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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5 17: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加快构建“谁采购、谁负责”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何一平

联系电话:0571—87058424

邮箱:1193669422@qq.com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5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需求管理办法》),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谁采购、谁负责”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升政府采购绩效,根据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需要。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谁采购、谁负责”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是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采购需求管理是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所涉事项涵盖除采购预算编制外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采购需求管理属于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事前管控,是采购活动开始前的预备活动。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既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二)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是实现采购绩效目标的需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其实质就是要实现采购绩效目标。采购需求管理的目的是促使采购人提高准确确定采购需求并有效开展采购交易的能力,提升采购活动的可预期性和理性程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既是实现采购绩效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采购绩效目标的重要保证。

二、进一步强化采购需求统领

(一)合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1.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不得超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确需追加预算的,应当依法追加预算。对于确需在部门预算下达前实施的采购项目,整体采购、分年度安排预算的采购项目,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数个年度合并采购的服务项目,其临时采购预算,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2.发挥标准和规范的导向作用。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在预算有保障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要求对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深入细致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1.合理确定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范围。

(1)《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明确列举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第二项所称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外,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是否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是否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等标准进行判断确定。第三项所称技术复杂、专业较强的采购项目,除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外,由采购人按照具体项目所属领域的专业标准进行判断确定。

(2)《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范围。主管预算单位在确定本部门预算单位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预算单位的职责定位、发展规划,不得简单地“一刀切”,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3)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并且调查结果合理、充分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本部门预算单位或者省级预算单位已就相关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并且需求调查结果合理、充分的,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或者本系统下级预算单位可以直接引用调查结果。省级预算主管单位应当加强与本部门、本系统预算单位的沟通,对于同类标的,可以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开展需求调查,提高需求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的采购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部分已包含《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并且前期工作的结果充分、合理的,该部分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前期工作的结果不充分或者不合理的,以及前期工作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2.合理确定需求调查方法及相关专业人员。

(1)合理选择调查方式。需求调查可以采用咨询、论证、问卷调查、可行性研究,部门、单位等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以及搜集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电子数据等调查方式。可以采用单一调查方式,也可以多种调查方式综合运用。采购人应当将整理分析采购意向公开后市场反应情况作为需求调查的补充。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为由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在申请批准前严格按照规定对供应商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具体论证意见与项目其他情况一并按照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进口产品采购,应当在申请核准前严格按照规定对进口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必须完整、明确、客观,论证结果必须合理、充分,避免论证形式化、走过场。通过论证能够准确确定采购需求的,可以不再采用其他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通过论证不能准确确定采购需求的,还应当采用其他方式进一步开展需求调查。不属于依法必须论证的采购项目或者事项,由采购人根据确需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开展论证,避免不必要的过度论证、重复论证。

(2)自主选择合适的参加咨询、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专业人员。需要采用咨询、论证、可行性研究方式开展需求调查的,参加咨询、论证、可行性研究的专业人员由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人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专业人员在咨询、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中的作用,但是依法必须由非本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的除外。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本机构所代理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的,视为该项目采购人本单位的专业人员。

3.合理把握采购需求调查的广度和深度。

(1)合理确定需求调查的事项范围。需求调查应当围绕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开展。就产业发展情况开展调查的,应当充分考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产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采购人应当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关联项目综合成本管理,对于涉及后续采购、关联采购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综合成本的项目,尽可能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综合成本等因素纳入需求调查的范围。

(2)准确把握需求调查的深度。通过需求调查,应当能够准确确定实现采购项目目标所需要的技术和商务条件以及相应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需要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能够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需要与供应商谈判、磋商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技术、服务要求,或者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应当能够准确确定需要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其变动规则,或者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需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综合成本的项目,能够确定相关报价要求以及其他需要确定的要求。

三、进一步强化采购实施计划保障

(一)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当采取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通过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供应商邀请方式,采用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规则等方法,落实支持创新、绿色低碳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政策效益最大化。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做好本部门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工作,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应留尽留,但是应当充分考虑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机构等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公益性较强的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对于确需事业单位等非企业主体参加才能保证质量的服务项目,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的规定,积极行使政府采购法所赋予的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根据本单位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代理机构专业领域、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等因素,择优选择高水平的代理机构,不得简单地通过价格竞争确定代理机构。充分认识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关键性作用,通过代理机构的择优选择,促进代理机构践行信用和质量就是效益的理念,改变代理市场“拼价格、不拼质量”等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推动形成代理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采购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采购人采用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非法干预和妨碍采购人依法行使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

(三)合理划分和确定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当根据预算项目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兼顾有利于实施的要求,合理划分和确定采购项目,并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同意及批准程序。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后,为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或者具有其他合理理由,需要进一步划分采购包(子项目)的,可以进一步划分采购包。对于采购需求每年具有相对固定性、能够准确预计以后年度采购预算的服务项目,可以合并采购,合并采购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四)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以及供应商邀请方式

1.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采购方式适用的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供应商邀请方式选择的规定,并根据不同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供应商邀请方式、评审方法(成交规则),结合采购项目具体实际、市场供给情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因素,依法自主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的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公告邀请供应商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补充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邀请方式。采用竞争的采购方式的,除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低价成交规则)外,应当以项目绩效最优化为目标,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成交规则)。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公益性或者与社会公众直接相关的服务项目,鼓励采用综合评分法。

2.货物、服务项目合理采用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当能够事先完整、明确,但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选择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不以项目预算金额大小作为依据。采购需求不能事先完整、明确,需要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磋商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技术、服务要求,或者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需求能够事先完整、明确但是采用公开招标对采购效率牺牲较大的项目,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的法定适用情形的,鼓励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同意及批准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无须履行有关同意及批准程序。

3.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按照其规定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货物、服务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适用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五)依法组建评审组织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积极落实评审组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规定以及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委派本单位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组织;对于本单位确实没有合适的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的特殊项目,可以委托非本单位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对于依法可以自行组建评审组织的项目,鼓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建评审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采购人必须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的评审专家。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并依法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熟悉相关市场情况的专业人员作为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但是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推荐供应商的采购人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回避适用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人员及评审组织组成人员回避的规定。推荐供应商的人员,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组织。

(六)合理拟定采购合同文本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采购标的实际情况,并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完整、明确,表述规范,必须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涉及采购需求的所有实质性内容。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应当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项目涉及后续优化升级、运行维护等,后续项目需要原供应商协助、配合才能正常实施的,应当载明需要原供应商协助、配合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文本中对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有事项,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正文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中载明。

(七)采购实施计划相关内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管理系统确定的标准格式和统一要求编写采购实施计划相关内容,并在系统进行自动备案。其中涉及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等法定审核审批事项,以及涉及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采购预算确认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主管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并由主管预算单位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或者确认。

四、进一步强化采购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当切实承担起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快构建与“谁采购、谁负责”采购运行机制相适应的采购内控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工作机制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应当在之后的项目采购活动中对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采购需求调查结果、所编制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主体责任。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得一委托了之。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方对其所提供的采购需求调查结果、所编制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明确性等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明确各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以及方式。鼓励发挥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中的作用,促使采购代理机构提前介入项目采购活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当将采购需求调查结果、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的质量作为确定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考量指标。

(三)建立健全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或者重点审查,并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依法需要在磋商、谈判过程中变动采购需求的实质性技术、服务要求,或者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变动范围、规则,或者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审查的,相关专家由采购人自主选择。

五、进一步强化采购需求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高度重视《需求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站在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构建“谁采购、谁负责”采购运行机制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需求管理办法》。本通知对《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作出细化或者补充规定的,以及省财政厅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未作细化或者补充规定的,按照《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持续开展采购需求管理业务指导和研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培训、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采购需求管理业务指导,帮助采购人找到采购需求管理的切入点,掌握采购需求管理的基本要领,提升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需求管理办法》的学习和研究,指导采购人结合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对《需求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作体系化的理解和把握,并及时对采购需求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出回应。

(三)深入实施违规查处与权益保障并重的监管机制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现采购人未按照《需求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与实际执行“两张皮”的,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强化项目代理、评审、履约验收等重点关键环节监管,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统一尺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成效。

2.强化采购人合法权益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依法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对于依法属于采购人的权利,坚决还给采购人,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开展审核审批或者备案审查,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采用特定采购方式以及供应商邀请方式,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进行论证或者重复进行论证,充分保障采购人依法行使采购决策权。出台制度、政策,不得以各种理由“层层加码”,减损或者变相减损采购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一步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惩治力度,为真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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