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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1-03560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1-09-22
文号: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2 11: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办发〔2021〕1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财政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应急处理和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我厅人员、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预案分类。本预案中的突发事件分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台风)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安全(疫情)突发事件等六类。

第四条  预案启动条件。当单位内部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或接到上级指令时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  危险性分析

第五条  单位基本情况。浙江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关大楼坐落于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东临环城西路,西临金祝南路,南临浙江省科技厅,北临杭州市中医院,主楼地上11层、地下1层,东附楼地上5层,西附楼地上7层,地上建筑总面积20846.5㎡,地下建筑面积约2000㎡。万里综合楼坐落于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东临万华商务楼A座,西临环岛宾馆,南临万华商务楼D座,北临体育场路,主楼地上10层,附楼地上5层,建筑总面积5632.23㎡。

第六条  危险源。浙江省财政厅为省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财政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财经纪律的监督管理等,在预算安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引发重大信访(群体性)事件;机关大楼内有多种类型配电装置,大量电子设备、家具、电器,以及大量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存在一定的消防和网络与信息安全隐患;机关东附楼食堂区域内使用管道燃气和主食加工机械进行食品加工,日常在东附楼库房存储有大量米面、蔬菜、肉类等各种生熟食品,工作日在食堂区域有大量员工集中就餐,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此外,浙江属台风多发地,每年受强台风影响可能导致风灾水灾,同时在新冠肺炎等疫情期间,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防控,确保万无一失。

第七条  危险分析。根据事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可能导致社会不良影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泄密等各种危害因素,存在以下主要危害和风险:网络与信息系统出现问题,可能影响业务处理,或破坏系统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导致数据丢失或泄密事件发生;重大信访(群体性)事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设备机房电气设备故障或办公楼线路短路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出现强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容易导致洪涝,损坏公共设施,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食用感染疫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被污染的食品和饮水,或被人恶意投毒,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发生高传染性疫情时,容易引起病毒感染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并引发恐慌。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八条  成立厅综合应急指挥部。厅长任总指挥,其他厅领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厅长不在单位时,总指挥由分管副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其他副厅长担任。

厅综合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发生突发事件时发出和解除应急命令、信号,统一指挥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情况指定现场指挥员进行应急指挥;如需由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在应急指挥机构到达前,由厅综合应急指挥部行使指挥权,应急指挥机构到达后,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相关情况,并移交指挥权;负责应急事件信息上报,向友邻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求助请求;负责保护事件现场,组织事件调查,总结应急事件经验教训;接收政府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制订并实施厅综合应急预案,并不定期组织演练。

综合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信息专报、组织动员等工作,包括:执行综合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做好应急处理的动员,统一组织、协调、指导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组织协调有关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人力物力资源调度及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处置等;检查并督促做好应急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根据应急事件类型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处置小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厅长任指挥长,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按照综合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和人员调配;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调整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好本单位与外部应急力量协同配合;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厅综合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等。

第十条  明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处置责任主体。厅综合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责任主体为数字中心,办公室根据职责参与相关工作;重大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的责任主体为办公室,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参与处置工作;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台风)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安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安全(疫情)突发事件处置的责任主体为办公室。

第十一条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分别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信访(群体性)、消防安全、恶劣天气(台风)、公共卫生安全(食物中毒)和公共卫生安全(疫情)等六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分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规程。

第十二条  健全应急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发生本预案的应急事件时,发现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主体负责人,相关责任主体要及时报告综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第一时间上报厅领导,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并应根据事项发生情况,及时、动态汇报。

厅综合应急指挥部收到报告后,根据应急事件严重程度及时作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当发生事故波及周边单位时,由办公室及时通知周边单位,通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和严重程度。

第十三条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对本预案不定期开展演练,每次演练完成后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章  预防与预警

第十四条  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巡查制度、来信来访登记制度、食品(材)采购和验收制度以及设备检查、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等各类制度及相关台账档案,落实常态化安全防控措施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措施。不定期宣传网络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全厅干部职工网络安全意识;定期对专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定期汇报制度,每月、每季度、每年向数财领导小组报告厅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情况;加强对各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研判和监测。

第十六条  重大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措施。严格落实信访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接访,严格严肃核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厅办公室和主办处协同配合认真处置,确保属于本厅事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深刻剖析信访问题根源、把握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加强信息沟通和形势预判预警,对重大信访案件或有集体上访势头的案件,第一时间向省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措施。防爆区域的设备设施达到防爆要求,导静电装置完好有效,施工作业达到防爆要求,防止产生静电火花;做好可燃气体的储存设施、管道、阀门的日常检查维护;建立健全每日定时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厅机关、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八条  恶劣天气(台风)突发事件预防措施。与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防汛防台各类信息。在恶劣天气来临前,相关小组及安保人员加强巡查,做好屋顶、地下室等排水设施清疏,加固绿化树木,修剪树枝;增购存储必要食材,并建立后续食品补给渠道;在机关大楼二楼和万里楼一楼放置雨衣、雨鞋、手电,在车库出入口放置防汛沙包、挡水板、抽水机等物资,并做好检查和维护;安排好安保人员、驾驶员以及水、电技术工的应急值班。

第十九条  公共卫生安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将机关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综合评估体系,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经常性开展食堂卫生和生活环境自查;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期体检,发现患有“五病”的人员立即调离;定点采购并按规定验收食品(材),严格排查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和储藏生熟分开,餐具每餐清洗后消毒,食品(材)贮存和制作间落实专人、专锁、专保管责任制,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  公共卫生安全(疫情)突发事件预防措施。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规定要求,加强厅机关、单位的日常疫情防控工作;常备一定数量的口罩和日常消毒用品,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到位;日常保持公共场所和室内环境卫生和空气流通,定期对下水道、厨房等进行清理和消毒;严格机关大楼人员进出管理,对体温异常者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疫情防控的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预报和预警。

预报。厅综合应急指挥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预报信息:政府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向我厅告知的预报信息、厅内自查发现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预报信息。

预警。厅综合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报信息,符合本预案第四条启动条件时,立即发出启动预案的指令,通知厅有关处室、单位进入预警状态,指令相关处室、单位采取防范处置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

预警解除。应急终止时,厅综合应急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第五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当发生不低于以下严重程度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影响或破坏,造成系统中断或瘫痪;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危害等,发现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数字中心负责人报告,数字中心及时进行评估,确需启动应急预案的,报请综合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

第二十三条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数字中心的厅领导任指挥长,数字中心主任任副指挥长,根据突发事件的响应等级,及时组织、调度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紧急进行现场处置。数字中心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排除故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及时跟踪和掌握事态发展的情况,按照“关键业务在先、一般业务在后”的处理顺序,以及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等突发情况的处置流程图开展相应的紧急处置,排除网络与信息系统故障,对故障设备和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复和恢复,对发现的网络安全漏洞进行修补,并对软硬件进行调测、优化和加固。

第二十五条  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除积极依靠自身技术力量解决故障问题,如出现无法控制事态发展的局面,必要时可以借助外力,通过聘请系统、应用、数据库、网络、安全等方面的专家,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专家组,开展网络与信息系统应急保障的现场研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第六章  重大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当发生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10人以上群众大规模集体来访或情况紧急、问题严重的10人以下群众来访事件等重大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接访人员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第一时间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确需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办公室报请厅综合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

第二十七条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任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和严重情况,及时组织、调度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对接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省府路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及时进行接访处置。接访人员接到访情预警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指定接待场所,并将来访代表引导至指定接待场所(多人以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办公室接访人员应要求来访人员选出代表反映问题。10人以下来访,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来访,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接报告后,应迅速协助办公室对事件作出评估,并及时赶到现场协同处理。访情紧急时应向分管业务的厅领导报告现场情况,由厅领导视情决定是否赴现场接访。

第二十九条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接访人员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准确判断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把握尺度,相机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属于我厅事权范围内的诉求,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的,做好政策解释,有关处室、单位抓紧研究解决;对不属于我厅事权范围内的诉求,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并引导其向事权单位反映。对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决不轻率许诺。同时,安保人员要维持好现场秩序,根据现场情况妥善疏散其他来访人员。遇有来访人员冲击厅机关大门或长期滞留厅机关大楼,影响正常公务秩序的,应果断制止,必要时请求派出所出警协助。

第七章 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启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通过火灾报警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火情,或接到厅内人员报警后,立即通知一线岗位人员到现场核实。核实火警后,若无法马上扑灭,值班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告知单位名称、地址、起火时间、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情况、有无人员受困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情况),并报请综合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

第三十一条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任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情况,及时组织、调度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做好与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的对接。

第三十二条  紧急进行现场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持与现场的联系,监控火情发展。报警的同时,分层分区域对现场重复广播,通知楼内人员撤离至室外安全区域。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各小组迅速按照分工利用灭火器和着火层、着火层下一层的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并将楼内人员从最近的楼梯疏散至室外。数字中心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好机房和有关信息软件资料。工程部人员检查确认电梯内无人后,把电梯全部降至底层,切断除消防电梯以外的电源后迅速撤离,并协助到场的消防部门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在人员撤出时,如有伤者要同时组织抢救,及时送就近医疗机构治疗,并引导疏散人员、车辆至安全地点。要做好各类物资、车辆的供应和协调,保障通讯畅通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确保灭火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并视情报告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友邻单位。

第八章  恶劣天气(台风)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启动。收到气象部门恶劣天气预报或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灾害预警通报后,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确需启动应急预案的,报请厅综合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

第三十五条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任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和严重情况,及时组织、调度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与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对接,必要时请求应急部门组织救援。

第三十六条  及时开展灾害处置。恶劣天气导致停水、停电、车库大量进水、房屋倒塌等情况时,组织单位水、电技术工排查原因,如无法自行解决故障或非本单位原因导致的停水、停电,联系供水、供电部门请求帮助;利用沙袋、挡水板做好车库防水,并用自备抽水机进行排涝;向消防和医疗等部门报警的同时,组织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具救出倒塌处浅表层的被困人员,送往就近医疗部门救治,并疏散其他人员至安全区域。

第九章 公共卫生安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启动。当我厅任何人员发现有人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后,应立即向办公室反映情况,办公室及时做出研判,确需启动应急预案的,报请厅综合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

第三十八条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分管办公室厅的领导任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和严重情况,及时组织、调度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一般性食物中毒处置。机关食堂立即停止食品加工活动,通知所有用餐人员集中或安排专人观察相关人员情况,将中毒人员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同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条  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处置。立即安排车辆和人员,将疾病人员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救治,并向卫生部门和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派遣专业人员查明原因。根据反馈意见,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控制事态发展。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污染处置。立即赶赴现场,安排车辆和人员将感染人员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救治,并向卫生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开展水质监测、采样和治理。在污染原因消除,恢复供水前,重新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第十章  公共卫生安全(疫情)突发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我厅任何人员发现有人出现疑似感染症状后,应立即向办公室、人事处反映情况,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及时做出研判,确需启动应急预案的,报请厅综合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

第四十三条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任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和人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和严重情况,及时组织、调度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全省发生大面积疫情时,严格按照上级防控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制度。并做好机关大楼、万里楼出入口管理和进出人员登记;暂停开放厅内公共场所和中央空调,做好轮休、消毒、分餐、垃圾清运等工作;按照值班人员数量储备5天量食材,储备一定数量的消毒和个人防护用品。

如出现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立即引导其到临时隔离点隔离,等待卫生健康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调、溯源调查等工作,按规定落实管控措施。对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等人员停留的场所、接触的物品,在有关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终末消毒,经疾控中心检测确认后重新开放。

第四十五条  个人日常防控措施。疫情流行期间,尽量采用“不见面”形式交流和召开会议;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须乘坐的,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公务往来尽量不握手,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多人办公、外出办事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不扎堆就餐,避免面对面就餐,就餐时少说话;尽量不去人群密集场所,适量运动、作息规律,增强抵御病毒的能力。

第十一章  应急事件后期处置

第四十六条  总结。应急终止后,综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写应急总结上报并存档,总结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及处置过程所动用的应急资源、处置过程遇到的问题、预案体系的运行情况、总结的经验教训等内容。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的有关资料,协助事故调查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与保险机构联系做好理赔工作,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单位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  信息发布。经批准后,授权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外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件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事故处理。发生应急事件后,由我厅和相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相关部门。有关处室、单位要如实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供一切必要资料。

第四十九条  善后赔偿。善后处理人员按照保险理赔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做好索赔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应急评估。厅综合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过程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预案由厅办公室制定,解释权归厅办公室、人事处、数字中心。

第五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财政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财办字〔200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