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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1-19 08: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1号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3室

被投诉人一: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正街66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11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金沙世纪大厦904室

相关供应商: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培罗成商业广场2号1215室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中心综合实训室(软件)项目(编号:QSZB-Z(H)-B21364(CS),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根据本项目的开标结果显示,投诉人作为中小企业,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后,评标环节并未对投诉人的投标价格按照要求产生评审价格,而其它三家投标供应商均有评审价格,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对于中小企业报价评分的相关规定,质疑答复函认为“贵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无法确定响应产品‘智能台车拣货系统(电子标签设备)’‘智能穿戴套件(智能穿戴手套、智能穿戴手表)’‘系统集成’是否由小微企业制造,磋商小组经讨论后对上述三项响应产品的小企业类型不予认定”,但投诉人投标的“智慧物流仓储实训软件”设备作为小型企业提供的设备,也无评审价格,该设备的报价在投诉人的总报价中占比极大,故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对于投诉人评审价格的认定不合理、不合法,说明磋商小组的认定有偏向性和不公平性,请查实,并依法处理。事实依据1:本项目开标结果,除投诉人外,其它三家供应商均有评审价格,如供应商投标报价、总得分、排名一览表。事实依据2: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第3项“智慧物流仓储实训软件”满足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要求,具体如“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之一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报价为60000元,而本项目的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为198000元,该公司的报价低至将近预算金额的三分之一,且大大低于另外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该公司的此种目的是为了围标,以极低的价格,拉低投诉人的价格分数,缩小投诉人和中标人之间的价格评分分差,以达到中标人中标的效果,这是一种新形式、策略性的围标、串标手段,投诉人认为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极低报价,故意扰乱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该公司的投标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事实依据1: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一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报价60000元。事实依据2:本项目磋商文件对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条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未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活动,代理机构也仅仅是向磋商小组进行询问,并未调取磋商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查明质疑事项,投诉人合理怀疑磋商小组与采购人、代理机构相互勾结,帮助其它投标供应商围标、串标,请查实。事实依据1:投诉人在向代理机构质疑时已经明确提出以上法律依据,但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只是说明“质疑处理过程中,经我公司专职人员再次与磋商小组成员确认,磋商小组认为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响应报价合理”,并未提供磋商小组在现场要求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的相关证据,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未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活动,代理机构也仅仅是向磋商小组进行询问,并未调取磋商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查明质疑事项,投诉人合理怀疑磋商小组与采购人、代理机构相互勾结,帮助其它投标供应商围标、串标,请查实。事实依据2: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请求。请求1:请调取本项目磋商现场的监控录像,对于投诉事项中其它投标供应商新型的围标、串标行为进行查实,也希望此种围标、串标的形式可以引起贵厅的重视,严肃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请求2:请查实本项目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是否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超低报价,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要求该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该公司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请求3:请严格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依法对本项目其它参与磋商供应商的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理。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辩称:一、针对投诉事项1,学校说明如下:(1)经核查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标的名称“智能台车拣货系统(电子标签设备)”“智能穿戴套件(智能穿戴手套、智能穿戴手表)”“系统集成”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部分未填写相关数据;标的名称“系统集成”部分,未填写制造厂商“普联科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类型;(2)因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无法确定响应产品“智能台车拣货系统(电子标签设备)”“智能穿戴套件(智能穿戴手套、智能穿戴手表)”“系统集成”是否由小微企业制造,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上述三项响应产品的小微企业类型不予认定;(3)根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四、关于价格评审优惠:1.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学校认为磋商小组的认定:“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不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二、针对投诉事项2,学校说明如下:物流中心综合实训室(软件)项目为教育部高职智慧物流作业方案设计与实施的国家比赛用专用软件,主要有智能台车拣货软件(含电子标签设备)1套、智慧物流仓储实训软件1套、智能穿戴硬件2套等设备组成,是学校国赛训练和承办省赛教学成品软件。经核查各响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最后报价为: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3万元,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6万元,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11万元,杭州威阿教育设备有限公司19.6万元。学校认为磋商小组的认定:“所有供应商最后报价均有效,不会影响其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是合理的。(2)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在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以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过低、投诉本项目存在“策略性围标、串标”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三、针对投诉事项3,学校说明如下:(1)学校委托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此项目,评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签订了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和要求,客观独立的展开评审工作。(2)经核查,学校调取、查看了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等相关评审材料,不存在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磋商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互勾结,帮助其他供应商围标、串标”情况。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针对投诉事项1,我公司说明如下:(1)经核查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标的名称“智能台车拣货系统(电子标签设备)”“智能穿戴套件(智能穿戴手套、智能穿戴手表)”“系统集成”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部分未填写相关数据;标的名称“系统集成”部分,未填写制造厂商“普联科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类型;(2)因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无法确定响应产品“智能台车拣货系统(电子标签设备)”“智能穿戴套件(智能穿戴手套、智能穿戴手表)”“系统集成”是否由小微企业制造,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上述三项响应产品的小微企业类型不予认定;(3)根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四、关于价格评审优惠:1.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多项采购标的中,有部分标的未被磋商小组认定为由小微企业制造,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不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2.针对投诉事项2,我公司说明如下:(1)我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收悉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后,组织专职人员调取、查看了本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及相关评审材料。经核查,各响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最后报价为: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3万元,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6万元,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11万元,杭州威阿教育设备有限公司19.6万元。磋商小组在报价评审过程中一致认定包括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供应商最后报价均有效;(2)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我公司专职人员再次与磋商小组成员确认,磋商小组成员均认为宁波哲瑞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响应报价合理,不会影响其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3)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在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以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质疑、投诉本项目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缺乏事实依据。3.针对投诉事项3,我公司说明如下:(1)在质疑处理过程中,针对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组织专职人员调取、核查了评审现场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显示,2021年11月10日15:32:38,我公司工作人员提醒磋商小组对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最后报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经磋商小组确认,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最后报价有效,相关情况已记入本项目《评审报告》,并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2)我公司专职人员对本项目录音录像及相关评审材料核查完毕后,再次与磋商小组成员进行了确认,磋商小组成员均认为宁波哲瑞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响应报价合理,不会影响其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当磋商小组认为宁波哲瑞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才需要让宁波哲瑞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3)经核查,我公司依法组织本项目评审活动,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调取、查看了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等相关评审材料,不存在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磋商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互勾结,帮助其他供应商围标、串标”情况。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磋商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述称:对于本次物流中心综合实训室(软件)项目编号:QSZB-Z(H)-B21364(CS)项目的质疑,本项目本公司为正常投标,符合国家法定招投标流程不涉及违法违规事宜。

相关供应商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述称:关于我司参与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中心综合实训室(软件)项目招投标事宜中报价问题,我司现说明如下:我司基于招标文件中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对该项目招标设备成本分析如下:1.基于招标文件中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分析出第一项产品“智能台车拣货系统”是一款电子标签拣选设备,根据目前市场上通用的电子标签拣选设备,评估该项设备的费用大约在3000元/套左右;2.基于招标文件中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分析出第二项产品“智慧物流仓储实训软件”是一款仓储实训软件,基于我司自有软件也基本符合该软件招标参数功能要求,我司在二次报价时对该产品成本评估做了很大让利;3.基于招标文件中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分析出第三项产品“智能穿戴套件”是一款智能穿戴式拣选设备,根据目前市场上通用的穿戴拣选设备,评估该项设备的费用大约在3000元/套左右;基于以上各项产品成本评估,我司的投标产品成本评估,如下表: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智能台车拣货系统

1

3000

3000

智慧物流仓储实训软件

1

40000

40000

智能穿戴套件

2

3000

6000

系统集成

1

0

0

总价



49000

本次投标我司最终给出的报价是基于投标现场实际情况作出的,也是基于我司自身情况作出的报价。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QSZB-Z(H)-B21364(CS)),2021年10月29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13:30,4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11月12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21年11月18日,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函,11月25日,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11月30日,本项目采购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交单位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二、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载明“经核查,磋商小组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一致认定所有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均有效”。

三、磋商文件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十一)磋商报价载明: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进行处理。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二、评审内容及标准载明:价格分3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3)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若属于中小企业)载明:3.“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全的,视为未填报。如项目包含“多件”标的物的,需按标的物项数逐项填写。

四、投诉人报价文件“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1.智能台车拣货系统(电子标签设备),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商为深圳市瑞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智能台车拣货系统(电子标签拣货台车控制系统),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商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4人,营业收入为817.70万元,资产总额为1959.7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3.智慧物流仓储实训软件,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商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4人,营业收入为817.70万元,资产总额为1959.7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4.智能穿戴套件(智能穿戴手套、智能穿戴手表),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商为上海浩创亘永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5.智能穿戴套件(智能穿戴拣货APP综合管理软件),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商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4人,营业收入为817.70万元,资产总额为1959.7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6.系统集成,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商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五、评审报告载明4家供应商最终响应报价为: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3000元(评审价:181420元)、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110000元、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60000元(评审价:56400元)、杭州威阿教育设备有限公司196000元(评审价:184240元);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5.83、价格得分9.33、最终得分75.16、排序第一,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7、价格得分15.38、最终得分62.38、排序第二。

六、本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代理机构在磋商过程中提示磋商小组对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最后报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经磋商小组确认,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最后报价有效。评审报告载明“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8、其他需说明的评审情况 (5)经磋商小组讨论一致认定所有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均有效”,并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七、投诉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磋商小组成员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部分内容涉及软件,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最后报价不属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该报价有效。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为该行业划型标准所需指标,投诉人报价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智能台车拣货系统(电子标签设备)、智能穿戴套件(智能穿戴手套、智能穿戴手表)和系统集成的货物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信息,以及未填写系统集成的货物制造商所属企业类型,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磋商小组认定其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未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人关于“根据本项目的开标结果显示,投诉人作为中小企业......故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对于投诉人评审价格的认定不合理、不合法,说明磋商小组的认定有偏向性和不公平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为60000元,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磋商过程中提示磋商小组对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最终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磋商小组认为该最终报价不属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未要求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质疑答复及投诉处理阶段,磋商小组对此也进行了确认,且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交了对其最终报价的相关说明,投诉人对其主张“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极低报价,故意扰乱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未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活动”“该公司的投标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上述主张难以支持。退而言之,因成交供应商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5.83分、价格得分9.33分、排序第一,投诉人商务技术得分47分、价格得分15.38分、排序第二,价格分分值为30分,故无论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第一成交候选人和第二成交候选人最终得分排序,不影响采购结果。另,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有无核查评审音像资料,与其是否与磋商小组“相互勾结,帮助其它投标供应商围标、串标”,不具有必然联系,投诉人主张“该公司的此种目的是为了围标”“怀疑磋商小组与采购人、代理机构相互勾结,帮助其它投标供应商围标、串标”,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且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本机关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之一宁波哲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报价为60000元......该公司的投标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和“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未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活动......怀疑磋商小组与采购人、代理机构相互勾结,帮助其它投标供应商围标、串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中心综合实训室(软件)项目(编号:QSZB-Z(H)-B21364(CS))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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