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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1 09: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9年,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9〕44号,以下简称《办法》),其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主要引用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和《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

2021年1月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明确64号文、83号文同时废止,并对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条件、债券承销协议、承销团管理等有关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因《办法》仅涉及政策依据变化,其余内容均符合《通知》要求,现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对《办法》第一条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工作,维护报名机构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报名参加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及已成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

四、文件术语释义

浙江省政府债券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曹琳霞,0571-87055718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