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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1-29 13: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5号

 

投诉人: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牛角荡与直江交汇西北角2幢1楼104-108室

被投诉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地址:绍兴市袍江世纪东街770号

被投诉人: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中兴南路95号603室  

相关供应商1: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50-60号

相关供应商2: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负一楼3028号

相关供应商3: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颐高广场1幢801室


投诉人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中茶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茶树绿色防控技术中心家具类项目(重招)(编号:SXJHCG-2021-N028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 1:根据回复函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同时对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成本核算资料进行复核,无法推定其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依据不充分,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1.我公司为生产制造企业,列出了所有材料费用都有进项发票来源,生产制造工费均有依据可寻,税务费用是国家规定的,均是合理合法合规,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销售类公司,其采购还得问制造企业采购的,何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一说,其报价连材料费用都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有管理水平一说?如下查询截图可以看出绍兴市三与家具有限公司为贸易公司。2.绍兴市及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近来多次出现这种现象,之前并没有投诉,但最近发现这个现象越来越严重,对于我们这种正规的制造企业极其不公平,一个资质齐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投标时比不过一个贸易公司,甚至分数相差甚远,一个毫无资质及生产能力的贸易公司可以高价甚至天价中标着实可气。在疫情期间,国家财政吃紧的情形下,我们公司在想办法多接业务争取多交税,而某些单位公然套取国家利益,吃相着实难看,请财政审查,还我们正规企业一个公平!如下是最近几次以来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的投标评结果。产品名称 核算明细(一张板的尺寸是2400*1200)  实训桌 台面是1600*800,一张板,脚725*600*2,后背板1568*600,和起来一张板,一张桌子一共需要2张板,板材成本208元,抽屉轨道两副合计20元,封边条需要14.436米合计14.5元,电源端口10.8元,一张桌子的材料成本为267.8元。五金里的三合一胶水人工运费100元,税收13个点,416元。一共是27张11232元。凳子  凳面21,气杆按便宜的算23块一个,椅架20.成本65一把,52把合计3380元。文件柜 900*400*1850,根据一张板材的数量,后背板用到一张,两侧加顶板1张,门板一张,一共三张板就是312元,玻璃两块100元,合页8个32元,拉手4个8元,材料费是452元,人工运费100元,实际材料成本552元,税收13个点,实际成本625元。钢制文件柜 900*400*1850,钢板6250一吨折一张价格为100元,根据一张板材的数量,后背板用到一张,两侧加顶板1张,门板一张,一共三张板就是300元,玻璃两块100元,合页8个32元,拉手4个8元,材料费是442元,人工运费100元,实际材料成本552元,税收13个点,实际成本613元。14个就是8582元。综上所述:11232+3380+625+8582=23819元,此成本还没有算上损耗、代理公司代理费及企业的基本利润。注:以下是我公司实际采购材料的单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诉事项2:根据回复函个体工商户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只要符合政府采购对投标人的要求即可。个体工商户属于经营主体,可以独立民事责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属于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法人企业。这违背了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二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一条是指独立法人企业。2、其个体工商户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企查查可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独立法人)(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事项3:无可靠证据证明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的。经评审委员会对比全部投标文件后,未发现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根据评标结果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星睿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惊人一致,都是9万多的价格,而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16249元,假如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报价没有低于成本,就算他没有打利润,成本就是16249元,正常情况市场打百分之四十的毛利润都是挺好的了,大部分人的报价应该会在2.3万左右不可能,而实际的成本在2.6万左右,我公司报价37016已经是市场正常价格。如果他们没有串标不可能存在报价如此相似。而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也是特地报的低于成本价为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拉价格分的,目的是为了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其技术10.76分,基本忽然不计,根本没有认真制作标书,不是以中标为目的参与投标的,那么其目的就是配合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废掉其他存在竞争力的企业的价格分,保证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法律依据: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于不当得利,是违法的。并且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对中标人的投标条件的规定。2.招标文件第八页注:为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遏制串标、抬标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凡在同一招标项目的评标中,发现①有二份及二份以上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②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有串通投标嫌疑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作继续评标。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请求财政邀请其他专家重新审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6249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废标处理,在有效投标供应商中重新核算评分。2.取消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投标资格。3.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6249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废标处理,在有效投标供应商中重新核算评分。投诉人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公开招标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辩称:投诉事项1.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6249成本价格,应当废标。投诉人诉求: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6249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废标处理,在有效投标供应商中重新核算评分。学院审查及答复:评审委员会对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成本核算资料进行复核,认为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无法推定其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依据不充分,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我院尊重并认可其复核结果。投诉事项2.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没有参与投标资格。投诉人诉求:取消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投标资格。学院审查及答复:评审委员会对其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只要符合政府采购对投标人的要求即可。个体工商户属于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我院尊重并认可其复核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3.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星睿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存在串标行为,套取国家财产,非法获取高额利润诉求: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6249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废标处理,在有效投标供应商中重新核算评分。学院审查及答复:评审委员会对其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认为无可靠证据证明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对比全部投标文件后,未发现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我院尊重并认可其复核结果。我院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该项目按公开招标的规范程序开展。以上内容为我院对本次(重招)项目的投诉事项的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负责评标活动。复核程序规范,其复核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我单位尊重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复核结果,并按结果进行质疑回复等相关事项。还烦请财政审核定夺,我院将服从省财政厅的处理结果!

被投诉人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评审委员会同时对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成本核算资料进行复核,无法推定其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依据不充分,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投诉事项2答复:个体工商户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只要符合政府采购对投标人的要求即可。个体工商户属于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投诉事项3答复:无可靠证据证明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对比全部投标文件后,未发现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以上内容是我单位对本次(重招)项目的投诉事项的答复。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负责评标活动。复核程序规范,其复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我单位尊重其复核结果,并按结果进行质疑回复等相关事项。还烦请财政审核定夺。被投诉人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1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述称:1.投诉人为了说明我司投标价低于市场价,罗列了各项原材料、生产成本明细。在投诉书第9页“核算明细”中,电源端口(公牛插座)10.8元,首先网络平台报价,卖插座的厂家需要给平台5-8%的平台费,并且量大(50个以上)可以优惠到6元一个。税收13%,是指销项发票的税点,但是投诉人没有指出购买原材料时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降低税收成本,抵扣之后综合税负应该在7%左右。投诉书中的板材成本104一张,没有说明尺寸,而常规板的尺寸1220*2440mm,在进货量大(100张)的情况下,每块价格可以降到95元左右,本次生产需要的板大于100块。在接下来的文件柜、钢制文件柜成本核算中,税收成本都写是13%,其他原材料也有虚高的部分。综上所述,参照投诉人的成本,来说明我司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投诉事实依据不准确,投诉不成立。我司的报价没有低于市场价,通过以下表格可以看出:

以下是我司的价格同网络销售平台价格作对比,网络平台产品价格一定是卖家扣除各方面的成本后有利润的销售价格,如果我司本次投标价额高于网络平台售价,足以说明我司报价并非低于市场价。

序号

名称

数量

型号和规格(或具体服务)

单价

总价

市场价格参考

1

实训桌(板式类)

25

1600*600*750

170

4250

 

2

实训桌(板式类)

1

1200*600*750

170

170

 图片2.jpg

3

钢木实训桌

1

1200*600*750

170

170

图片3.jpg 

4

凳子

52

Φ330;

高度480

34

1768

图片4.jpg 

5

文件柜(板式类)

1

900*400*1850

466

466

图片5.jpg 

6

钢制文件柜

13

900*400*1850

475

6175

图片6.jpg 

通过计算右侧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2999元,我司投标报价为16249,我司报价并没有低于市场价,更没有低于成本价,更无暴利可言。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我司报价低于市场价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不成立。在投诉书第13、14页中,事实依据3提到,我司报低价,是为了拉低投诉人的价格分,此项投诉逻辑不通,我司去参与投标是希望自己能中标,经过团队研判,认为我方产品可以达到买方要求,并且有中标的希望,也知道在技术分方面我们没有优势,结果显示我司只得了10.76分,故报了低价,希望从价格分上拉回优势,我司得30分,争取中标。最终没能如愿,但我们已经尽力了。投诉人投诉我们拉低他的价格不成立。投诉书中提到我司是为了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中标而参加的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串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我司郑重声明:1)我司一直以来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并没有违反上述中的任一条法律。私下也没有同本次提到的供应商有联系或者委托第三方和他们联系关于投标事宜。2)投诉书中无证据表明:①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中有二份及二份以上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②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的。投诉人投诉我们串标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不成立。在投诉书第14页所提到的法律条文《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适用于此,投诉书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律适用错误,投诉不成立。通过回复投诉书内容,足以证明投诉内容的第一条和第三条、投诉书的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投诉我司低于市场价参与投标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2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述称:我司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营业执照表明我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资产负债表说明我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我司为销售型店铺,由伟豪集团生产供货;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针对第二条的投诉作出答复:投诉书中无证据表明:①我司与其他供应商中有二份及二份以上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②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的。我司报价为提供伟豪集团家具产品,品质优良,国内十大品牌,原材料价格高,成本较高,此报价毛利约20%。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3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述称:1.我司自2019年3月成立以来一直合法诚信经营,投标过程中没有任何受到处罚的记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在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中并无可靠证据表明我司与其他几家公司串标:①没有证据表明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同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中的任何一家存在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②没有证据表明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同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的其中任意一家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3.我司在此郑重声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任意一条违法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的6条法规之外,我司在私下也没有联系过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的任何一位工作人员谈论本次投标相关事项。也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联系过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的任何一位工作人员谈论本次投标相关事项。4.关于产品价格,受众多因素影响,比如品牌、原材料等。一个LV的手提可以卖到9万元,一个普通的包包5-600元就可以了。一辆路虎汽车8-90万,一辆陆风汽车十几万。而家具并非奢侈品,差距不会这么大,一般情况相差3-4倍也比较常见。投诉书中提到获取高额利润:我司一直以来都诚信经营,赚取合理利润,本次项目报价93465,成本约66000元,利润约27465元。大约29%的毛利,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扣除8%的综合税收成本,6%的运输、搬运、安装成本,尤其是安装成本,一个人一天需要500元报酬,再扣除公司运营成本(人员工资、房租),纯利润一般在12%左右,为合理的利润空间。成本细节如下:我司销售的产品多为国内一线品牌家具,如上海新冠美、精一集团等优秀企业,大公司对自己的原材料有严格的要求,环保标准都高于国家标准。5.根据公开信息网站(启信宝)查询显示,我司与其他几家公司在人事上并没有交叉持股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情况。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XJHCG-2021-N0287),2021年10月2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 14:30 ,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11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93465元。2021年11月18日,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向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1 月23日,被投诉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和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采购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和中标单位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于12月9日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在评审过程中,代理机构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经评标委员会现场确认,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有效。

三、质疑事项包括:1.投标供应商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6249成本价格,应当废标。2.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没有参与投标资格。3.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存在串标行为,套取国家财产,非法获取高额利润。

四、在质疑处理期间,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了成本核算资料,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复核意见载明“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评标委员会无法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依据不充分”。

五、评审报告载明5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为: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93465元、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37016元(评审价:34795.04元)、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93490元(评审价:87880.6元)、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16249元、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97235元。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7.36、价格得分5.22、最终得分72.58,排序第一;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2.44、价格得分14.01、最终得分66.45,排序第二。

六、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前附表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详见格式范例)。(2)资信证明文件(如果有,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和第五部分评分标准提供)。(3)特许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如果有)。投标供应商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在其商务技术(资信)文件中提供了营业执照、2020年度财务报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结果、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纳税证明。评审报告载明“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1、资格性审查情况说明:符合”,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2FG2JT5E ,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八、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注:为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遏制串标、抬标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凡在同一招标项目的评标中,发现①有二份及二份以上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②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有串通投标嫌疑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作继续评标。原评标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复核意见载明“无可靠证据证明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对比全部投标文件后,未发现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

九、投诉人浙江永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不包括“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其个体工商户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企查查可查)”,被投诉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和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亦未涉及此事项。

十、质疑复核阶段,投诉人为证明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提供了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要求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其成本核算相关材料,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属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该报价有效;投诉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评标委员会认为:本项目为家具类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虽然投诉人认为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经讨论后一致认为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报价有效。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16249元,采购代理机构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评审过程中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报价不属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未要求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质疑答复阶段,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了成本核算材料,评标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无法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投诉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也进行了确认,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其投标报价的相关说明。且投诉人除对部分产品成本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以及提供其自身部分原料采购信息外,对其主张“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6249元应当废标”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投诉人上述主张难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为个体工商户,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属于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法人企业。这违背了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二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独立法人企业”缺乏法律依据。另,投诉人主张“其个体工商户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企查查可查)”,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三、关于投诉事项3。如前述,根据现有证明材料,难以否定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对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等四家供应商投标情况核查后认为“无可靠证据证明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上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对比全部投标文件后,未发现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投诉人除提供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等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外,对其主张“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三与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先先办公用品商行存在串标行为,套取国家财产,非法获取高额利润”“如果他们没有串标不可能存在报价如此相似”“那么其目的就是配合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废掉其他存在竞争力的企业的价格分,保证绍兴振旦家具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本机关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中茶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茶树绿色防控技术中心家具类项目(重招)(编号:SXJHCG-2021-N0287)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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