审报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五、委托采购方权限 1.向受托代理方提供采购所需的有关技术、服务需求等资料,并对本政府采购项目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2.对受托代理方实施的委托代理事项有监督和质疑的权利,但不干涉受托代理方的采购行为,并按规定履行有关保密的责任。六、受托代理方权限  1.负责发布采购信息,抽取专家,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协助委托采购方制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接受委托采购方的采购项目,指定专人与委托方联系,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发布公告,组织预审,编发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授权委托书》载明: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对我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质疑,由我院对外答复;对我院政府采购项目其他内容的质疑,授权你单位对外答复。 中国美术学院”。

三、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载明: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载明: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本项目质疑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答复,《质疑答复函》载明:二、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贵公司对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编号:ZZCG2021H-GK-102)招标结果提出的书面质疑,我中心于2021年5月10日予以受理,经与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沟通核实,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关于更正公告的问题。答复:我中心于4月6日收到采购人“调整采购数量的更正说明”,并未要求对采购金额作出变更。质疑事项2:关于同一家供应商连续三年中标的问题。答复:该质疑事项与本项目招标没有关联。质疑事项3:关于未公开得分情况的问题。答复:招标流程按照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招标过程均保持录音录像,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质疑答复4:关于未开启现场监控直播视频的问题。答复: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招标文件没有注明采用现场直播视频方式。

五、投诉人质疑事项1: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项目于3月3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出采购公告,该项目采购数量220万套,采购金额882万元。于4月6日更正公告,更正采购数量降为200万套,而没有对最高限价作明确说明,根据成本最低原则,采购限价应随采购数量增减同比例升或降,最高限价应该是801.82万元,杭州嘉业印务在同一项目中第三次以高价中标,最终中标价870万元,明显高于801.82万元最高限价。同时另3家参与投标的公司报价均低于800万元;质疑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查询,2019年以来连续3年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都由杭州嘉业印务以高价中标印刷,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平;质疑事项3:本次招标只公开一个最终总得分,公布中标人。没有按规定宣布“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质疑事项4:现场监控直播视频全程未开启。

六、本项目预算执行确认书载明“预算控制金额为882万元,采购数量为200万套”。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 采购内容 考级证书及封套印刷,数量:220万套,2021年4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将采购数量220万套更正为200万套。

七、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5家投标供应商得分情况分别为: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报价870万元,商务技术得分为84.72分,最终得分为91.04分;杭州余杭人民印刷有限公司报价876万元,商务技术得分为83.26分,最终得分为89.54分;盐城市方正印刷有限公司报价600万元,商务技术得分为77.0分,最终得分为86.17分;浙江卓凡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报价550万元,商务技术得分为65.4分,最终得分为75.4分;浙江经纬印业股份有限公司报价760万元,商务技术得分为66.56分,最终得分为73.8分。

八、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三、开、评标程序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5.评标委员会在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主持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宣告商务和技术评审无效投标人名称及理由,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评标过程中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未公布各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和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年度)》、授权委托书以及采购公告中的约定,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负责采购需求的质疑答复,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其他内容的质疑答复,本项目质疑内容并非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与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沟通核实后对质疑进行答复,并无不当。在同一质疑事项已由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答复的情况下,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对质疑事项未进行书面答复,亦无不当。另,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供应商对某一自然人参与本项目投标、质疑、投诉的授权委托,与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没有关联性,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未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能代表供应商”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投诉人关于“中国美术学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项目质疑期间,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补充资料,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内容未包含相应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指正。据此,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无视我方应采购中心要求提供的《质疑函》(补充资料)《成本核算资料》的相关信息,对质疑事项敷衍了事,回复模糊不清”的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预算执行确认书明确预算金额为882万元,采购数量为200万套,原招标文件采购数量220万套确系笔误,2021年4月6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为200万套,与预算执行确认书一致,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最高限价882万元调整至802万元没有依据。关于本次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投诉,投诉人对该投诉事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线索,且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不当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今年最终中标价870万元,明显高于减少数量后等比最高限价(220万套最高限价882万元等比最高限价应该为802万元)。我公司认为本次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公平、不公正、本次评分不符合事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3年来都是为中标单位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量身定制,怀疑中标单位杭州嘉业印务有限公司和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存在串通、利益输送,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亦未提供相应的线索,仅凭主观臆测提起投诉,有违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的“连续3年《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都由杭州嘉业印务中标”系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的历史中标记录信息,并非认定双方串通的充分条件。据此,投诉人关于“连续3年《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都由杭州嘉业印务以低于最高限价极少金额高价中标印刷,我们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3年来都是为中标单位嘉业印务量身定制,怀疑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存在串通作假、定向利益输送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评标过程中应及时公布各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情况,未要求公布各投标供应商各分项目评分结果。本项目电子开评标过程中,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未公布各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但此行为不影响投标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应也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故投诉人关于“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按规定宣布‘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未公开本次5家参标单位的各分项目评分结果,只公开一个最终得分,直接公布中标人’,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中国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证书印刷项目(编号:ZZCG2021H-GK-10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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