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办法》已在2021年6月24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县(部门)意见,并于9月13日起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征求市县(部门)意见共收到23条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0条意见(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附后)。
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 | |||
序号 | 市县 | 意见反馈 | 采纳情况 |
一 | 杭州市 | 1、建议简化项目建议书阶段省财政的审核程序,在项目可研阶段一并报送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报告 | 不采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363号令),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询财政部门的意见。 |
2、建议将300年一遇及以上的、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海塘,特别是以超级堤形式建设的海塘,适当扩大投资审核范围,按建设范围+堤塘管护范围内的工程部分、专项部分、征地移民部分投资纳入审核 | 采纳。第九条第1点第2段中已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工程部分、专项部分和征地移民补偿部分投资纳入审核。 | ||
3、建议按照海塘安澜工程“安全+”设计理念,对必要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水景观、水文化等工程,纳入水利投资予以补助。 | 部分采纳。第九条第1点第4段中已明确:必要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等工程,作为主体工程附属设施计入水利投资。 | ||
4、建议删除第七条的前半句“海塘建设项目的融合部分投资原则上不纳入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 不采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利建设直接相关内容。 | ||
二 | 萧山区 | 5、建议参照骨干排涝重大项目省级补助30%的比例 | 不采纳。补助标准已充分考虑省市县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并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明确。 |
三 | 温州市 | 6、文件中补助项目审核程序与管理要求从项目前期开始,而部分海塘已于2020年、2021年开工或完成可研批复,该类项目补助申报流程建议予以明确 | 采纳。已在第十二条中明确。 |
7、管护提效方面、有关智慧(信息化数字化)海塘建设投资的补助,文件中没有提到,建议纳入水利部分补助范围 | 采纳。根据有关规定,信息化已包括在项目的工程部分,纳入审核范围。 | ||
8、第七条、第九条两处表述关于融合投资是否纳入补助比较模糊,建议将管理范围内融合投资纳入补助范畴,并明确补助方式和范围 | 采纳。第七条已明确:管理范围外的海塘建设项目融合部分投资原则上不纳入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九条第1点第6段已明确:对海塘管理范围内融合相关功能的部分投资进行审核。补助方式和范围已在第五条中明确。 | ||
9、建议对26+3以外其他海塘项目参展骨干排涝重大项目核定投资30%补助,同时对问题海塘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 不采纳。补助标准已充分考虑省市县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并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明确。 | ||
10、项目建议书采用受理制的项目,建议简化财政审核程序,采用财政资金承诺方式 | 不采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363号令),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询财政部门的意见。 | ||
11、建议设立以奖代补激励政策,以定额奖励等方式,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激励各地建设有亮点、有特色的示范海塘 | 部分采纳。海塘补助政策已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明确。海塘安澜工程建设任务已纳入省政府督查激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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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议所有海塘均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倾斜补助 | 不采纳。补助标准已充分考虑省市县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
13、对于钱塘江河口北岸300年一遇标准海塘,由于建设标准高,资金需求量大,建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 不采纳。补助标准已充分考虑省市县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并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明确。 | ||
14、项目实施阶段审核管理程序与要求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概念建议明确,是不是指新建海塘的管理范围(内坡脚往内30米、外坡脚往外70米) | 采纳。第九条第1点第2段中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15、建议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工程部分、专项部分和征地移民补偿部分投资等均纳入补助,工程管理范围外的融合部分投资纳入审核范围 | 部分采纳。工程管理范围外的融合部分投资不属于水利支持范围。 | ||
五 | 台州市 | 16、建议文中出现的“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市县发改部门”等用词进一步斟酌,确保准确无误 | 采纳,已修改。 |
17、第八条最后一行“做为”建议修改为“作为” | 采纳,已修改。 | ||
18、第3页第七条“海塘建设项目的融合部分投资原则上不纳入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第5页“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工程部分……,工程管理范围外的融合投资不纳入审核范围”,支持原则的逻辑上是否存在意思不一致 | 采纳。第七条已明确:管理范围外的海塘建设项目融合部分投资原则上不纳入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 ||
六 | 三门县 | 19、建议将监测海塘堤防稳定的自动化及非自动化监测设施,以及为发挥监测设施作用采集数据的相关数字化应用场景等海塘安澜附属设施纳入第九条“项目实施阶段审核管理程序与要求”中审核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 采纳。根据有关规定,信息化已包括在项目的工程部分,纳入审核范围。 |
七 | 省发展改革委 | 20、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一点“在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市县财政局……” | 不采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363号令),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询财政部门的意见。 |
21、建议将第八条第二点中“对100年一遇以下、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海塘建设项目”修改为“对100年一遇以下、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海塘建设项目”。 | 采纳,已修改。 | ||
22、建议将第九条第三点中“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抽查或中期检查”修改为“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抽查或中期检查” | 采纳,已修改。 | ||
23、建议将第十条第二点中“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完工项目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建议修改为“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完工项目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 采纳,已修改。 |