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1-0351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1-08-17 |
文号: | 浙财执法〔2021〕21号 |
浙财执法〔2021〕21号
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2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采购人: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行政中心二号院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对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编号:ZJ-214101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系统演示环节由非供应商所属员工演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对进入评标现场并参与演示的供应商员工没有进行身份核验,组织开标流程不合规。该行为严重影响了项目评标的公正性,因此整个评标工作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全部评标结果应按照作废处理。事实依据: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组织开标流程不合规,没有对进入评标现场的供应商人员进行身份核验,严重影响了项目评标的公正性。在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磋商过程中的现场演示环节,采购代理机构未对进入评标室进行系统演示的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登记、签到以及身份核验。该流程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直接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安排了并未收到邀请的其他公司员工冒充的浙江移动员工进入评标现场进行系统演示及答辩,并为浙江移动公司得到了该环节的相关分数。该行为严重影响了项目评标的公正性,请求评标结果按照作废处理。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采购组织机构应该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三十一条及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鉴于浙江移动公司在此磋商过程中的“系统演示”环节存在违规违法及弄虚作假行为,请求监督机构依法将浙江移动公司进行废标处理,或在其评标总分中减去“系统演示”环节的相应分数。事实依据:在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磋商过程中的现场演示环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安排了并未收到邀请的其他公司员工冒充的浙江移动员工进入评标现场进行系统演示及答辩,并为浙江移动公司得到了该环节的相关分数。系统演示环节是影响采购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环节,我司作为采购人唯一推荐的供应商独立进行准备,而浙江移动公司不能自行演示及答辩,可以认定该公司并不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能力。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第一章节《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第一节《项目基本情况》中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第二节《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不接受未被推荐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浙江移动公司既不能安排其他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又不能构成联合体磋商,因此浙江移动公司在此磋商过程中的“系统演示”环节存在违规违法及弄虚作假行为。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法律依据2: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要求“本项目设系统演示环节,各供应商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内容进行演示(详见评分细则),并对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三十一条及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3:根据我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事项,要求核验浙江移动公司“技术总负责人”具备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全部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了回复,但我司认为在验证环节并没有达到公开透明。同时我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不合理,前期我司已经提出过质疑但是未被采纳,关于同一人员具备“多种证书”的资质规定,对于其他被邀请的供应商事实上构成了不当竞争,排挤了其他被邀请的供应商,侵害了其他被邀请的供应商合法利益。请求监督机构去除该项条款的评分,以体现公平和公正。事实依据:我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并于6月28日接收到质疑函回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拟派技术总负责人提供了……合计5本证书”,根据《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2141012)磋商文件的要求“技术总负责人持有人社部和工信部颁发的系统架构师(或系统分析师)证书、OCP证书(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s)、CISP 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四种证书中任一本均可)、ITIL 运维管理证书、CDPSE 个人数据保护方案师证书、ACE 高级认证云计算架构师证书”。在进行正式磋商活动前,我司就根据当时的采购需求文件中关于同一人员具备“多种证书”的资质规定与2021年5月14日提出了质疑,要求给予合理的解释并做相关调整。但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同时拒绝了我司的质疑。而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只有浙江移动公司拿到该项指标的最高分提供了多种证书。鉴于此次磋商是限定了邀请供应商的范围,因此该评分标准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屏蔽性,明显有利于特定供应商,从而违背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中该商务评分条款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请主管机关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去除该项条款评分,以体现公平和公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请依法认定整个评标工作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全部评标结果应按照作废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请求2:鉴于浙江移动公司在此磋商过程中的“系统演示”环节存在违规违法及弄虚作假行为,请求监督机构依法将浙江移动公司进行废标处理,或在其评标总分中减去“系统演示”环节的相应分数。请求3:请求验证对浙江移动公司技术总负责人的全部证书真实性及有效性。且鉴于投诉人质疑该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不合理,关于同一人员具备“多种证书”的资质规定存在影响采购结果明显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浙江移动公司,对于其他被邀请的供应商构成了不当竞争,排挤了其他供应商,侵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请求监督机构去除该项条款的评分。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关于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磋商文件内容建议、关于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磋商文件内容建议的回复、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购人推荐潜在供应商的意见等证据。另外,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了《投诉书材料补充》,内容为:我司于2021年7月5日就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2141012)提交了项目投诉书,并已经收到投诉受理文件。现就投诉书附件进行补充。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为邀请投标项目,受邀请供应商报名。报名文件中包括《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该承诺书中各供应商需承诺“一、我司承诺独立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二、我司承诺与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在本项目采购活动和后续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合作、项目分包、劳务合作等关系。三、经采购人发现或被第三方举报我司违反上述第一、二条,愿意接受采购人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加盖公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磋商过程中,安排了并未收到邀请的其他公司员工冒充的浙江移动员工进入评标现场进行系统演示及答辩,并未遵守第一条独立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违背了上述承诺,因此应该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说明:阿里云公司在质疑函中并未对开标评标流程提出质疑,因此我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对进入评标现场并参与演示的供应商员工没有进行身份核验,组织开标流程不合规”的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各供应商已在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按要求签到,开标流程符合现行的政采云平台设定程序和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序号27对演示人员的规定是:“本项目设系统演示环节,由各供应商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内容进行演示(详见评分细则),并对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该规定中未要求各供应商所派演示人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在岗人员,也未要求对演示人员身份进行核对。从磋商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意见征询公示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期间,我司未收到任何供应商关于演示人员身份条款规定的询问、质疑或异议。在磋商现场,评审小组未提出对各供应商演示人员身份进行核验的要求,也未就磋商文件中该条款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投诉人列举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均未对进入评审现场的演示人员身份作核验要求。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诉事项2答复说明:本项目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未发现移动公司存在违规违法及弄虚作假行为。投诉事项3答复说明:我司于6月25日组织采购人代表和纪检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三方共同到场,对移动公司拟派的技术总负责人证书情况进行了现场核验。核验结果未发现移动公司存在证书造假的情形。验证结果详见附件2。验证过程全程有监控录像,我司可以接受财政厅的监督。阿里云公司在采购文件公示阶段提出了建议,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采纳了部分建议。采购文件正式发布后,阿里云公司未在合法的质疑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四、投诉请求答复说明。对请求1的说明:我司认为整个评标工作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也未出现采购文件规定废标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废标规定。对请求2的说明:目前未发现移动公司在磋商过程中的“系统演示”环节存在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请求3的说明:投诉人未在规定质疑期内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提出质疑,投诉之前未进行依法质疑。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意见征询期间收到的建议书及答复、供应商人员证书核对情况记录、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项目评审资料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述称:投诉事项1答复:1.我局委托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进行项目采购,在采购过程中,阿里云公司向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提出过质疑事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系统演示环节由非供应商所属员工演示,事实上构成了联合体参加磋商,并构成了不当竞争,排挤了其他供应商”,由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进行质疑答复。阿里云公司在质疑函中并未对开标评标流程合规性提出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阿里云公司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2.对于投诉中的“移动公司在系统演示环节由非供应商所属员工演示”,我局作如下说明:我局发布的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序号27对演示人员的规定是:“本项目设系统演示环节,由各供应商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内容进行演示(详见评分细则),并对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在该条规定中,未要求供应商所派演示人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在岗人员,也未要求演示人员出具“身份证信息和劳动合同和连续缴纳不少于六个月的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身份核验。从磋商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至磋商文件响应截止期间,我局未收到任何供应商关于演示人员身份条款规定的询问、质疑或异议。其他投诉事项已由招标代理机构回复。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如下:对于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我司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全司上下高度重视,抽调、聘请技术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专门团队,全力参与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司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的要求竞标,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并安排现场演示,其间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的行为。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如下:我司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要求,第一时间成立专班并且向省委主要领导提交参与报告《关于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积极参与数字化改革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获得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自获悉省医保局筹建我省智慧医保项目,我司与省医保局积极沟通、与全国范围内医保专业公司接洽,以及整合中国移动集团相关资源和力量,积极参与我省智慧医保项目,助力我省医保数字化改革及相关建设工作。中国移动集团旗下公司已参与了全国多个省份的智慧医保项目,在项目案例、交付能力、专业资质、人才队伍、资金实力、服务能力等多个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优势。我司将集团优势与能力融合,完全具备服务于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实力。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如下:我司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均经专家小组严格审核,并对专家小组的审查和评分结果表示认可和接受。磋商文件要求:“技术总负责人持有人社部和工信部颁发的系统架构师(或系统分析师)证书、OCP证书(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s)、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四种证书中任一本均可)、ITIL运维管理证书、CDPSE个人数据保护方案师证书、ACE高级认证云计算架构师证书的得3分。每缺少一本证书扣0.5分,扣完为止。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根据该要求,我司已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应证书。对于投诉方认为评分标准不合理的事项,本项目已进行公示,我司依法依规参与磋商,所以投诉方提出的投诉应当是针对磋商条款合理性及磋商流程合法性问题,与我司无关。对于评审指标得分问题,因评审过程的独立性和保密性,我司无从得知各供应商评审细则得分情况,更无法确认我司该项指标得分是否为最高。如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验证相关证书的真实性,我司愿意配合。综上,对于投诉方提出的投诉,我司认为既缺乏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纯属主观臆断、混淆概念。我司的积极参与和坚持,让国家节省了9000万元的采购资金,这是客观事实。希望投诉方尊重磋商过程及评审结果,严肃对待投诉事项,而不是因主观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主观臆断恶意中伤。在此,恳请贵单位及时公正处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智慧医保项目的正常推进实施。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提供了委派情况说明、拟派技术总负责人相关证书等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J-2141012),未发布采购公告,采用推荐供应商方式,经采购人和专家分别推荐,共产生5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并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09:00,4家供应商响应,2021年6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21年6月18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收到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函,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于6月28日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发布关于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需求)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范围:1.采购文件中是否存在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2.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3.采购需求是否合理、是否完整。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对该磋商文件(公示稿)提出内容建议,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回复。
三、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涉及的质疑事项包括: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系统演示环节由非供应商所属员工演示,事实上构成了联合体参加磋商,并构成了不当竞争,排挤了其他供应商。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提供材料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为此项目准备的“技术总负责人”,依据磋商要求提供6种证书,我们有理由怀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该员工并不同时具备磋商要求提供的6种证书。
四、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 序号27 系统演示 本项目设系统演示环节,由各供应商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内容进行演示(详见评分细则),并对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1)时间要求:演示不超过20分钟,答辩时间由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2)顺序安排:按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演示人员可以在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3楼304开标室等候。(3)人员要求:因场地有限,每个单位参与演示人员不超过2人。(4)设备要求:除投影仪外,其它设施、设备(含数据线、转接头、音箱等)由供应商自行准备。供应商不能派人到场进行演示的,不作无效标处理但会影响相关评分项的得分。第二部分磋商须知 22.4评审因素 (2)技术分 序号16 系统演示(演示应在模拟真实环境中进行。若以PPT、视频、图片等非真实环境演示的不得分)(演示时间不超过20分钟)。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系统演示环节派2人参加了演示。根据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的材料,该2人社保未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缴纳。
五、经核实,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未包括联合协议。
六、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部分磋商须知 22.4评审因素 (1)商务分 序号3 项目团队人员配置情况 技术总负责人持有人社部和工信部颁发的系统架构师(或系统分析师)证书、OCP证书(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s)、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四种证书中任一本均可)、ITIL运维管理证书、CDPSE个人数据保护方案师证书、ACE高级认证云计算架构师证书的得3分。每缺少一本证书扣0.5分,扣完为止。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本项目技术总负责人OCP证书、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ITIL运维管理证书、CDPSE个人数据保护方案师证书、ACE高级认证云计算架构师证书等5本证书,评审小组7位成员对此项打分均为2.5分。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未包括联合协议,与受其委派参加系统演示环节的人员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联合体,也未违反《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第一条“我司承诺独立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本项目采购文件未要求参加系统演示环节的人员必须为响应供应商所属员工,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委派非本单位人员进行系统演示,未违反采购文件规定,且该行为不足以充分认定其“不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能力”。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人员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委派参加系统演示属于“违规违法及弄虚作假行为”。另,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对进入评标现场并参与演示的供应商员工没有进行身份核验,组织开标流程不合规”的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质疑答复内容亦未涉及此事项,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人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系统演示环节由非供应商所属员工演示…….全部评标结果应按照作废处理”和“鉴于浙江移动公司在此磋商过程中的系统演示环节存在违规违法及弄虚作假行为,请求监督机构依法将浙江移动公司进行废标处理,或在其评标总分中减去系统演示环节的相应分数”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验证环节没有达到公开透明”,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反驳验证结果,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组织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对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提供的拟派的技术总负责人证书进行核验,并根据核验结果作出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屏蔽性,明显有利于特定供应商”,实质系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本项目拟派的技术总负责人5本证书,评审小组7位成员打分一致;在质疑答复环节,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组织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拟派的技术总负责人证书进行了核验;在投诉处理环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也提供了拟派的技术总负责人相关证书。据此,投诉人关于“根据我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事项……但我司认为在验证环节并没有达到公开透明……请求监督机构去除该项条款的评分,以体现公平和公正”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编号:ZJ-214101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