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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21 11: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省财政厅对《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8〕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二十六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职责、农村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用途、资金测算分配以及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

一是对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即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及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核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是对农村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用途作了具体表述。《办法》分别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奖补资金用途作了详细描述。

三是对资金测算分配的规定更细化。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方式。《办法》分别就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奖补等支出的测算分配进行了具体说明。

四是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办法》要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文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级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基层财政管理处王东,0571-8705657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