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1〕24号
投诉人: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周村社区端村68号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
被投诉人二:中国计量大学
地址:杭州市学源街258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深塘)
投诉人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对中国计量大学高校宿舍家具项目(编号:ZZCG2021J-GK-107 标项1、标项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函没有对标项1质疑事项1作出答复。事实为第一方面标项1学生公寓床报价存在问题,而该问题是属于恶意低价中标的实质性问题,满足招标公告中投标无效的情形,应判定中标供应商标项1投标无效,评审过程有失公平性;第二方面标项1总得分的前三名分差在1分以内,中标供应商学生公寓床按照正常报价,总得分会比现在总得分少1分以上,现在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排名不会是第一。这两个方面都会直接影响标项1中标结果。标项1和标项2的中标结果为同一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在标项1中恶意低价中标,不能诚信履约,违反诚信信用原则,应判定中标供应商在标项2中投标无效。事实依据:标项1与标项2中标供应商为同一供应商,单人学生公寓床所用材料远多于单人床,而中标供应商在标项1单人学生公寓床单价报价90元,远低于中标供应商在标项2单人床单价报价750元,单人学生公寓床成本核算后单价远高于90元的报价。招标公告中明确了投标无效的情形“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诉事项2:针对本公司的质疑事项“本公司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全部响应招标文件需求,商务技术分得分与客观事实不符。”质疑函中答复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而本公司要求反馈各评审专家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是合理诉求,属于公开原则,而在质疑答复函中只进行了形式上的简单文字回复,并未反馈明细表。事实依据:全部响应招标文件,在客观得分项全部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商务技术分算术平均后的总得分与最高分的分差在2分以内是合理的。在质疑函中提供了此次项目相同的两家供应商在其他同类型项目竞争中的浙江政府采购网结果公告中的技术评分明细表。相同的两家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奥尚家具有限公司在其他同类型项目的商务技术分算术平均后的总得分分差是2.2分,而在此次项目中,标项1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奥尚家具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算术平均后的总得分分差是7.1分,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在客观得分项全部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算术平均后的总得分分差是5.4分;标项2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奥尚家具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算术平均后的总得分分差是10.04分,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在客观得分项全部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算术平均后的总得分分差是7.94分,与同类型项目相比,主观因素得分引起的偏离过大,有失评审公平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五)点:“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标项1和标项2废标;2.反馈各评审专家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对于得分给予说明,得分项如果有误给予修正;3.中标供应商列入失信供应商。投诉人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明细表、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投诉事项1:关于“中标供应商和标项1的中标结果为同一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在标项1中不能诚信履约等问题”。说明:专家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查看了中标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质疑书面回复,整个标项是一个整体,虽该公司标1学生公寓床单项报价确实存在输入失误,但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的履行,该中标公司标1所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样品符合并满足招标要求,该公司承诺并履约,严格按照该公司投标文件全部承诺实施,并严格按照投标样品提供产品。专家小组认为该公司投标报价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关于“本公司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全部响应招标文件需求,商务技术分得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问题。说明: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家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评审,结果客观公正。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公开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质疑答复函、复查报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中国计量大学辩称:投诉事项1:关于“标项1中标供应商在标项1中不能诚信履约等问题”。投诉答复内容:中国计量大学高校宿舍家具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我校已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项目组织采购。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评审,且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评审合格。投诉事项2:关于“本公司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全部响应招标文件需求,技术分得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问题。投诉答复内容: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家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相关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述称:1.我司参加《中国计量大学高校宿舍家具项目》标项2投标所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完全符合并能满足招投标相关文件要求,所提供的投标样品符合文件要求,得到了专家评审组的认可,实属有效标。对于标1的学生公寓床单项报价原因在于制作标书过程中输入时失误,单项计价有亏损但并不影响整体项目的实施,我司标1所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样品符合并满足招标要求,作为供应商我们会诚信履约,诚信信用的办企业宗旨,我司承诺并履约,严格按照该项投标文件全部承诺落实好,并严格按照投标样品提供文件需求全部优质的产品,根本构不成质疑函所说的:影响产品质量(请问他看见我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了吗?),不能诚信履约(请问他看见我司写过弃标函吗?),恶意低价中标(我司在当天并不是最低价,整体报价不影响我司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根本不存在恶意低价中标)。作为质疑投诉的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标项一的报价总价是3239910元是标项一的全场最低价,而且报价文件并没有按规定格式填写供货期。我司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公司是故意来扰乱我们浙江市场,恶意质疑、投诉。严重影响高校建设,拖延项目正常进行时间,影响学校正常开学。2.关于质疑投诉的专家评分内容,及桐庐工商学院的评分内容对比,不是同一场所,不是同一事件,不是同一当事人,根本没有可比性,我司是投标供应商无法回答此问题。相关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中国计量大学高校宿舍家具项目质疑的答疑函》。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1J-GK-107,标项1,标项2),2021年5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22日开标(8家供应商参加标项1投标,8家供应商参加标项2投标),6月2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为标项1和标项2的中标供应商。6月28日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函,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7月7日作出质疑答复。7月22日本项目标项1和标项2采购合同已公告。
二、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附有两份质疑函。其中一份《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报价文件中第3页“单人学生公寓床”单价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报价和成本价格,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恶意低价中标。符合招标公告第二章第二中第(九)条第11点投标无效的情形“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过程有失公平性。质疑事项2:本公司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全部响应招标文件需求,商务技术分得分与客观事实不符。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1.标项1废标;2.反馈各评审专家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对于得分给予说明,得分项如果有误给予修正;3.中标供应商列入失信供应商。另一份《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和标项1的中标结果为同一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在标项1中不能诚信履约,违反诚信信用原则,标项2投标无效。质疑事项2:本公司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全部响应招标文件需求,商务技术得分与客观事实不符。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1.标项2废标;2.反馈各评审专家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对于得分给予说明,得分项如果有误给予修正;3.中标供应商列入失信供应商。
三、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函》内容:质疑事项1:关于中标供应商和标项1的中标结果为同一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在标项1中不能诚信履约等问题。质疑答复内容:专家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查看了中标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质疑书面回复,整个标项是一个整体,虽该公司标1学生公寓床单项报价确实存在输入失误,但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该公司标1所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样品符合并满足招标要求,该公司承诺并履约,严格按照该公司投标文件全部承诺实施,并严格按照投标样品提供产品。专家小组认为该公司投标报价符合相关规定。质疑事项2:关于“本公司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全部响应招标文件需求,商务技术得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问题。质疑答复内容: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家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综上,贵公司提出的两条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该项目维持原评审结果。
四、标项1中标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载明:货物名称“单人学生公寓床”,品牌“惠美红”,产地“浙江武义”,规格型号“长2000*宽900*高2100mm(具体尺寸以现场勘测为准”,数量“98张”,单价(元)“90”,总价(元)“8820”,投标总价合计金额3803588元。标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载明:货物名称“单人床”,品牌“惠美红”,产地“浙江武义”,规格型号“1200*2000*250”,数量“30张”,单价(元)“750”,总价(元)“22500”,投标总价合计金额3255060元。
五、本项目标项1各投标供应商最终报价、技术商务资信得分、总得分如下:1.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 3803588元,62.76分,88.31分;2.浙江荣华家具有限公司 4190500元,64.74分,87.93分;3.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 3239910元,57.36分,87.36分;4.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4200256元,63.96分,87.1分;5.浙江树人工贸有限公司 3913200元,61.62分,86.46分,6.浙江品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3605200元,55.62分,82.58分;7.杭州华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4180860元,59.08分,82.33分;8.浙江奥尚家具有限公司 4108240元,55.66分,79.32分。
六、本项目标项2各投标供应商最终报价、技术商务资信得分、总得分如下:1.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 3255060元,65.94分,93.36分;2.浙江荣华家具有限公司 3470740元,64.92分,90.63分;3.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3460158元,62.24分,88.03分;4.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 2974800元,58分,88分;5.浙江树人工贸有限公司 3192860元,59.56分,87.51分;6.浙江品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3116000元,54.3分,82.94分;7.浙江奥尚家具有限公司 3483000元,55.9分,81.52分;8.浙江鑫盛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3033600元,47分,76.42分。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标项1质疑事项1实质内容是指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单人学生公寓床”单价90元,是否应被判投标无效,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阶段依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情况,在《质疑答复函》中作出答复“……专家小组认为该公司投标报价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标项一“单人学生公寓”单价不合理,并非属于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报价修正和投标无效的情形,且其标项一报价的总价不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情形,结合本项目标项一“单人学生公寓床”数量、中标供应商单价报价以及在整个项目中的占比,并且中标供应商承诺“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全部承诺落实好”,投诉人主张“该问题是属于恶意低价中标的实质性问题”“不能诚信履约”“评审过程有失公平性”“应判定中标供应商在标项2中投标无效”均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同一投标供应商,参加不同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得分情况,不具有可比性,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客观评审因素的打分一致,对于主观评审因素的打分均在评分细则分值范围内,未出现畸高或畸低的情形,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本项目存在评审差错的情形,投诉人主张“本公司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全部响应招标文件需求,商务技术分得分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同类型项目相比,主观因素得分引起的偏离过大,有失评审公平性”缺乏依据。另,“反馈各评审专家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系投诉人质疑请求,本项目公开上述材料缺乏法律和制度依据,故质疑答复未包括上述材料,并无不当。
综上,投诉人关于中国计量大学高校宿舍家具项目(编号:ZZCG2021J-GK-107 标项1、标项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