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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21年浙江省棚改专项债券(七期)—2021年浙江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七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4 19: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预执〔2021〕48号

 

2020—202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4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21〕49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21年浙江省棚改专项债券(七期)—2021年浙江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七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3亿元,其中,首场招标计划发行面值为3.7亿元,商业银行柜台计划发行面值不超过6.6亿元。

(三)时间安排。2021年9月30日招标,10月12日开始计息。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0月1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10月1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由浙江省财政厅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本期债券首场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0.4‰,柜台发行分销费用按照柜台业务承办银行柜台中标额度的4‰支付分销费用。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本次债券发行设置两场招标,合计招标总量不超过10.3亿元。首场发行招标量为3.7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柜台发行招标量不超过6.6亿元,采用数量招标方式,柜台发行利率为首场中标利率。

(二)时间安排。2021年9月30日上午9:30~10:10为首场发行时间;首场发行结束后15分钟内为柜台发行时间;柜台发行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20—202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首场发行投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期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承办银行)。首场招标结束后,以上12家柜台业务承办银行有资格参与柜台发行投标,中标数量为该银行向柜台业务投资者分销的柜台发行额。

(四)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首场发行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2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主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本期债券首场发行量的35%(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一般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本期债券首场发行量的25%。

(五)招标系统。本期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现场操作由财政部(国库司)代表浙江省财政厅办理,浙江省财政厅对财政部(国库司)进行相关操作所产生的相应结果将予以认可,并由浙江省财政厅承担法律责任。 

三、分销

本期债券首场发行部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含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可于招投标结束至2021年10月12日进行分销。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本期债券柜台发行部分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由柜台业务承办银行通过网点柜台或电子渠道,于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范围内向个人、中小机构等柜台业务投资者分销。柜台业务承办银行应向投资者公布债券分销价格。柜台分销结束后,未售出的柜台发行额由柜台业务承办银行包销。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21年10月12日前(含10月12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的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浙江省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浙江省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浙江省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支付2021年浙江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七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浙江省财政厅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

账    号:110000000002278001;

汇入行行号:011331011119。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5号)规定执行。

附件:2020—202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202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主承销商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交通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般承销商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7.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其中标*机构是本期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承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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