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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30 16: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民宗委制定的《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要求,为推动实现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的平稳过渡,进一步调整优化帮扶举措,持续巩固脱贫成效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政策目标。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二)分配方式。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外,衔接资金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竞争性分配主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结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面向山区26县,按规定组织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后下达资金。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客观因素、政策因素、绩效因素等三类。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国有农场改革、少数民族发展,以及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上述因素及权重予以适当调整。

(三)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竞争性分配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省级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等四个方面。各县(市、区)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衔接资金,由市县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三、适用范围

衔接资金的分配重点支持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三门县、仙居县、丽水市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青田县、龙泉市、缙云县、松阳县、庆元县、遂昌县等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等地区,统筹兼顾其他市、县(市、区)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

四、文件术语释义

(一)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是指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完成后的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山区26县:是指《浙江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26个县(市、区)。包括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三门县、仙居县、丽水市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青田县、龙泉市、缙云县、松阳县、庆元县、遂昌县。

五、资金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市县在分配衔接资金时,除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徐建,0571-87056555。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