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1〕22号
投诉人:杭州锦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215室
被投诉人一:浙江自然博物院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西湖文化广场6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
相关供应商: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58号西溪别墅会馆102室
投诉人杭州锦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自然博物院安吉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ZZCG2021J-GK-10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锦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 1:我司对于质疑答复函第一条不予认可。理由:(1)评审专家以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人数495人为依据,判定为中型企业,不符合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上明确写明是从业人数,而不是社保缴纳人数。(2)我司经天眼查等途径查询发现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数已达1600人以上,而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只提供缴纳社保人数,隐瞒了其他未缴纳的从业人员人数。(3)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营业收入已达1.4亿以上,按社保缴纳人数推算,人均收入已达28万以上,这是中国物业行业实现不了的。以本项目为例,预算248.44万元,配备50个人,人均也就5万元。(4)质疑答复函中未回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情况,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社保缴纳人数为证明,评审专家以社保缴纳人数偷换从业人员概念,我司不予认可,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此次投标应无效。事实依据:(1)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企业年报从业人数为1635人,营业总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为113981029元;(2)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hzpswy.com/col.jsp?id=101)介绍现有员工2000人,注册资本5018万元;(3)天眼查: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18万元,2018年6月正式成立集团公司,现合同管理面积1000万平方米,现有员工2000人,管理层大专以上学历超过80名;(4)集团公司的定义: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5)中标公示附件(报价文件):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利润表营业收入为148135809元,从物业管理劳动密集型行业推算人数已超2000人,或许此次投标文件里也会体现他的从业人数,请相关单位查验。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反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为大型企业。(2)招标文件P6页第3点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本项目是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投诉事项2:我司认为评审专家通过询问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报价金额的方式不符合规定,而后以预中标人确认以报价表中大写金额为准的回复不予认可。事实依据:(1)2021年6月22日中标公告发布后,我司在公告中发现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报价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具体如下: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公示中的报价文件第3页总价为2398296元,而第4页投标报价明细中第二项保洁人员小计金额计算有误,保洁领班的费用30000元漏加,修正后此项小计应为1417002元,则第5页中合计总额应为2428297元。(2)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总价与分项合计是一致的,但是分项合计漏加30000元,从而总价也是错误的,根据采购文件“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进行修正”的修正原则,以及报价文件中第二章中标人提供的明细报价表作为报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我司认为评审专家需对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为2428297元,报价得分以此价格重新计算,我司报价得分为满分,从而中标结果应改变。我司认为在报价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欠认真、仔细。(3)澄清包含的内容应为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对于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属于可以澄清的范围。评委专家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对此澄清与说明,而中标人提出以报价表大写金额为准的说明,即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我司认为应先修正报价,然后以修正后的报价经预中标人确认,预中标人不确认的,作投标无效处理。(4)质疑答复函中评审专家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第59条规定,我司不予认可,按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第59条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而招标文件对于错误修正规定: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明细表为准;我司认为招标文件已有规定,应以招标文件为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条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招标文件错误修正条款。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投标项目的公平公正。1.恳请相关单位查询并确认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于中小型企业;2.恳请相关单位重新另行组织专家对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报价进行修正,以修正后的报价进行评审,报价得分以此价格重新计算。投诉人杭州锦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补充说明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一浙江自然博物院辩称:一、本项目自2021年6月18日开标,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6月22日发布预中标结果。在预中标结果发布前,我院与采购中心联系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回复必须网上确认后才能查看投标文件,经我院网上确认后,发现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报价有误。我院于6月25日给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发了关于申请复核安吉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预中标单位的函。二、采购中心于6月29日重新组织评委复核,我院张江龙作为业主方代表到场并提出了对于复核安吉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报价函的意见。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业主必须签字确认复核意见,我院张江龙代表业主方最终签字确认。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投诉事项1:关于杭州锦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问题。说明:复查小组认定投标人是否是中小企业,系根据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认定,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明材料。复查小组经核查该公司社保证明,截止2021年6月28日,该公司缴纳人员为495人,属于中型企业范围。至于投诉人所述营业收入数额,投诉人在质疑时已经言明是2019年度数据,并非最新数据,而且数字并非来源于官方渠道,不属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无法作为认定企业规模的最新有效数据。事实依据: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截止2021年6月28日的社保证明,该公司缴纳人员为495人。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十四款、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投诉事项2:关于杭州锦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报价金额的问题。说明:复查小组经核查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中总价与投标报价明细单价合计确实不一致。复查小组经询问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该公司回复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大写金额为准,以大写金额为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质疑答复函、评审资料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述称:一、关于质疑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公司为大型企业的投诉我司不予认可,并坚持认定我司为中型企业,并就投诉方提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依据作出如下说明:1.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对于物业管理行业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我司理解为中型企业就是满足从业人员数在300-1000人,且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二者条件同时满足即为中型企业。故我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填写的从业人员数493人,营业收入14813.580971万元,资产总额3890.056937万元,三项数据满足中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答复质疑时提供的公司社保人数为即时最新人员信息,且满足中型企业的标准,应当认定为中型企业。对于投诉方提出的从业人员数非社保缴纳人数,这一观点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上并未体现,我司认为社保缴纳人数就能代表我司的从业人员数。2.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公司为集团公司,下设多家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我集团公司平时对外宣传时的人数涵盖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全部人数,同时还有部分为劳务外包人员。集团公司符合规定的部分业务由子公司及劳务外包公司承接。故集团公司对外宣传时公开的企业人数包含劳务外包人员和下设子公司的员工,但其劳务关系均在劳务外包公司和各子公司,不应算作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故对于投诉企业提出的我单位官网或者其他渠道公开显示的人员数高于我司参保人数这一现象,以偏概全,且于法无据,不能仅凭宣传信息直接认定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只提供缴纳社保人员而隐瞒了其他未缴纳的从业人员。对于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有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及对外建立劳务关系的资格,故其工作人员与子公司的劳务关系均独立于集团公司,不能作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认定。3.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营收1.4亿以上,包含了集团公司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公司人数、及员工工资均无直接关系。二、关于投诉事项2:认为评审专家通过询问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金额的方式不符合规定,而后以中标人确认以报价表中大写金额为准的回复不予认可。我司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报价文件第4页中第二项保洁人员计算有误这一计算错误予以认可,但对于其适用修正原则修改报价的说法不予认同。原因为在完整的报价流程中,我司在开标一览表内填写的报价与上传的报价文件中的第一章节“报价明细表”内的大写金额报价一致。投诉人提出的报价文件第4页内容属于第二章节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系第一章节非必要性的说明文件,是我司方便评审的非报价其他文件,不适用于报价的修正原则,故不应以此为据推翻我司第一章节完整的报价;同时在投诉人以往的中标案例公示的报价文件中可见其第二章节以“无”内容的方式呈现,充分说明第二章节内容不是报价一览表和报价明细表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报价无实质性关联。评审专家在质疑人提出问题后,根据招标文件相对应条款作出了对“报价明细表”报价不一致的评审,我司在询问时就报价文件第一章节报价明细表内小写单项金额与总价计算不一致,小写总额与大写总额一致的情况作出了说明,因为单项单价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倒算确定,所以在单项报价计算总和时与总报价出现微小误差,我司接受以大写金额为准的报价方式,符合修正最终报价的要求。故我司认为评审专家对于我公司的最终报价确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条款,应当确定为最终报价。且我单位确认后以大写为准的最终报价与开标一览表内的最终报价一致,对其报价评分应维持原得分。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1J-GK-106),2021年5月2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18日开标,8家供应商参加投标,6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6月29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投诉人7月2日签收《质疑答复函》,本项目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5 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标供应商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1.(浙江自然博物院安吉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属于(物业管理);承建(承接)企业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93人,营业收入为14813.580971万元,资产总额为3890.05693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三、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本机关于2021年7月27日向杭州市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发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浙财采监协〔2021〕1号),请其认定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杭州市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于2021年8月9日复函本机关,《复函》载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经查,该企业为物业管理服务业。该企业符合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四、招标文件第61页,3.报价文件目录(1)《投标报价明细表》(见附件14);(2)《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3)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5);(4)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6)。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十)错误修正 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里开标一览表录入的投标报价信息与扫描上传的报价文件不一致的,以扫描上传的报价文件为准。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明细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明细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经投标人加盖公章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中标供应商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里开标一览表录入的投标报价为2398296元;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载明“投标总价为2398296元”,且金额大小写一致;《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合计金额为2398296元,而按照分项相加则为2428296元。
六、本项目投诉人杭州锦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为2412984元,商务/技术得分为63.6分,价格分19.88分;中标供应商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报价为2398296元,商务/技术得分为63.5分,价格分为20分。
七、本项目评审报告载明“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 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属于物业管理行业中型企业。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中回复“根据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是中小企业进行认定”,并无不当。在质疑答复环节,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在投诉处理阶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认定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物业管理行业中型企业,并且本机关也未发现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大型企业的情形。据此,投诉人关于“我司对于质疑答复函第一条不予认可。……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此次投标应无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里开标一览表录入的最终报价、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14)投标总价合计金额,以及《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合计金额,三者一致。评标委员会以前述金额作为中标供应商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报价进行评审,并无不当。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明细表》有明确的格式,即附件14,而《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为格式自拟,也非供应商必须响应的内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规定,《投标报价明细表》与《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报价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明细表》为准,也即以附件14所填列内容为准。投诉人认为按照《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各分项相加总额修正为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报价缺乏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我司认为评审专家通过询问杭州品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报价金额的方式不符合规定,而后以预中标人确认以报价表中大写金额为准的回复不予认可”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自然博物院安吉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ZZCG2021J-GK-106)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